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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苏秀文为什么非“死”不可?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Thu Jan 8 20:22:03 2004), 站内信件
宝马车撞人后---苏秀文为什么非“死”不可?
文章来源: 我的中国 于 2004-1-7 14:59:00
苏秀文为什么非死不可?就因为刑二缓三的这个判决,让公众产生了无比的恐惧。
恐惧之一:汽车撞死人是不用负刑事责任的!本来这一点大家已经知道,但任何一次也没
这一次知道得那么真切!而且这一个案例给人的印象更恶劣:买的驾照也是可以撞死人的
!撞死人后是不是故意是由司机自己说了算的!撞死人后司机说自己没有经验,就可以减
轻刑罚的!(黑龙江是白龙江啊)
恐惧之二:被撞死后赔偿是那么少,原来自己的人命是那么贱!本来这一点大家也早已知
道,但任何一次也没这一次知道得那么真切!
恐惧之三:害怕得罪比自己更有钱的人!现在早就不是有钱能使鬼推磨,而是有钱能使磨
推鬼!看看证人和法官受到的有形无形压力影响,居然没有一个人站出来在法庭仗义直言
,而是由他们自己演戏给大家看,公众们呢,也只是躲在网上叫两声而已。本来大家早已
明白这一点,但任何一次也没这一次知道得这么真切!
恐惧之四:什么奇妻之恨、杀父之仇,都是可以在金钱下面一笑而抿的!尸骨未寒,至亲
的人已经和死仇成为了“朋友”!如果认可亲人的背叛,在此世人,我们还有何人可托!
!!
恐惧之五:……
因为这些恐惧,苏秀文应该以故意杀人被判死刑(或死缓)!即使苏秀文真的不是存心故
意杀人,公众的恐惧也需要她的死亡来平息!在此意义上,她的死具有重大意义!
而她不死,等着看吧!诸君都可以看到其后遗症,社会秩序、法律秩序、心灵秩序将无可
收拾地迅速地崩盘!大家都知道,这不是威胁。
用汽车工具杀人,根据苏秀文案的判例——苏秀文案肯定会成为判例的——你用汽车杀人
后所有付出的代价是两年有期,三年缓期执行,然后加赔两万元(有个农民一条狗被轧死
了也得到三万赔偿,因为那是一条每年可带来一万收入的纯种配种狗。人命贱不如狗啊)
。
其实,苏秀文死,只要一条理由就够了:
苏秀文不死,又不知会有多少人以汽车为杀人工具了!反正汽车撞死个人才赔两万,象我
这样的工薪者每年都有撞死两三个人的经济实力啦。
如果此案不重审,苏秀文得不到严惩,那么,严重的社会后果是:新的只须负廉价责任的
杀人工具诞生了,这种工具是苏秀文案的法官们宣布问世的,真得感谢他们的发明。
因此,此案最好的结果是:苏秀文得到严惩,并且修改几项法律法规:
一、汽车撞死人的事件如果发生在汽车司机与死者有过语言或肉体接触之后的短时间,那
么,无一例外,属于故意杀人!特别是那种司机下车之后又上车才造成的死亡绝无例外是
谋杀!!!(不管司机有无威胁语言),万一有例外司机也只能认倒霉。
二、死人赔偿应高于任何赔偿!现在,死人后根据死者收入计算赔偿,而因为半死不死必
须付医疗费,结果造成许多二次杀人,被制度逼得鼓励杀人。应该修改成:死人赔偿没有
计算法,死者亲属应该得到杀人者的全部家产!这也只是提高杀人成本而已,不能从根本
上杜绝用钱买命,但也能多少减少一些冤魂。
三、任何死人案件(包括车祸与医疗事故等)是刑事案件,因为当事人已经死亡,其他人
庭外调解无效!
如果此案这样处理,那么苏秀文也跟孙志刚一样,为国家法制建设立功了。
本来,苏秀文也是可以不死的,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如果当初其丈夫多拨几根毛(他拨根毛比人家腰还粗),提高赔偿额至几十上百万;
二、如果不缓期三年执行!而是直接执行有期徒刑!
苏秀文你记住,纵容你恣肆的人,包括你丈夫及亲人,还有那些自觉不自觉维护你利益的
法官们,都是在把你送上绞架!
但现在悔之晚矣!不过,死了你一个,平息公众的恐惧,重拾大家对法律、对社会、对政
府的信心,换来社会的进步与安宁,你是值得的,何况你已经杀了一个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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