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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一篇好文:“宝马车撞人案”中公安机关的责任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Tue Jan 6 16:34:33 2004), 站内信件
评论:“宝马车撞人案”中公安机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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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6日09:36 沈阳今报
今报特约评论员 韩福东
在一辆农用拖拉机与自己的宝马车发生刮蹭之后,苏秀文嘴里嘟囔着进了她的宝马车
里。然后宝马车一下子冲了出去,将农用拖拉机主代义泉的妻子刘忠霞撞死,同时有12人
受伤。12月20日,苏秀文被哈尔滨市道里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
据媒体报道,哈尔滨市公安交警支队在道里区交警大队召开新闻发布会时表示,苏秀
文是由于驾驶车辆精力不集中、操作失误,发生事故时采取措施不当,才导致事故发生。
(相关报道见1月4日今报关注版)
按照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车辆
、物品、尸体、当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状态及有关的道路状态等,应当根据需要,及时指派
专业人员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或者鉴定。检验或者鉴定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我们目前还不知道哈市公安机关指派或聘请了哪些“有专门知识的人”对苏秀文的“精
力不集中、操作失误”作了鉴定,从各个媒体的报道看,哈尔滨市公安机关的结论的主要
依据来自于苏秀文的口供。
问题是,苏秀文的口供的可信度有多少?接受采访的宝马公司技术人员认为,发生如
苏秀文所说的误挂挡位,车辆突然提速冲出的情况还是有可能发生的,但发生的几率微乎
其微,并且一定是驾驶员驾驶经验和驾驶水平很低,如果是发生在一个老司机身上,那只
能用“不可思议”来形容。一种微乎其微的可能性,不能仅仅通过肇事者的单方说辞就被
公安机关采信,在这个时候,相关专家的现场鉴定就显得非常重要。在肇事者可能是故意
杀人的情况下,为什么我们没有看到权威的专家对现场进行鉴定?
作为肇事者,苏秀文的偏向于自己的口供的采信度是非常低的,尤其是,她的口供前
后不一。比如,苏秀文事后向警方陈述说:她下车后骂了代义泉,被代妻刘拉开,之后刘
向苏道歉———这表明她知道刘忠霞是代义泉的妻子,但在法庭上,苏秀文很肯定地回答
说,没看到死者曾经向她赔礼道歉,不知道死者和农用车司机是夫妻关系,以表明她不可
能为了报复代义泉而撞死刘忠霞。再比如,在交警部门的最初询问中,她的回答是经常开
车。法庭上,苏秀文说她不会开车,是去年8月她女儿回国后,才教她学的开车。苏秀文还
说,拿驾照的时候她没有参加驾驶员资格培训和理论考核。
为什么苏秀文的口供前后不一致?从媒体的报道看,公安机关并没有把苏秀文为何改
变口供当回事。其实,苏秀文是否参加驾驶员资格培训和理论考核,应该不难调查清楚,
但我们没有看到公安机关的说法。
再退一步讲,即便苏秀文真的没有参加驾驶员资格培训和理论考核,公安机关也不应
无所作为。未参加驾驶员资格培训和理论考核,就得到了驾驶证,只能说明当地公安机关
的渎职。如果苏秀文没有参加驾驶员资格培训考核属实,那么在发生了这么大的交通事故
之后,为什么哈市公安机关没有依法惩处相关人员?
我看到,在宝马车撞人案激起了民愤之后,哈尔滨市公安交警支队在道里区交警大队
召开新闻发布会时公布了事故的结论,这是一个积极的姿态。但做出积极姿态的哈市公安
机关,为什么对本文上述的几个问题采取了回避态度?这很耐人寻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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