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ack_Soil 版 (精华区)

发信人: dreams (梦), 信区: Black_Soil
标  题: 『关天茶舍』刘涌案与新普森案之比较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2003年12月25日12:07:25 星期四), 站内信件

我以为网友的回复也很好因此一并转来

刘涌被执行死刑以来,总有一些人在网上哀叹法制遭到破坏,程序正义得不到实现。
其中提的最多的就是新普森案,特将两案做一点比较:
    1。新普森案是一个轰动全球的刑事案件,但并不是美国国内公认的体现美国诉讼
制度优越性的案子。相反,它是一个争议极大的案子。(1)新普森之所以能逃脱法律的惩
罚,很重要的原因是因为他有足够多的钱能请的起“梦幻律师团”。所以,新普森所享有
的基本权利看起来是每一个美国公民都能享有的,实际上只有有足够的金钱作为支撑,才
能将这种权利充分发挥。
    (2)这个案子本身也暴露了美国司法制度很多不合理的地方,比如刑事诉讼的被
告保持沉默的权利是不是绝对的。新普森在整个案件中都选择了保持沉默。所以从开始到
结束,他没有说过一句话,也没有人向他发问。这可以说是他逃脱罪责的关键之一。因为
在接下来的民事诉讼中,由于他不再享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在原告律师的盘问下漏洞百出
,作后被判决败诉(也就是说民事审判的结果是认为辛杀了他妻子)。
    犯罪嫌疑人在面对侦察机构的时候有权保持沉默是理所当然的,因为他在被拘押
期间和侦察机关的力量对比是显然处于被动地位。但是在法庭上,双方在法官面前展开公
平的辩论,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明显能得到保障的情况下,是否还能绝对的保持沉默?
    2.新普森案件所体现的司法独立是在美国特殊的司法条件下实现的,有很多东西
中国根本做不到,有些人不顾中国的现实,而将其中几个表面的问题来做文章,搬弄几个
所谓“程序正义”“司法独立”的名词,是显然错误的。
    (1)舆论压力影响判决说:认为刘涌是被新闻媒体炒死的——即舆论压力影响了
司法独立:
    首先,在中国根本没有司法独立,不存在影响不影响的问题。而把司法独立片面
的理解为不要舆论炒做,是错误的。在中国,什么势力对司法审判的影响最大?第一,是
党。第二,是政府。第三,是钱(当然钱也可以通过影响党和政府来实现其影响力)。要
实现司法独立,首先要从消除这三股势力的影响力作手。至于什么民意,舆论,力量小的
可怜,我们的精英们却上来就口诸笔伐,真不愧是“柿子拣软的捏”,有没有点骨头?在
三股势力影响很大的情况下,我们还很脆弱的新闻监督多少还能起到一点制约他们的作用
,如果再来一个干扰“司法独立”的帽子一棍子打死。中国的司法到底是更加独立呢还是
更加不独立?相信稍微有点脑子的人都知道答案,偏偏有些学了好多年法律的专家学者不
知道。
    在新普森案件审理时,美国新闻媒体对新普森案的关注远远超过了中国媒体对刘
涌的关注。当时美国正在举行94年世界杯,但媒体对新普森的报道永远都是头条,而世界
杯则被冷淡了。新普森案的庭审是全程直播,庭内庭外全是记者。在开审以前,双方的所
有可能证据,观点都被翻来复去的炒了无数遍。中国媒体现在的关注能到达这一步吗?如
果按照媒体的关注来作为司法独立的标准,中国的司法肯定美国的司法独立。所以,有没
有舆论压力,民众关注不关注,根本不是司法独立的标准。那么凭什么美国人能自信他们
的审判是公正的呢,我认为有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双方共同选择陪审团。在美国的一审刑事诉讼中,法官的作用有两个,一
是组织法庭辩论,对证据进行质正,最后决定那些证据是可以采纳的,最后向陪审团提供
:二是在陪审团宣布嫌疑人有罪之后,确定具体量刑。所以真正有罪无罪的权利掌握在陪
审团手中。那么陪审团是怎么确定的呢?是由双方共同敲定的。(由谁提名忘了)。双方
