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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sanmu (sam), 信区: Black_Soil
标  题: 全国刑侦大腕断出宝马冤案破绽[转贴]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Wed Jan  7 22:27:55 2004), 站内信件

发信站: Unknown Space - 未名空间 (Wed Jan  7 01:28:07 2004) WWW-POST 
 
全国刑侦大腕断出宝马冤案破绽[转贴] 
http://www.wforum.com/wmf/posts/3997526.html 
 
《全国刑侦大腕断出宝马冤案破绽》   
   
   
  ??近期发生在哈尔滨的宝马车撞人案件在网络和社会上都引起了很大的关注,案件
 
性质的认定则完全取决于警方对事故的调查和取证,对警方公布的调查取证结果我个人认
 
为存在明显的调查不深入、公布不透明、列举事实不清楚、认定事故性质不准确等等。 

    首先声明: 
    一、我们撞人事件当事人双方的地位、背景等不感兴趣,完全是出于不带感情色
 
彩、就事论事的分析情况。 
    二、这件事街谈巷论众说纷纭不一而足,我仅以警方正式公布的调查取证责任认
 
定报告分析情况。 
    三、我们有多年驾驶机动车经验,也有驾驶多种手动、自动轿车的经验,并且是
 
汽车论坛和车友乐部资深成员,无论在理论或是实践上应该还算不上外行吧。 
     
     
    首先引用几段哈尔滨日报登载的警方正式公布的调查结论原文:(全文见附录)
 
     
    “综上两点,在第二阶段事故中,苏秀文驾驶车辆情绪不稳定,精力不集中,操
 
作失误,发生情况时,采取措施不当,导致事故发生。” 
     
    “此外,道里交警大队主管事故的副大队长和事故民警还对苏秀文及其宝马车的
 
情况进行了通报,调查证实苏的驾驶证是黑龙江省农垦区车辆管理所1997年核发的B型驾 

驶证,年检等手续齐全。但苏并不像自己供诉的那样经常开车,而是从2002年开始,在其
 
女儿教了两次后,才有驾车经历,且所驾均为自动挡车辆,驾车经历也仅有10余次。” 

     
    按上述公布的结论的论点是, 
    1、苏秀文驾车经验不足甚至是严重缺乏经验或者说几乎不会开车。 
    2、情绪不稳定、精力不集中 
    3、操作失误,其中操作失误又分为 
    a长时间停车时没有把挡位置于驻车档(P档),而是置于临时停车档(N档) 

。 
    b倒车时错把前进档(D档)当作倒车档(R档) 
    c车起动后错把油门当刹车踩了 
    按此说法,属于一个极端缺乏驾驶经验的人在情绪不稳定的情况下一而再、再而
 
三的操作失误从而造成重大恶性交通事故似乎也顺理成章,但果真如此吗? 
     
    我们要质疑的是; 
    一苏秀文果真严重缺乏驾驶经验吗? 
    1、有一个事实是,从警方公布的资料看,苏秀文取得正规驾驶执照是在199
 
7年,那么至事发时她已经有7年持有驾驶执照的时间,用一般人的话说也可以算是老司
 
机了。她具备合法驾驶汽车的资格和时间,她似乎也不存在因经济条件限制而难以接触汽
 
车的可能,那么不论是按法律的定义或是按照常理、按照一般的逻辑、她完全有可能是个
 
经验丰富技术熟练的汽车驾驶员。 
     
    2、警方公布的调查通报里称:“苏并不像自己供诉的那样经常开车,而是从20
 
02年开始,在其女儿教了两次后,才有驾车经历。且所驾均为自动挡车辆,驾车经历也仅
 
有10余次。”请注意:这里提到苏自称经常开车,(也等于承认有熟练的驾驶经验)。一
 
个人是不是经常开车她自己最清楚,那么警方依据什么说“苏秀文并不像她自己供诉的那
 
样”呢?警方并没有公布客观的,可信的证明。警方赖以证明这一点的说法是:“而是从
 
2002年开始,在其女儿教了两次后,才有驾车经历,且所驾均为自动挡车辆,驾车经历也
 
仅有10余次。” 
     
