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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yaya (伤痕累累), 信区: Black_Soil
标 题: Re: 从刘涌案看司法公开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Thu Dec 25 13:26:56 2003), 站内信件
http://news.sohu.com从刘涌案看司法公开
撞死撞伤10多人的“疯狂宝马”
(图片由网友提供)
沈阳黑帮刘涌案的提审以罕见的速度终结了,但公众对此案的一审、二审再到最高
院的三审过程和双方控辨的详细情况仍然一无所知。【详细】
不独是刘涌案。
12月23日,骇人听闻的辽宁海城三千学生豆奶中毒案一审宣判,但这个案件仍有大量
谜团待解。【详细】
上个月,黑龙江“疯狂宝马”撞死撞伤十余人的案件审理同样也是如此。【详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
外,一律公开进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今年的两会上强调,所有审判活动都要严
格依法进行,审判规则公开、庭审过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
面对这一系列严重无视公众的知情权的“只有结果,没有过程”的审判,就不得不一
遍遍追问这样严峻问题:没有公开,正义从何而来?
【星空评论】萧瀚:司法权威在乎公开,不在审级
【我说两句】“刘涌案”审判为什么不公开?
近期东北三大案件回放
刘涌案之“一波三折”与“闪电速度”:
“枭雄”刘涌,已经命赴黄泉
2000年7月,沈阳“黑社会老大”刘涌被沈阳公安局抓捕。
2001年8月28日,刘涌案在辽宁省铁岭市中院正式开庭。
2002年4月17日,铁岭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刘涌、宋健飞死刑。【详细】
然而,时至2003年8月15日,刘涌案突然风云逆转,辽宁高院认为“不能从根本上排除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情况”,“鉴于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
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改判刘涌为死缓。【详细】
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开始在辽宁锦州中院开庭,提审刘涌。
然而,庭审的过程中,却出现了诸多让人存疑的地方。【详细】
更让人惊异的是,仅仅在开庭的第三天(中间有两个休息日),最高院便草草宣判此
案。刘涌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上午10点左右宣判,中午12点左右即被执行死刑,12:
50刘涌家属就拿到了刘涌的骨灰,整个过程的“效率”之高,速度之快,不仅在新中国的
法制史上从未有过,在世界范围内的法制历史上,也极其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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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三千学生中毒案再放:
就在上个月的11月26日,造成3000多名学生中毒、1人死亡多人染上严重后遗症的辽宁
海城豆奶中毒事件在鞍山中院“公开”审理。令人惊诧的是,众多的中毒学生家长根本不
知此次庭审的存在,而且,有关部门制定了严格的旁听纪律:参加旁听需事先向有关部门
申请旁听证;当地新闻媒体指定鞍山日报一名记者参与旁听;中央直属媒体及外地媒体记
者旁听需由有关部门人员陪同等。开庭前,法庭宣布:未经法庭批准,不准摄像、拍照、
录音,甚至记者连记录都不可以!这算是公开审判吗?【详细】
12月23日,此案在鞍山一审宣判。在受害者缺席、媒体记者嘴被封、庭审过程和裁判
文书都没有公开的情况下,我们能相信,审判结果是公正的吗?【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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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疯狂宝马”案:
法庭上的苏秀文
(小图点大)
我们再来看看轰动黑龙江的一起“疯狂宝马”撞死1人撞伤12人的案件:
10月16日,哈尔滨一辆牌照为黑AL6666的宝马车与一辆农用四轮车相撞,事故发生后
,宝马车主苏秀文下车辱骂并殴打农用四轮车车主代兴权,而后,苏秀文上车突然启动宝
马车,将站在该车前方的代义权妻子刘忠霞当场撞死,并将12人撞伤。
12月20日,此案开庭审理。法庭认为苏秀文系“因操作失误,采取措施不当”,所以
判处苏秀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详细】
【我来说两句】
三大案件留下的问题
刘涌案的谜团:
刘涌案如此迅速地“了结”,给公众留下了众多的谜团。
首先,到底存在不存在刑讯逼供?如果有,那么刘涌的口供还能作为“呈堂证据”吗
?与之相关的问题是,责任人是谁?如果没有,那么,辽宁高院的终审判决中又为何有“
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情况”的字句?
“本案的具体情况”到底是什么情况?辽宁高院为什么会把这样的字句写进人命关天
的判决书中?如果这些问题不解答,而是仅仅将刘涌处死了事,那么,最高院提审此案的
意义何在?
5年时间内,刘涌通过一些非法手段积累了大量的财富。最高院的判决中,宣判“处罚
金人民币1500万元。”,谁来出这个钱倒是次要的问题,刘涌号称积累了7个亿的财富,通
过非法手段积累的剩余的财富如何处置?刘涌案中大量的受害人如何得到补偿?
……
遗憾的是,这些问题在官方媒体关于此案宣判的报道中,都没有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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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案留下的思索:
海城案的判决结果,留下的问题可谓一大串。【判决结果】
3000多学生的中毒后遗症如何?他们的未来谁来保障?
为什么当地检察院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不能提起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不提起民
事诉讼,这3000多学生能得到什么赔偿?
海城当地“推荐”学生引用豆奶的政府和教委相关负责人仅仅该被党纪政纪处分吗?
当地政府长期对此事件采取隐瞒的态度并“封杀”上访市民的行为该负什么责任?
