Black_Soil 版 (精华区)
发信人: merlin (风之翼), 信区: TongueByTongue
标 题: 伸脚录(3)-----恶法亦法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2000年11月20日20:20:01 星期一), 站内信件
风之翼:周五的时候,201讲坛请来了哈尔滨的十大杰出律师陶增田来进行题为"法赋人权"的讲座
,皓兄,你也是学法律的,而且在律师事务所干过,怎么没有去听呢?
皓月当空: 是的,我没有得到信息.你听了感觉怎么样,?
风:还行,有很多的启发.但可能是自己究竟不是学法律的,所以总觉得不是特别的满意.但是
还是有非常多的精彩问答,比如:有一位女同学就问道"究竟是天赋人权还是法赋人权\人
赋人权?而且陶律师还谈了中国的立法腐败问题,以及东西方的法律意识的差异问题,还有知识产
权问题,相关的几个案例都谈得很精彩,而且故事的主人公还有我们周围的同学,我觉得自己今后
有必要经常向你请教法律问题.
皓: 不用客气,不过要收咨询费的,呵呵,以前我在律师事务所"打杂"时,回答一个问题是要收
5块钱的,呵呵
风: 我明白,这也是律师职业高收入的由来,正如人们评价哈佛大学法学院的准律师们:他们付
出了高昂的成本还换取知识,毕业后用知识来得到高的回报.
皓: 对于讲座,你又有什么遗憾呢?
风: 有一点,题目是"法赋人权",但是人权这一方面谈得比较少,而且对法与人权的内在关系及
法理背景却设及过少.有点可惜,应该说是时间太短无法深入的缘故.
皓: 有什么不明白的,我这个大律师不是摆在这吗?呵呵
风: 好的.中国30年代的时候,中国民权同盟的部分人因为被当局判为政治犯,所有他们提出了
"推翻现行法律的"的倡议,就是认为"恶法非法".而针锋相对的,当时的胡适提出"恶法亦法".无独无忧,古希腊的伟大哲学家苏
格拉底当时服""恶法"而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到底对于"恶法亦法"你是如何看的,我的意思是,如何评价法律的正义性,有没有一套法律
之外的价值体系可以来作为现行法律的"准绳"换个说法就是,是不是象美国的联邦储备是"银行的银行",存在"法律的法律"??
皓: 你的问题提得很幼稚?呵呵,不过我还是可以回答你.所谓的"恶法非法"其实在人类历史上
是有渊源的.这也是基本的法理学的研究问题,西方的资产阶级革命,和中国历来的朝代更替,开始一般都打的是"天赋人权"的口号,他们
认为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之外,有一套出于人性之中"善"的本质的自然法,
自然法要高于现行法,作为现行法的评价标准.要建立新的政权,就要打破原先的法律束缚
,建立符合自己阶级统治利益的新法.所以有人认为"恶法非法."但是现代法学的观点显然
背弃了这种观点,因为自然法不是一个很实在的概念,如果关凭人性来作为法律的尺度,因为这个
尺度是随人心而异,并且不具备量化的功能,同时过于善变性使它不能作为一种行为的评
价标准.我还是同意"恶法亦法".不维护法律的权威性,法律的基础就动摇了,俗话说:"无以规矩,
不成方圆."就简单的这么说,说深了你也不懂,呵呵.
风: 我对著名美国的辛普森案感兴趣,给我讲讲吧
皓: 好的,辛普森是美国的一名著名的运动员,一天警察发现他的妻子和情夫被人杀害了.警察
在去辛家通知时,发觉不对后翻墙进入其家中,发现了不利于辛普森的杀人证据,
但是最终的起诉结果是辛普森被判无罪,因为警察收集证据的过程是非法的,获得的证物
不具有法律依据,这就是典型的程序不合法导致最终有明显事实的犯罪为不违法的案例.
和中国的注重实在法而轻视程序法的法律传统不同,美国十分看重程序正义,他们宁可放
过一个辛普森,也要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尊严.而我们轻视程序正义的结果是执法过程的非
正义,这才会导致很多的刑讯逼供和非法执法.这另一方面以反映了东西方的在法律方面的思维
方式的差异,这直接关系到我们依法治国的最终效果.此外,辛案还是律师作用的经典阐释,在法庭上,辛普森的律
师向唯一的目击证人——看见辛普森从凶案地点出来的值勤警察问了一个两难问题,“
你有没有把黑人叫做黑鬼?为了不丢失公务员的工作,警察回答说没有。接着律师出示了一盒录音,证明了警察是
在说谎,所以唯一不利于被告的证人被取消了作证资格,辛普森最终被判刑事无罪,只
是民事赔偿。所以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律师就是钻法律空子的投机商,呵呵
风: 谢谢你说了那么多,今天就请教这些,有机会一定多向你学习.
(以上观点参照201陶律师的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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