    请注意:所谓其女儿教她开车之说,只能出自于她女儿或近亲属之口,而在调查
 
审理案件时当事人的近亲属因为和当事人有着明显的利益关系,其证言除非得到大量的、
 
多方面的证据相互印证,一般不与采信。那么警方有什么证据证明苏秀文真的就是自20
 
02年才学会开车,而且仅有10多次驾车经历呢?为什么仅凭苏的亲友的一面之词就认
 
定她没有驾驶经验? 
     
    3、请注意这样一个事实,案发时苏秀文驾驶的车辆里面一共坐了三个人,除她
 
本人以外其他两个人不是很她关系泛泛的人而是她的二姐和四姐,我们也注意到另外一个
 
事实,案发地点是在闹市区,是在所谓人才大市场门前,交通相当拥挤、以至于苏的宝马
 
车在撞人之前先行发生了和拖拉机的擦撞。 
     
    我们要问:苏是天才吗?她怎么可能仅由她女儿教了她两次就学会开车了。而且
 
她不仅会了,还敢开着车在闹市跑?(注意,不是练车场或者郊外荒僻无人的路上)甚至
 
还敢让她两个姐姐坐在车上?一般开车的人谁都知道,也都体验过,驾驶汽车绝对不是三
 
两次能学会的。如果仅仅学三两次,开10余次车的经历,按常理没有哪个人敢开着车在
 
闹市跑。也没有那个人请别人尤其是请自己的亲人坐自己开的车,别人也不敢坐。要知道
 
象这样没有经验的人开车她是可能撞人,但更可能撞在别人的车上、树上、甚至翻到在路
 
边的沟里,那死伤的就不是别人了,而是她自己和她自己的亲属了。 
     
    那么我们要问:“如果一个领取合法正规的结婚证达7年之久,自称经常有夫妻
 
生活,并且确实在抱着自己的亲生孩子满街跑的人,我们能凭她亲友的一面之词就认定她
 
没有性经验,就断言她是处吗?” 
     
    我们还要问:“正规的法律文书和法定证件有没有它的法律效力?应不应该保有
 
它的严肃性?譬如说、按照现行的交通法规的规定,驾驶员在领取驾驶执照的第一年内为
 
实习驾驶员。现行的交通法规也同时规定,实习驾驶员在实习期间不得驾车在高速公路上
 
行驶,否则即属于违章。那么如果交警在高速公路上查车,对实习驾驶员是否有资格有经
 
验驾车上高速公路这种情况,是根据驾驶驾驶员所持的驾驶执照所记载的时间还是凭其它
 
别的什么来认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某人持有长达7年之久正规有效的驾照话,交警有没
 
有可能,有没有什么权力指称她没有驾驶经验而驾车上高速她违章?反过来说、如果持有
 
实习驾驶执照的人在高速公路上开车,凭其亲友的一面之词、说她很有驾驶经验,交警是
 
否概可不视为违章? 
     
    我们不否认现实社会中有人甚至有一些人通过不正当的或称非法的渠道获得了有
 
法律效力的驾驶执照。我们也承认,以此途径获得驾驶执照的人可能在获得驾驶执照后的
 
相当一段时间内不具备驾驶机动车辆的能力、经验、知识和技能。但是这不等于说也不能
 
证明她就一定是不具备。但这种情况毕竟是不正常的、是违法的、是要从严查处的。 
     
    如果因此而随意曲解事实让私下收受成为法外施恩、网开一面、成为一旦发生事
 
故后可以用来开脱责任的正当的可以考虑的理由的话,那法律和法定证件还有什么效力?
 