都有十次绝对否决权,也就是说可以不讲理由,从候选人名单中去掉十个。然后还有相对
的否决权,就是说符合法定理由的可以申请陪审团成员回避。这样,选出来的陪审团是双
方博弈,认为能公正的审判的。这样的制度,中国有吗?没有。这样的制度和所谓的回避
舆论压力哪个更重要?哪个更能保证审判独立?不用我说。
    第二,美国司法独立的传统,三权分立,行政,立法均不能干预司法审判。这样
的传统,中国有吗?没有。这样的制度和所谓的回避舆论压力哪个更重要?哪个更能保证
审判独立?不用我说。
    (2)专家提意见是正常现象说:
    第一,在美国的证据规则中,专家证人的证言是可以作为证据的。但是要注意,
美国证据规则同时规定:任何专家证据都必须经过法庭辩论才能作为证据被使用。刘涌案
中,田大律师自己出钱在北京开了个研讨会,大家写了份意见就交上去,算什么东东?
    第二,在大陆法国家中确实有请专家出示法律意见的传统。比如14世纪的德国,
当时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经常可以请罗马法教授写一篇意见,在法庭上宣读,往往回被
采纳。但是主要是在民事案件中使用。因为在民事法律实践中,学者学说往往也可以作为
法律渊源(特别是在法律发展的早期),并且法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在案情比较
复杂,使用条文比较困难或者显然不公平的时候根据民法的一般原理进行裁判。但这在刑
事法律中不行,因为法官几乎没有什么自由裁量权,而刑事审判的唯一依据是法律条文,
而且法律条文一般都必须被严格的解释。决不能因为你是法律权威就可以对审判胡乱发表
意见。
    (3)程序正义通过沈阳高院的实践得到伸张,而由于最高院的审判而被破坏:
    第一:首先是对程序正义的界定。如果按照自然正义的原则来评论,中国的形式
诉讼法有很多违反自然正义原则,所以不管怎么审都是非正义的。如果按照刑事诉讼法来
界定,最高院提审是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程序也完全合法。所以刘涌已经得
到了一个正常的中国公民所能享有的程序正义,甚至超标。
    所以刘涌案没有破坏中国现有的任何程序正义,只是和我们想象中的而从未得到
过的程序正义还有一定差距。有些人指责刘涌案背负了太多的社会压力,比如跟国家扫黑
,跟沈阳的马向东案联系起来等等。却不知道自己已经让它背负了太多关于司法公正的不
切实际的理想。所以我想下面的话是基本正确的:
    在中国的现实中,民众要求刘涌受到严惩是合理的;而有些人要求在刘涌案中体
现中国司法的巨大进步则是自作多情。
    问一个人们常问的问题:为什么偏偏刘涌要享受公开公正的司法独立和程序正义
,而别人不能?或者说为什么司法公正一定要从刘涌开始?为什么宋键飞不能享受程序正
义?
    3.刘涌案已经体现了中国的进步:
    (1)从政治上而非司法上讲,刘涌能“破格”享受最高院的提审。说明我们的呼
吁产生了影响,媒体的监督正在发挥作用。新一届中央领导人正在越来越重视人民的呼声
。网络作为一种反映民意的媒介获得了一定的成功。孙志刚案,孙大武案,日本珠海嫖娼
事件,一直到刘涌案,说明了中国整体的进步,这是任何人都抹煞不了的!
    (2)在程序正义难以实现的时候,人民同样有权利要求实体正义的实现!程序正
义对实体正义很重要,但不是绝对的。两者都有一定的独立性。我们绝不能因为中国现行
的司法制度不能提供很好的程序正义,就最终让一个黑社会老大逃脱法网。一万年太久,
只争朝夕!我们不能等到司法制度完善的那一天再来打击犯罪。就像我们不能因为有人删
我们的帖子就拒绝上网一样。
    (3)刘涌案再客观上大大打击了中国众多黑社会分子的嚣张气焰,伸张了社会正
义(注意我说的是社会正义,不是程序正义)。体现了国家打击黑社会犯罪的决心。对安
定社会秩序,肯定会有积极的作用(尽管可能不大)。对于像辽宁高院这样的二审法院,
以后在审理类似案件的时候,也许不会再这样明目张胆,厚颜无耻了,至少会收敛一些吧