……
司法以人为本,那3000多中毒学生的家长,该如何看待这样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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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交通肇事”案吗?(小图点大)
“疯狂宝马”案留下的“奇迹”:
犯罪嫌疑人苏秀文是什么人,做什么的?公众不知道。牌照为黑AL6666的宝马车车主
是苏秀文本人吗?公众不知道。
而据苏秀文自己辩称,她于1997年便获得机动车驾驶执照,但是,当审判长询问她是
否会用手刹车时,苏秀文表示不会使用。
一个连手刹都不会的“无业人士”,却有着6年驾龄,开着高级宝马车。在与人发生口
角并产生“肢体语言”后,开车撞死一人撞伤12人,只落得个“交通肇事”罪。如此天下
奇案,真是打着灯笼都难找。
【我来说两句】
审判的公开与刘涌的辩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
外,一律公开进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今年的两会上强调,所有审判活动都要严
格依法进行。而公正的要义便是在诉讼程序和实体裁判上,坚持公平对待本国人和外国当
事人。审判规则公开、庭审过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从而使得公正公平看得见、摸得着
。 【详细】
早在1999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正式公布了《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
规定》,要求各级法院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制度,确保实现司法公正。该规定严格规范了
公开审判案件的范围。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
、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及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公开审理的
案件,其他第一审案件依法一律公开进行。该规定还明确审判活动的全过程都要公开,我
国公民除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外,均可旁听;依法公开审
理的案件,经法院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像、摄影、转播庭审实况。
而在最高院提审刘涌案的审判中,法院的公告迟迟不发布,大批媒体记者被挡在法庭
之外,刘涌的一些家属和此案的一些受害者都不得入内,刘涌要求对场外的记者召开的“
新闻发布会”也莫名其妙地被取消,原因不详。等等,公开在哪里?
没有审判的公开,如何得知审判程序的公正?没有公开和程序公正,又何来审判结果
的公正?
【我来说两句】
网友的质疑
刘涌案的“公开审判”,通过媒体和网络传播到全社会。对于刘涌案的审判结果,公
众在庆幸结果的同时,对于此案的审理,也存在诸多的质疑。以下为搜狐网友跟贴摘录:
搜狐网友 发表时间: 2003年12月23日16时32分 IP地址: 218.11.28.★
刘涌死了,但事情并不能就此结束,当初一审判死刑,二审改判死缓,现在又改判死刑,
而且这会人都火化了,我不知道这到底是尊重法律还是糟蹋法律;还尊重人权,还是糟蹋
人权。法官凭什么说死就死,说活就活。请拿出你们的证据来,说有刑讯逼供,那好说出
来,是那个公安局的那些人刑的讯、逼的供,说出来嘛,何必遮遮掩淹的呢,我是文盲,
我是八路,什么都不懂,但是我还是想知道,你们做出判决的道理和法律依据来,这是我
作为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权利。人民是公正的又是宽容的,如果刘涌当真不该死,
老百姓不会逼迫法官大人们受难为,如果刘涌该死,那也没有必要这么快就让他上路,死
刑犯也是有人权的,让人家说句话还是要的嘛,何必要急匆匆地呢, 这不是招惹杀人灭口
之嫌吗?
搜狐网友 发表时间: 2003年12月23日16时19分 IP地址: 61.234.56.★
其实,急于杀掉刘涌,不但是民意推动的结果,而且是某些人为了让刘涌永远闭上嘴巴的
结果。从这个意义看来,给刘涌判死缓并非不是明智之举,这样就可能揪出更多的涉案人
员,这其中很有可能是高官,所以当初判刘涌死缓还是具有一定意义的。但是,老百姓的
呼声实在很高了,而且某些人又是下手太快了,因此那些刘涌应当说出的话永远的无法去
说了。这是今天的司法体系的缺陷所决定的,可能随着司法独立的逐步展开,不让刘涌们
说话的事情会逐步少一些。于此本人还是对中国司法很有信心的。
搜狐网友 发表时间: 2003年12月23日15时37分 IP地址: 211.162.103.★
从刘涌案中虽然有很多疑团要在若干年后被揭开,但是从审判中我却能感到政府直面司法
问题的决心,不会在象以往的“胡长清”案那样拔出萝卜没有泥了。
搜狐网友 发表时间: 2003年12月23日14时54分 IP地址: 218.69.95.★
人死了,嘴也就闭上了,一切都会停下了.这是高明还是愚蠢或有其他原因?他的背后还有什
麽?他是怎样成为这样的人?谁造成的?看似停下的事情终有一天会大白于天下!
搜狐网友 发表时间: 2003年12月23日13时44分 IP地址: 211.99.167.★
刘勇很坦然的死了,不会再说话了。而在他身后还有多少当死而未死之人。杀一个罪犯这
样遮遮掩掩,是中国法律的悲哀。刘勇当死与否不是最值得关注的,把这一类罪犯培育出
来的土壤还存在,不知国家何时能走向真正的法制,
搜狐网友 发表时间: 2003年12月23日13时30分 IP地址: 220.166.105.★
老百姓最关心的是清除腐败,把真正幕后的黑手抓出来.让很多受害的人借助法院,明白刘涌
该杀的理由.俗话说明镜高悬,为何二审做出如次判决?这又该谁来管?谁来审?
篇幅有限,难能一一摘录。更多网友留言,请进这里>>>
【我来说两句】
编后语
许多网友在评价辽宁高院二审刘涌的“8.15”为“黑色的一天”,那么,刘涌被“闪
电审判”和“快速处决”的12月22日,也应该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个值得铭记的日子。
早在1981年底到次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进行
审判期间,中央电视台曾向全国播出经过剪辑的审判录相,引起了海内外高度关注,被认
为是中国现代司法史上的里程碑式事件。
22年前,最高院对中国历史上如此重大的政治案件都能做到一定程度的公开,那么,
22年后,对于刘涌案这样的一个地方性的刑事案件,我国的司法进步,又体现在哪里?
【我来说两句】
请你为本专题打分(最高5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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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谢了春红,太匆匆。无奈朝来寒雨晚来风。
胭脂泪,留人醉,几时重?自是人生长恨水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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