还有什么严肃性?会造成什么社会效应?如果通过不正常方法获得驾驶执照反而可以用来
 
证明没有驾驶经验,在某种情况下某种程度上可以免责或从轻处罚的话,那谁还会通过合
 
法途径去获得驾驶执照? 
     
    我们常说“依法办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那么既然警方接受
 
、承认并公布说苏持有的驾驶执照是合法的有效的,那么警方也就应该相应的视苏为通过
 
正规的驾校学习、通过公安机关正式的考试这种惟一合法的途径,具备驾驶机动车辆相应
 
的技能知识的正规驾驶员。这就是所谓以法律为准绳,否则就是对法律的随意曲解, 
     
    就不是以法律为准绳而是以说词为准绳了。既然存在着苏领取驾驶执照长达7年
 
之久这一事实,既然有苏携带着其亲戚驾驶机动车辆自如的、正常的在闹市区穿行这一事
 
实,就不应该仅凭其亲友事后的一面之词,暗示苏明显缺乏驾驶机动车辆的经验和技能,
 
为其造成重大恶性撞人事故不具备主观故意埋下伏笔,否则就是对事实的视而不见或歪曲
 
,那还有什么以事实为基础可言?那岂不是以说词为基础了吗? 
     
     
    二事发时苏秀文情绪不稳定、精力不集中吗? 
     
    是的,有理由相信苏秀文当时情绪是不稳定,而且是很不稳定,但却并非不集中
 
。警方事故调查报告里面有这样的说法: 
    “苏下车骂了代义权并与之发生争执,但随后被代的妻子刘忠霞拉开,并由刘向
 
苏道歉。当时围观群众多同情苏,认为是农用四轮车超宽将宝马车刮伤,现场群众并没有
 
对苏进行起哄辱骂。因此,苏当时虽比较生气,也仅限于对代的气愤,而非对刘忠霞和围
 
观群众恼羞成怒, 
     
    “此后,苏也下车指责代义泉,并与之发生争执” 
     