  


作者:雪泥孤鸿 回复日期:2003-12-24 10:32:47 
  提。


作者:益而高 回复日期:2003-12-24 11:03:22 
  不能完全赞同楼主的观点。
  
  首先,刘涌之死大家并不认为是舆论干预法律,而是舆论拷问权力,权力干预法律。
  
  其次,刘涌案件的两次改判,从头到位体现的都是权力介入法律的结果。第一次改判
死刑为死缓,引用了几乎在绝大多数司法实践中没有引入过的“不排除刑讯逼供可能”的
人权保障条款,这个所谓的程序正义实际上是在某种权力介入后为刘涌量身定制的结果;
第二此改判为死刑,更引用了前所未有的“最高院提审”的司法程序,这里的“程序正义
”也无非是为受到舆论拷问的权力量身定制而位。试想,如果是普通的被告,没有各种权
力的介入,能享受到此种“程序正义”吗?
  
  我从来认为,自古以来的中国司法,权力就是法律,县官就是法官。法律一支是行政
权力的道具和武器,根据行政权力的需要运用自如。这也是为什么大家呼唤程序正义的原
因,因为没有程序的正义,实质正义的将依靠行政权力的裁决,因此,每个人都可以说:
“我代表人民处决你。”
  
  有个网友说:刘涌案件表明,人是可以按需而死,按需而活。诚哉斯言!


作者:中国馅饼 回复日期:2003-12-24 11:11:16 
  提


作者:山间铃响响马来 回复日期:2003-12-24 11:29:18 
  益而高,文明的腐肉说的就是你这样的人。


作者:人在天涯不远处 回复日期:2003-12-24 11:34:39 
  提.


作者:益而高 回复日期:2003-12-24 11:38:26 
  山间铃响响马来:
  
  象你这样的人除了骂人,还能说出什么?


作者:自由原子弹 回复日期:2003-12-24 11:40:45 
  顶


作者:only419 回复日期:2003-12-24 11:49:46 
  人也是可以按需代表,按需被代表的!


作者:农友 回复日期:2003-12-24 12:02:57 
  不要动不动就跟美国比,能比吗?可比吗?我觉得把它和宝马撞农妇案比比更有意义
  


作者:性情中人187 回复日期:2003-12-24 12:16:10 
  新普森案争议的焦点在证据,是取证出证质证采证上。证据争议都将反映上事实认定
上。新普森案是证据不能认定新普森是行为人。而楼主偏偏把新普森先当成行为人,然后
再加以评论。我们是对你的前提有异议。


作者:性情中人187 回复日期:2003-12-24 12:33:26 
  刘涌案也是一样,楼主直接引用了结论,而我们是对这一结论,抱有谨慎的怀疑,我
们不相信司法机关的推理是完美无缺的,是必然成立的,我们的出发点是在证据,而楼主
的出发点是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这是我们与楼主的区别所在。


作者:性情中人187 回复日期:2003-12-24 12:50:23 
  新普森案是从实质上来说是悬案。是证据不足,是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楼主对新普森花大价钱请了超豪华律师团,颇有微词。“新普森所享有的基本权利看
起来是每一个美国公民都能享有的,实际上只有有足够的金钱作为支撑,才能将这种权利
充分发挥。”如果新普森是个穷鬼,不可能会有这个结果。这里的确存在不公平。但这种
不公平是有钱有什么错,还是没钱出现了问题。
  一项基本权利,有钱能得到很好的维护,没钱就得不到很好的维护。新普森有钱,他
的权利得到了维护。在这里,受指责的应该是金钱吗?


作者:性情中人187 回复日期:2003-12-24 12:59:49 
  问一个人们常问的问题:为什么偏偏刘涌要享受公开公正的司法独立和程序正义,而
别人不能?或者说为什么司法公正一定要从刘涌开始?为什么宋键飞不能享受程序正义?
  ………………………………………………………………………………
  这什么话呀,法律保障公民享受公开公正司法独立和程序正义,刘涌作为公民就是有
这个权利,别人没享受到这种权利,是有人在违法,应该予以纠正,这能成为剥夺刘涌这
种权利的理由吗


作者:第八元素 回复日期:2003-12-24 13:39:16 
  性情中人187 :你好,刑事法庭判决的依据必须是无罪推定,所以新普森案的前提是
新普森是无罪的。但文章的写作并不一定受此限制。原因是:
  刑事判决直接关系到被告的人的基本权利甚至生命权利,所以必须非常谨慎。在审判
过程中应该尊重被告的基本人权,包括为自己辩护,人格尊严不受侮辱等。所以,可以说
无罪推定即体现了实质正义,又体现了程序正义。
  但作者的文章不会危及他们的人身的基本权利,而且作者有权利根据自己的判断表示
是否相信其有罪。至于新普森到底有没有杀人,跟他有没有被判决有罪,是两个独立的概
念。
  当然,这种判断也不是胡乱做出的,而必须是相当有根据的。但其严格程度显然要低
于刑事判决。至于依据,刘涌案的证据早已公布,新普森案的证据也很容易得到。尽管并
非绝对正确,但作者以此认为他们两个人确实应该有罪,相信是大多数人可以接受的。


作者:第八元素 回复日期:2003-12-24 14:04:12 
  性情中人187:你的两个问题实际是一个问题。
  首先,金钱不应受到指责,受到指责的是有缺陷的司法制度。它为某些人享有比另一
些人更多的权利或者说差别很大(一个请不起梦幻律师团的人很可能就被判死刑了,这个
差别够大吧)提供了可能。司法公正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保障人的基本权利,二是体现
公平公正的原则。如果一个司法制度只是保护了一部分的权利,不管保护的有多好,都是
可以在公平问题上受到指责的。司法制度和分配制度不同,“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是违
背司法基本精神的。
  其次,就中国的现实而言,宋健飞所享有的基本权利是一个普通的中国人所能享有的
,是正常的,公平的。而在中国司法制度不变的前提下,刘涌(在辽宁高院)得到的待遇
不是一个普通中国人能享有的,是不正常的。最高院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提审
,最终宣判刘涌死刑,并立即执行,对中国司法制度来讲这是合法的,是正常的。它没有
损害中国现行司法制度,相反它,维护了中国现行司法制度的公平性。
  同时,由于媒体对这件事情的前所未有的关注,最高院更是史无前例的全文向媒体公
开长达2万字的判决书,详细说明了判决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在某种程度上(尽管还远远不
够)推动了中国司法制度的进步,加强了国人的法治观念(在原来非常薄弱的基础上)


作者:第八元素 回复日期:2003-12-24 14:08:51 
  还是那句话,
  你之所以感到失望,是因为你对刘涌案报了过多不合实际的期望。
  
  如果你的观点是基于中国的现实,你也会承认它已经在现实的基础了有了不小的进步
。我们即要批评不合理的制度,也要善于看到问题的积极的一面。


作者:性情中人187 回复日期:2003-12-24 16:27:48 
  金钱不应受到指责,受到指责的是有缺陷的司法制度。它为某些人享有比另一些人更
多的权利或者说差别很大(一个请不起梦幻律师团的人很可能就被判死刑了,这个差别够
大吧)提供了可能。
  ………………………………………………………………………………
  是差别很大,一个人得到很好的辩护,得到了他的案情依法应得的结果,另一群体没
有得到很好的辩护,他们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按你的逻辑,前一个人也应该得到不公正的
待遇,因为这样才符合“公平”的原则。
  奇怪的“公平”原则