    注意: 
    1,第一起车辆相互擦撞事故发生后,相互间有骂、有争执,执是指的什么。 

    2,苏被刘忠霞拉开,为什么要拉开?是争执还是撕打?如果仅是各执一词的话
 
需要“拉”开吗? 
    3,拖拉机装载超高,超宽,且人货混载,属明显违章。宝马车当时是在静止状
 
态,而拖拉机是在行进状态,即便是宝马在人才大市场门前停车属违章停车的话,第一起
 
擦碰事故拖拉机也要负主要责任,这是显而易见的,开拖拉机的心里不会不清楚。 
     
    4,苏是受了损失和威胁的,苏是完全有可能愤怒的。 
    苏第一起事故发生后当然很愤怒而且情绪激动,这是符合常理的也是可以理解的
 
。苏的愤怒不仅在于她崭新的,昂贵的宝马车无端的被拖拉机擦碰,苏的愤怒也不仅仅在
 
于她的财产受到了损失,苏的愤怒尤其在于当时威胁到了她的生命。按事故报告称第一起
 
事故发生的结果使宝马车左侧倒车镜受到了损伤,并且宝马车被拖行了数米之远。事故报
 
告也称当第一起事故发生时,除苏的二姐下车问路外,宝马车里尚有两人,苏是驾驶员、
 
一般来说应该是处于宝马车前排左侧驾驶员的位置,也正是擦碰接触的地方。突如其来的
 
、铺天盖地的大葱、猛烈的擦碰,接触点和苏的身体相距多远?以厘米计,一层车壳而已
 
。如果撞击点差之毫厘的话或者宝马车在摇摇欲坠拖行数米的过程中翻侧的话,都很有可
 
能造成苏的身体受伤甚至致命。苏的愤怒还在于应该负有肇事责任一方的代和刘夫妇两人
 
竟然能、竟然敢和受损失、受威胁、无过错一方的苏争执起来了、骂起来了、而且相当激
 
烈、甚至报道说当时还发生了是撕打。那么在此情况下,应该坦承:可能会有不少司机会
 
涌出司机那句特有的、极恶毒的腹谤“我开车撞死你”!当然这种腹谤敢不敢扬言,会不
 
会去实施,那就要看他当时是不是还存有理智,也取决于他的财势是否让他平时就养成了
 
目空一切的习惯和胆量了。 
     
    所以,苏在当时愤怒,甚至很愤怒是正常的,合乎情理的,也是可以理解的。在
 
愤怒的情况下她思想集中于报复或惩罚对方,产生不顾一切的不理智的想法、实施极端的
 
措施也绝非不可能的。有报道称有人说当时曾听到苏曾扬言要撞死对方!当然,有人说并
 
不等于苏一定说了。就比如有人说某人贪污巨款,并不等于某人就一定就贪污巨款了,甚
 
至这种说法连证据都算不上,毕竟一个说法要上升为证据是要经过司法机关调查,在法院
 
审判时发了誓,并明确告知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经过控辩双方的质证后才能被司法部门
 
所接受,才具有法律有效力的。 
     
    但是、司法机关对案件的调查不是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才开始进行的,所谓证据
 
确凿只能是在进行调查和审判后才能确定和成立的。那么既然有报道说现场有人听到苏扬
 
言要开车撞死对方,可不可以,应不应该把该案列为有故意伤害的嫌疑的案件?刑警可不
 
可以,应不应该介入?应不应该深入调查?为什么该案只由交警来处理? 
     
    另外即便是苏没有愤怒,没有恼羞成怒就一定不构成故意伤害吗? 
    请看类似的案例: 
    a,众所周知的郑州张金柱驾驶车辆故意伤害被判死刑案。该案张和被伤害人在事
 
故发生前完全无涉,更谈不到丝毫生气或者愤怒,但审理结果依然构成故意伤害。 
     
    b,与本案几乎同时发生的深圳中巴司机驾驶机动车辆逃避检查,导致交警一人死
 
亡案,现已由深圳检查院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案件尚在审理中。中央电视台“法制纵
 
横”节目为此还邀请多名法律专家对该案进行论证。该肇事司机也并不存在对那名被撞的
 
交警恼羞成怒的可能,他自称系所持驾驶执照和所驾车辆类型不符、遇到检查时慌了。他
 
撞倒警察后和苏撞倒13个人一样车子也没有开出多远。不同的是深圳的这个中巴司机是
 
先撞了一辆人货车后撞了这名警察,然后再撞到另外一辆机动车上后停了。而苏是先被拖
 
拉机撞了,争执后又重新起动车辆把拖拉机驾驶员的妻子给撞死,然后撞在大树上把宝马
 
车头撞烂且右前轮爆胎后停了。警方以该中巴司机事发后停车的位置附近没有公用电话亭
 
也没有经营公用电话的小店,该中巴司机自称要找个公用电话报案的说法不成立,有逃匿
 
情节而指控该中巴司机是故意伤害的。 
     
    在行进中撞死他人、而且是完全不认识的,没有任何利害关系的人这种案件尚且
 
可以指控或判处故意杀人,那么苏的宝马车无端被撞在先,和对方争执在后,警方也承认
 
苏情绪不稳定,甚至有人称当时听到苏扬言要撞死对方,撞人后苏的宝马车明显是处于无
 
法行驶状态才停下的,并且警方公布材料中也未见苏停车后有主动报案和主动投案的情节
 
,这难道构不成故意伤害的嫌疑吗?难道不应该由刑警对此作深入的调查吗? 
    如果这种情况构不成涉嫌故意伤害的话,那么是不是只有事前在报纸还电台上公
 
开发表声明然后才撞死人,或者只有驾驶机动车撞倒人后再反复碾压几遍那种情况才算是
 
涉嫌故意伤害,才按故意伤害案调查处理呢? 
     