作者:性情中人187 回复日期:2003-12-24 16:40:41 
  第八元素,您称“新普森案的前提是新普森是无罪的。但文章的写作并不一定受此限
制”,同时您也承认“它是一个争议极大的案子”,我反对的是你把新普森有罪作为立论
的前提。新普森有罪无罪本身是争议的焦点,您说,从一个不确定的前提出发,用什么来
保障结论 的正确呢


作者:小李飞刀非飞刀 回复日期:2003-12-24 17:01:00 
  无聊。。。。。。。。。。。。


作者:实在是高 回复日期:2003-12-24 17:05:10 
  好也叫辽宁中院那帮人知道,别看平时“司法独立”叫的响,可独立独立你还能独立
出民意去?
  司法独立的口号可以喊,你真独立试试!


作者:扎热 回复日期:2003-12-24 17:13:21 
  于 2003年12月24日 16:15:00 发表在:读书生活 
http://www.softto.com.cn/books/ 
  立场要客观一些,不仅仅埋怨民众
  
  德国之声: 黑社会头子刘涌伏法,反思中国司法政治 
  
  中国沈阳的黑社会老大刘涌,12月22日由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辽宁锦州再审判决死刑
,立即执行。其间,围绕刘涌命运的猜测和坊间对刘涌一案暴露的中国司法政治问题、腐
败与黑社会问题等等,成为中国社会、媒体、网络以及国际间的关注焦点。德国之声中文
网为此做了以下特别分析和评论。
  
  1.刘涌一案的疑点与问题
  
  早在本月18日中国最高法院正式开庭前,中国的法律界和媒体即对这次中国最高法院
历史上第一次以再审方式介入一桩普通刑事案子,表示了三点关注:
  
  1)刘涌2002年4月一审被判死刑的证据是否部分取自对其他成员的“刑讯逼供”?这正
是2003年8月被辽宁高院改判死缓所依据的“本案具体情况”。
  
  2)刘涌及其 沈阳嘉阳集团的手下是否算作“黑社会组织”? 2001年的一份由14位中
国刑法专家签署的“专家论证意见书”对此质疑最深。
  
  3)最高法院提审此案,是政治继续介入司法的结果,还是标志着最高法院职能的历史
性转变?
  
  12月22日上午10时,最高法院在锦州的合议庭最终改判辽宁高级法院的终审判决。当
日11时35分在锦州市殡仪馆被注射处死,随即火化。但相关疑点并未消除,更有新的问题
引起关注。
  
  首先,如此迅速执行,甚至急到将殡仪馆作刑场,不能不让外界产生许多猜测。其次
,从最新获得的最高法院判词来看,改判理由主要是否认侦察阶段“刑讯逼供”问题的存
在,否定刘涌律师方面提供的六名看守武警书面证词。而且,虽然最高法院在一无被告申
诉、二无辽宁高检抗诉的情况下、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虽然合乎“发现确有错误”的
法律根据,但是却与先前对辽宁高院终审判决的批复相矛盾。8月的二审也即终审与10月启
动再审之间只相隔两个月,不能不让人怀疑背后的政治因素。民间舆论对中国政府反黑决
心的怀疑固然很重要,但是来自公安系统的压力也许才是真正原因。
  
  外界注意到,当年主持抓捕刘涌的沈阳市公安局长杨加林现在已升至公安部治安局副
局长,在最高法院判决后的激动和评论与数月前有很大差异。
  
  联系到辽宁高院8月份终审判决后法学界普遍的叫好-认为该判决是法律回归人权、追
求程序正义的最新发展,这一差异恰恰暴露了中国法学精英与行政系统和公众意识之间的
巨大鸿沟。中国的公安系统奉工具主义为圭皋,社会大众只知实质正义。谁是谁非?问题
到底在哪儿呢?
  