     
    三、苏秀文为什么要移到事故现场的车辆?她真的是要倒车吗? 
     
    警方的事故报告里面是这样提到苏想要倒车的: 
    “其后,有人要求苏秀文倒车,以便查看损坏情况。” 
    哪个人要求她倒车的?同样是有没有证明、是语焉不详摸愣两可? 
    苏有倒车查看倒车镜受损的必要吗? 
    她查看倒车镜受损的情况一定要倒车吗? 
     
    没有,也不需要。请注意警方报告里面这段话: 
    “并将宝马车带出数米。苏的四姐苏秀琴下车阻止农用拖拉机继续行驶”这里很
 
明确的说到,拖拉机在擦碰宝马以后继续在行驶,而且行驶了一定的距离。苏的四姐应该
 
比苏还年龄还大,至少也是40多岁的女人吧。她不太可能从“被带出数米”状态的,也
 
就是说正在移动的宝马中飞车而下去阻拦继续行驶的拖拉机吧?那么等她打开车门并且去
 
阻拦继续行驶的拖拉机的时候,当时会是什么情况? 
    很简单:两车已经脱离了! 
     
    既然两车已经脱离了,查看左侧倒车镜的受损情况还移动宝马车吗?而且还一定
 
是要倒车?应该没有必要吧? 
    当然也有报道说两车没有脱离,她倒车是为了脱离拖拉机上所装载的大葱对她宝
 
马车左侧倒车镜的缠绕。或者查找掉下来的倒车镜。 
    即便是按这种说法她也没有必要移动宝马。因为大葱毕竟是柔性物质,而且不坚
 
韧,不贵重。用手扯开一些不就可以看到了吗?如果两车没有脱离或者说是要找掉下的倒
 
车镜,完全没有必要移动宝马车,因为那样势必造成宝马车的再一次磨损。而且如果两车
 
没有脱离的话这里面还有一个明显的悖论。那就是当两车尚挤压在一起的时候,宝马车不
 
论是向前或者向后移动,都势必要小心翼翼的、一?一?的移动,也就是说苏无论踩油门
 
或是踩刹车都没有必要也不应该用很大的力量,那么这种情形下怎么可能出现其后宝马车
 
突然冲出,连撞了13个人最后还撞倒了大树上才停下的情况? 
     
    还有、找倒车镜低头往车下面看一看不行了吗?现场的照片可以看的很清楚,拖
 
拉机装载的大葱最低处离开地面也有1米左右,丝毫不妨碍在地上找倒车镜。那么大一个
 
倒车镜、而且倒车镜是闪光发亮的。不是小小的一根针,即便是掉在车身底下,苏自己也
 
好,围观的那么多人也好、都很容易低一下头看到的,有必要起动车辆吗? 
    另外、如果想找倒车镜,那必定是认为倒车镜还有保留的价值,在看不到的情况
 
下车子一动,就算是倒车镜在车子底下某个看不到的部位那也很可能会被压碎,在场的人
 
都那么蠢吗? 
     
    再有,交通法规明文规定:“在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
 
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车辆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
 
的交通民警,听侯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原文】同时现行的交通
 
法规也允许“在发生轻微的交通事故时在肇事双方能就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赔偿达成协议的
 
情况下,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即私了)不较公安机关处理,在此情况下可将相关车辆及
 
时转移至安全且不影响交通的的地方,以尽量避免交通堵塞。那么在发生第一起擦碰事故
 
至苏起动宝马撞人时,是否符合上述情况呢? 
     