  2.中国司法政治下程序正义的可能性?
  
  无论如何,中国法学界自90年代以来已经认识到程序正义的重要性,这是一个巨大的
进步。另一方面,他们也在积极影响中国司法实践。原中国人民大学、现北京大学著名刑
法哲学家陈兴良几年前就已出任北京海淀区副检察长;政法大学法哲学家贺卫方几年来一
直致力于对司法界的再教育。但是,在司法政治日益败坏的条件下,在“以法治国”名义
下对程序正义的强调真的能够趋近实质正义吗?
  
  以刘涌为例,他并不是普通的街头混混,其父是沈阳中级法院刑事庭庭长,当地资深
政法干部,其弟及其多名“哥们兄弟”都是当地警察,更与沈阳中级检察院院长刘实以“
叔侄”相称,作为一名地方人大代表,与沈阳市政界、警方、司法部门有着错综复杂的一
体化联系。在这个意义上,与其说他是“组织地下黑社会”,倒不如说他只是沈阳地方政
府黑社会化了的一颗螺丝钉罢了。
  
  这种背景下,程序正义缺乏足够的制度支撑---关键是政治与司法的分离,即司法独立
。在后极权主义中国,法院仍然在党以及相应的“政法委”的控制下,而地方的政法委书
记通常就是当地的公安局长,重大判决也由党领导下的审判委员会做出,没有也不可能有
独立的法律教育、独立的法官职业、独立的司法审判、乃至法官的独立人格。
  
  换言之,当中国法学家们相信哈耶克的名言“只有程序正义是可能的”时候,刘涌案
的最终结果无情证实了中国法学界的天真、中国司法的政治化和程序正义之不可能。
  
  3.社会正义可能吗?
  
  因此,也许有必要反思刘涌案最终结果,寻找其中的积极含义,特别是与现行胡温新
政府的民粹主义倾向相关联的政治含义。
  
  我们看到,刘涌案前后,中国民间对社会正义的诉求越来越高涨。民间的这种诉求,
即分配正义的诉求,要求判决结果或者政治干预能够满足受伤害者的合理补偿,并且剥夺
刘涌所代表的“先进阶级”的财产。而且,这种需要正在通过互联网和官方控制下的媒体
自发显现,而非循着既有的司法或政治程序。
  
  但是,刘涌案的最后,与对刘涌死刑的立即执行的同时,我们并未看到判词中对刘非
法财产立即追缴的立即执行。刘涌通过向副市长马向东贿赂和暴力“砸拆”方式取得的7亿
嘉阳集团资产一直在正常运作,受害各方并未得到补偿。显然,最高法院判决的政治目标
极其有限,无意触及目前中国境内流行的不正义的财富分配格局。
  
  中国现有的政治-司法程序与制度不仅排除了实现程序正义的可能,也因缺乏明确的
价值追求,更多地服务于官僚国家资本的自身利益和社会控制目标,从而排除了满足分配
正义的可能。
  
  4.无法乐观的结论
  
  法庭诉讼,包括中国最高法院的这次提审,本来是在社会正义奥援下程序正义得以实
现的最佳案例,也是社会正义通过法庭各方的公开辩论和质证这种交往理性得以实现的绝
佳机会。但是,不公开的审判,不对称的刑讯逼供的举证责任,和不彻底的分配正义结果
,无法让中国公众和国际社会对中国的司法政治、正义前景、社会公平与社会团结建立更
多的信心。
   
   
   
  


作者:apacherain 回复日期:2003-12-24 17:32:33 
  刘涌案件表明,人是可以按需而死,按需而活。诚哉斯言
  ---------------------------------------------
  很好!!!!!!!!!!!!!