    有伤员需要抢救吗?没有!移动宝马车能抢救财产吗?不能!因为第一起擦撞事
 
故发生后,维持现场不变,两车都没有继发财产损失的可能,反倒是宝马车移动会给宝马
 
车造成更多的擦伤。哪部机动车更影响交通、是宝马吗?不是!是拖拉机,因为宝马车本
 
来本来就在路边,拖拉机反倒是位置于更有可能影响交通情况、更靠近路中央。双方达成
 
协议了吗?没有!不但没有而且在还发生了争执打骂的情况,那么苏有什么权力有什么理
 
由擅自破坏事故现场、起动宝马车而不“听侯交通民警处理呢?须知苏此举将有可能导致
 
本来应由对方负责的第一起交通事故反倒变成她由她本人对事故负全责。因为【道路交通
 
事故处理办法第三章、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
 
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那么她为什么要移动宝马车?她
 
究竟要干什么? 
     
    再者、就算是需要移动车的话,向前移动不是更合理一点吗?所有开车的人都知
 
道,在能达到同样目的的情况下,应该优先选择向前移动,毕竟前方的视野更好一些操作
 
也更有把握一些。 
    所以从警方公布的材料看,说苏当时是出于查看宝马车受损情况而启动宝马车,
 
而且肯定是向后倒车即不符合常理,也不符合现场的实际需要和现场的客观情况,更明显
 
违反了交通法规的相关规定。 
     
    四、苏秀文真的挂错档了吗? 
     
    这似乎是一个很细小的,也是很难把握的细节问题,但却是认定这起事故性质的
 
关键。因为要排除苏故意伤害的可能就必须证明苏确实挂错了档,只有证明苏确实挂错了
 
档则苏主观上是想倒车但却撞了前面的人这种说法才可视为是失误,而不是故意伤害这个
 
结论就顺理成章了。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没有证据证明苏是挂错档了。 
     
 
警方公布的调查报告说: 
 
    “从苏秀文驾车撞人的过程来看,第一阶段两车相刮后,吉普车被向前带动了几
 
米,这说明苏停车时将吉普车的挡位放在了空挡而不是锁车挡。当苏秀文再次上车时,苏
 
误认为挡位是在锁车挡上,按照惯例向下挂挡至“倒车挡”,但实际上却是由空挡拉到了
 
前进挡。” 
     
    调查期间,交警部门专门找来同型车辆进行试验,证明该吉普车如挂锁车挡,以
 
拖拉机与之相刮的力量根本无法将其带动,而挂在空车挡才可能被带动。 
    警方列举的这个操作过程表面上似乎是无懈可击的,从空档换到前进档和从驻车
 
档换到倒车档的操作几乎是一样的,都是向下拉动一位。不过有两点值得注意: 
    1,虽然两者在操作时动作是一样的,但手感明显不同。 
    2,象宝马这类高档车除了换档时手感不同外,在处于不同档位时、仪表板上更
 
有醒目的档位显示,开车的人很难不发现挂错铛的。这些姑且也都不论。且看警方的报告
 
里是怎么证明她是挂错了档的,也分析一下警方证明苏所谓挂错档的证据是否科学,警方
 
的报告对此有下列这样的原话: 
    1,“吉普车被向前带动了几米,这说明苏停车时将吉普车的挡位放在了空挡而
 
不是锁车挡” 
    2,“交警部门专门找来同型车辆进行试验” 
    可信吗? 
    不可信! 
    所谓“吉普车被向前带动了几米,这说明苏停车时将吉普车的挡位放在了空挡而
 
不是锁车挡”。 
    认为苏当时停车时是把档位放在空档这一结论、完全是建立在宝马车在第一次擦
 
碰事故中被带动几米这一基础上的。但是这个带动几米情况是怎得来的?是某人供诉的吗
 
? 
    如果是,那么仅凭某人的主观供诉的一面之词就能判定造成这起重大案件时发生
 
时宝马车确实处于空档位置吗? 
    当然、也可以说不是凭某人的供诉,而是有宝马车轮胎和路面摩擦的痕迹为证,
 
也就是通常说的刹车痕。 
     
    那么我们要问:既然说宝马车当时是处于空档,这时向前移动数米的宝马车的车
 
轮是滚动呢还是滑动呢?如果是滚动的话那何来的刹车痕?当然,还可以解释为警方是依
 
据车轮滚动的印迹来断定宝马车当时被带向前动了几米。那么请注意现场的照片,第一、
 
现场当时没有下雨、地面也没有泥泞。第二、宝马车在第一起事故后又发生撞人的第二起
 
事故,也就是说当交警来调查的时候宝马车早已经不在第一起事故中宝马车被带动几米的
 
发生地。第三、现场可以看到很多围观的群众和赶来维持秩序的武警,甚至可以说是人山
 
人海。那么在经历了这么长时间在经过这么多人践踏,警方能否有把握的判明当时宝马车
 
被带动几米而同时是处于空档位置上宝马车的车轮滚动留下的车轮痕迹呢? 
    应该不可能! 
    当然也可以说:宝马车当时确实处于空档位置,但拉了手刹制动系统,或驾驶员
 
当时踩了刹车,所以空档位置在此情况下,车轮也是滑动,也能造成了刹车痕。是凭刹车
 
痕断定宝马车被带动了几米。 
    刹车痕能客观地证明宝马车被带动了几米吗? 
    能! 
    刹车痕能在那种路面情况下,经历那么多人践踏后比较清楚的保留下来吗? 
    也能! 
    但是请注意:这样的话也就有这么一个明显的悖论 
    要证明宝马车在当时确实是处于空档位置,就要证明宝马车被带动几米。 
    但要证明宝马车被带动了几米就要有刹车痕作为客观证据 
    而有了刹车痕迹却又偏偏更倾向于能证明宝马车档位当时恰恰处于驻车位置。 

    是不是很矛盾? 
    当然这个矛盾也不是不能够顺理成章的解决: 
    1,只要警方能够证明苏当时客观上确实是把宝马车的档位置于空档的位置,而
 
又同时踩了刹车,或是拉了手刹,那就既有刹车痕迹证明宝马车被带动了数米,而宝马车
 
也恰好处于空档位置。 
    2,或者警方能证明当宝马车的档位置于空档的位置、踩下刹车,或是拉了手刹
 
的情况下;和宝马车档位处于驻车位置时,上述这两种情况下刹车痕有多大的、明显的不
 
同,而宝马车留下的刹车痕恰恰是前者。 
    好复杂!警方对此没有提供资料,姑且也不作为定论。 
     
     
    问题是最要命的一点在于这里: 
     
    再请看引用交警调查报告里面的这一段很关键的段话: 
    “并将宝马车带出数米。苏的四姐苏秀琴下车阻止农用拖拉机继续行驶。此后,
 
苏也下车指责代义泉,并与之发生争执。 
    注意、原文是:此后,苏也下车指责代义泉。这说明什么呢?这说明无论第一次
 
擦撞事故时宝马车处于什么档位,或者用同类车在空档下作什么试验、试验不论是什么结
 
果,都是没有意义的。因为:此时的宝马非彼时的宝马! 
    警方公布的材料里当时的情况如下: 
    1,第一次擦碰事故发生时,也就是所谓把宝马车带出数米的时候,苏和其四姐
 
在车上 
    2,其后苏的四姐去追赶拖拉机, 
    3,此后、苏下车了! 
    请注意:苏下车了! 
    举一个很一般的例子来说明: 
    如果某司机刚喝过酒且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并被交警截查时,该司机能以有证据证
 
明他昨天或者前天没有喝酒来指责交警对他的处罚是错误的吗?他会要求交警对他昨天或
 
者前天的身体状况作酒精测试吗? 
    再举一个贴近一点的例子: 
     