作者:Sieg 回复日期:2003-12-24 18:07:35 
  想问一个问题:
  
  那些专家在最高法院的判决出来后并在得以执行之后,他们是否应该有维持自己原来
说法的权利并有把这权利使用出来以告最高法院破坏司法公正的可能性?
  
  或者,刘涌妻子是否有以整个国家以刘涌个体生命为工具实行了一次侵犯其犯罪行为
所应担当的权利剥夺之外的人权而起诉最高法院的可能性?--我指的是最后的快速审问
、无再次专家团意见、无公开法庭辩论......
  
  如果这些都可以的话,那么,我想这个程序正义在中国才是强壮的,否则,只不过是
教授们和最高法院彼此用来美化自己的一个新概念罢了。


作者:leon_online 回复日期:2003-12-24 18:13:22 
  中国无法制


作者:庐山会议 回复日期:2003-12-24 18:49:16 
  初来关天,欢迎拍砖。但今天我要把我的第一块砖头砸向所谓的法学专家,精英名流
,还有围着他们叫好的高徒。
    许多人认为陈兴良等大学者大专家的意见绝对代表了正确的法律应该做的事情,
法律不是凭义愤,而是凭事实。我觉得不是陈兴良他们说错了,而是他们说这话的时间错
了,不应该在这时候说。在法律还像一块面团被各种政治势力随意揉弄的时候,在各受害
者还在惶惶然有家不敢回的时候,他们搞出个专家意见书,奢谈什么程序正义,不由得让
人怀疑他们的动机,到底是为了真正的法治,还是为了乘此大案之际把自己的大名在中国
法制史上留下一笔?留名是肯定了,但他们在我的心中留下的却是可耻俩字!
    我就奇怪,怎么就听不到他们为被害者奔走呼喊?被害人的程序正义呢?刑法上
国际通行的“罪疑从无”原则。谁不知道好?问题的关键是现在是一个法治社会吗?司法
独立吗?在这种馄饨的、楞模两可、最易混水摸鱼的现实条件下,你们片面追求保护犯罪
嫌疑人的最大利益,那么被害人的利益呢?那些背井离乡家破人亡痛不欲生的被害者是人
吗?谁去保护他们?张口罪犯的人权闭口罪犯的人权,我怎么就听不到被害人有什么人权
?是你们没有看到?没有听到?程序正义又怎么了?希特勒上台还是全民选举的呢,程序
正义了吧?
    刘涌光凭让这么多人不敢在沈阳居住生活无奈远走他乡就该杀!有几个头就杀几
回!
    你们没有尝过黑社会的味道吧?什么时候让他们打几个电话到你家问候你小孙子
小孙女的安全,当你每天前注意行人后注意来车,被担心忧心煎熬的心力交瘁的时候,你
如果还是坚持要保护这些人渣的人权,我会让王小丫用她那其傻无比远近闻名的手势对你
说:恭喜你!你是法治的化身!
    本来你们和广大网民一样都非这个案子的当事人,凭什么网民说几句就是舆论杀
人,暴徒意识,你们整出个专家意见书就是维护法治?许多大中小高中低法官好像还是你
们的高徒,谁对他们的影响大?到底是谁在妨碍司法公正??弱智甚至我的膝盖都知道的
事情你们千万别说不知道。
    你们的高徒还教导我们说:我们应当有这些常识,任何学者对自己的专业领域的
事情不论是有偿还是无偿地发表专业看法,那应当是其基本自由;至于学者们的意见,官
员们是否采纳,那是官员们的事情。这真是天大的笑话,我要是说咱胡总温总对这个事情
发表点看法,也是他的自由,至于官员们是否采纳是官员们的事情,这样好不好笑?别说
老师的影响力和上级的影响力没有可比性哦!
    我也向往法治社会,但我自认我的素质还是不够,如果不幸有一天你们的家人被
害,也不要太惨,就跟刘涌案件里头那个烟老板一样就行,你还能心平气和一如既往地强
调要保护刘涌们的人权和程序正义,那么我将再次隆重请出王小丫和她著名的手势,如果
你们也和我一样做不到,那么有请你少在这里扯蛋,因为理想中的法治离你比我还要遥远