    按照交通规则的规定:当驾驶员停车时如果驾驶员在驾驶位置上则他可根据停车
 
时间的长短和当时的情况,拉手刹车或者不拉手刹车,这都是正常的,允许的。但当驾驶
 
员下车离开车辆则要求他必须拉手刹。在考驾驶执照场地考试的部分的时候,不管你此前
 
的作的再好再正确无误,如果你下车了而没有拉手刹,那你这次考试就肯定失败了。问题
 
很简单,你下车了!你没有把车置于驻车的状况!同样简单的是只要你还没有离开车内,
 
即便是你忘了拉手刹,那么只要在下车以前你仍然拉了手刹。考官就没有理由也不可能以
 
你在车子里面的某个时候没有拉手刹让你考试通不过。 
     
    同理: 
    宝马车第一次发生擦碰事故时,苏在汽车上,是临时停车。自动档的汽车在这时
 
置于空档或者驻车档都有可能也是都允许的,但即便这时确实是处于空档位置,也绝不可
 
以说也绝不可能证明在第二次事故发生时档位就必然、就一定在空档上。因为其后苏下车
 
时完全有可能、而且按常理、按开车最基本的要求、她应该、也一定要换到驻车档的! 

    所以,在这个关键问题上,警方的报告里所谓宝马车被拖动数米,和所作的相应
 
试验并由此而得出的苏在制造第二起事故起步时时档位一定是在空档位置进而推导出她是
 
挂档错误也就完全是子虚乌有纯属一厢情愿的想象而没有任何证据支持了。按照更可能出
 
现、更符合逻辑、更符合交通法规的规定、更符合驾驶员的操作习惯和保护切身利益的情
 
况则是她在撞人那次起动车辆时档位是置于驻车位置的。这是正常的,否则倒很反正,虽
 
然这种反正不是完全没有可能,但在没有充分的客观的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我们没有理由
 
把反常认定为事实,也不符合制定交通法规的初衷。 
        
     
    五、苏秀文真的踩错油门了吗? 
     
    至于苏是不是作把刹车当油门踩了,说实话这只有天知道、她知道了。因为即使
 
在车里面装上录像头也没有办法证明她当时是真的想踩油门或者是误踩油门。但是有事实
 
就是她确实踩的是油门,而且踩的极大。这不仅在于她连撞了13个人,这也能从现场的
 
照片上看到,一辆自行车在她宝马车的右前轮下已经给压成真正的麻花了堵塞在车头右下
 
方了,显而易见的是右前轮也瘪了,警方的报告里有提到宝马车是撞了树以后才停下来的
 
,照片上也可以看到那棵树被撞下好大一块树皮掉在树根处,附近还有好多液体,不知道
 
是伤亡者的血还是宝马车漏出来的油。宝马车的车头离开树大约有一两米的距离,警察在
 
用皮尺量那段距离。这说明宝马车撞了树后被反弹回来好远,其力量之大不难想象。如果
 
没有那辆塞在右前轮下的自行车把轮胎扎爆了,如果不是右前轮爆胎导致整个车子难以控
 
制的向右偏转撞倒马路右侧的大树上,估计那一条街上的人估计还要有很多人遭殃。也许
 
那种情况下问问她即便是踩错了油门为什么不立即改踩刹车也许会容易点吧。但更有可能
 
的是,如果宝马车不撞在树上,如果宝马车不是车轮被自行车塞住并扎曝胎无法行驶,苏
 
也就可能扬长而去,逃之夭夭了。 
     
    另外据我所知、按照比较合乎情理的印象,多数司机当遇到这样出乎预料的,没
 
有思想准备的事故时,在面对那样血肉模糊的场面时、即便是平时相当坚强相当镇定的司
 
机一般腿也会软了,站都站不住了。我从警方公布的事故调查报告里也找不到有力、的合
 
乎逻辑、的符合法令法规的、符合调查处理案件程序和管辖范围的、令人信服的,证明苏
 
不是故意伤害的证据。因此仅就所公布的正式的通告说认定宝马撞人一案不是故意的,是
 
普通的交通肇事,你信吗?反正我们是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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