    一厢情愿,理想主义,你!你!还有你!说的就是你们这些个精英、专家!
    你们不仅害人,你还误国!
    
  


作者:性情中人187 回复日期:2003-12-24 22:24:54 
  第八元素,刘涌案让我想起的不是新普森案,而发生在中国昆明杜培武故意杀人案。
  刑讯逼供不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但它是审查证据的标准,当听到刑讯逼供发生
时,我们应当有这种敏感:证据出问题了,相关的事实可能认定不了了。而不能是相反,
人还是杀的,刑讯逼供是另案处理的事。我想这就是杜培武案给我们的教训。


作者:虎穴飞鹰 回复日期:2003-12-24 22:37:55 
  “新普森所享有的基本权利看起来是每一个美国公民都能享有的,实际上只有有足够
的金钱作为支撑,才能将这种权利充分发挥。”如果新普森是个穷鬼,不可能会有这个结
果。这里的确存在不公平。但这种不公平是有钱有什么错,还是没钱出现了问题。
  
   为什么不可能有?美国历史上有很多穷鬼,都打赢了耗资巨大的官司。要知道,美国的
法律援助制度可比我们这里好多了,有很多律师都是免费帮人打官司的.记得美国有个什么
人权保障协会,专门替穷鬼免费打官司,里面的可都是赫赫有名的大律师呀. 
  
  


作者:绝对凌乱 回复日期:2003-12-24 22:45:08 
  《正义的诉求》推荐!!!!


作者:焚天 回复日期:2003-12-24 23:05:49 
  比较的地方漏洞和纰漏很多。


作者:baryon 回复日期:2003-12-24 23:24:13 
  14个法律精英干的事是用未来的法律救今天的命。


作者:第八元素 回复日期:2003-12-25 9:48:35 
  性情中人187:在司法中得到最好的保护,不一定就是“合理”的保护。新普森所享受
的权利,并非一定就是合理的。在刘涌案中,刘涌得到的是超常的保护,是不合理的保护
,所以应该纠正。而宋健飞得到的才是正常的。你所说的“前一个人也应该得到不公正的
待遇”,当中公正与不公正的标准不是中国现在的法治现状,而是根据法律理论所进行的
评判。所以,我的“公平”理论并不奇怪,倒是你的公平理论显得过于不合实际。
  至于新普森有没有杀人,我认为杀了,因为证据很充分。如果说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只
能叫“比较充分”的话,那么在后来的民事诉讼中,新普森个人的辩护则可以说明他杀人
的可能性几乎是100%。所以我的论证的前提是确定的。当然我不是新普森,不能保证绝对
是他杀的。如果你要求绝对确定的话,那有的网友认为刘涌根本没有被执行死刑,而是狸
猫换太子,你怎么去证明。我认为新普森杀人的可能性大于刘涌已经死了的可能性,所以
他是确定的。


作者:udbsojj 回复日期:2003-12-25 11:44:15 
  各位学长们:
   你们说的各自我自已独到的见解。不过,我觉得此案和彼案之间到底有什么区别呢?
至少,我是这样觉得如果我们国家是一个讲法律的国家。就不 要一味的在一些小事上纠缠
不清。新普森案最后的结果应该说是一种法律的象征种一种法律进步的象征。如果说一个
国家好能那样的话。我们中国的走向法治有许多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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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夜闲潭梦落花
可怜春半不还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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