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host 版 (精华区)

发信人: sjqu (精卫), 信区: Ghost
标  题: 鬼律师76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Sat Oct  8 17:47:49 2005), 转信


      第九章 旧怨 第一节 邻里纠纷
          
      公子白每次事件都会多少得些便宜;可失魂这次却是赔了夫人又折兵,虽然被大
伙从游魂手里救了回来,但魂魄却大受折磨,不但在游魂的浊气下受了损伤,而且还留
下了后遗症。正常情况下,人的魂魄与肉体是紧密结合的,只有在肉身死亡时才会自动
分离,又或者修炼到一定程度才会有的元神出窍、魂游太虚的能力。魂魄被强行从肉体
中分离之后又还魂的非正常情况,就会产生行家称之为“开七窍”的后遗症,就是说非
正常的魂魄离体降低了魂魄与肉身结合的紧密性,肉身对魂魄的束缚力和对外界灵体的
抗拒性都会比正常人低得多,导致见鬼和撞鬼几率成几十倍的增加。公子白正是这种情
况。 
      见鬼和撞鬼对公子白来说不算什么,凭他的本事和经验见到一般的鬼和坐在广场
上看美女的感觉也差不多,惟独让他不爽的是,在未修炼到元神出窍的境界之前要格外
小心被恶灵附身,或者被强力的法术招魂。而且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有了这个后遗
症李宠可不敢轻易离开他身边,搞得他一点儿私人空间都没有,隐私权严重受到侵犯。
为了弥补因失魂导致精神、肉体兼物质上的损失,公子白忙于修炼、出书,其间不时被
啸月族人拉去烤肉,结果除了一点虚名和远扬魔界的恶名外还是什么好处也没捞到。没
办法,还是办两个案子赚些人民币吧,想起送出去的两大块水晶还是有些心疼的,公子
白又开始了他的律师生活。这一天,公子白正在办公室和同事们闲聊,办公桌上的电话
铃声打断了他正在讲的笑话。 
      “是公子白律师吗?我是滨河区法院,你代理的李勇诉汪平腾房一案,在本周四
上午八点半开庭,请准时到五号法庭参加审理。麻烦你通知一下你的当事人,我们就不
送传票了。”电话那头是法院的书记员。 
      “好的,我会和当事人准时到的。谢谢您,再见。”公子白十分痛快的答复着,
挂了电话后把嘴一撇,“都看律师好使唤,连张传票都不送,惹急了老子到时候 
      不去开庭,看你能把我怎样!”按照法律规定,法院必须在在开庭前三天通知双
方当事人,按程序应当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这个书记员为了省事只是给代理津
师打了个电话就算通知,如果公子白成心找病得话,真的可以不去开庭。因为法院那里
没有他或他的当事人签字确认收到传票的送达回证就表示法院没有通知过他们,他们到
时候不去开庭法院也拿他们没辙。 
      即使是最现代的都市也会有一两处棚户区,在本市的望河区有一片这样的平房。
这片平房十分老旧,从清朝直到近十年不断地新建和翻建,整个区域内房挨房、墙接墙
,狭窄的小巷如同蛛网密布,居民的居住环境十分恶劣。李勇的房子临街,在他的屋后
是汪平的祖上传下来的房子,而汪平家的自建的另一处没有产权证的小屋(以下简称“
自建房”)紧贴着李勇家,两家算是邻居: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可他们两家的关系却
十分恶劣。原因就是李勇利用临街的房子开了家饭店,每天炒菜作饭的油烟蒸汽全都灌
到汪平家,弄得汪平家苦不堪言。汪平和他的老伴儿都是知识分子,凡事都讲个理字,
为了免去烟熏火燎的痛苦去找李勇理论。李勇是个老混混,带着两个十几岁的儿子开着
饭店收入颇丰,怎么能光凭几句话就停了买卖不干,汪平去找他理论的结果就是秀才遇
到兵有理说不清二汪平去的次数多了,惹得李勇心烦,他干脆就带着两个儿子打上门去
,汪平家里只有两个女儿最大的不过十岁那里是他们爷们儿的对手,到了最后几乎是见
到汪平就打,目的是把这碍眼的一家赶走,顺道把汪平的自建房和祖屋都占了扩大饭店
的面积。 
      俗话又说兔子急了也会咬人,汪平虽然是手无缚鸡之力的文人,但发起倔劲来也
了不得。为了老婆孩子,汪平不再拿鸡蛋碰石头去和李勇爷们拼体力,而是去找了砸石
头的铁锤― 
      人民政府。经过汪平的数次上访,望河区政府责成区工商局处理他们两家的纠纷
。在工商局的调解下两家达成口头协议,李勇出资在滨河区买了一个单间楼房,把这处
房屋换给了汪平一家。当时为了方便,在办理入住手 
      续的时候在准住通知上直接填写汪平的名字,随后房产局为汪平办理了房产登记
,发给了汪平房证,汪平一家就在滨河区的这套房子居住至今。而汪平原来的自建房被
李勇扩建进了他的饭店,而汪平的祖屋一直闲置着在其房证上还是汪平的名字。 
      李勇和汪平家的这些旧事发生在十九年前,而他们之间的这场官司却是在一年前
才发生。一年前政府改造旧城区,对那片平房区进行拆迁,对于房屋的产权人采用货币
安置的办法进行补偿。李勇经营的饭店和汪平原来的平房在拆迁之列,因为那个闲置的
平房房产证上记载的是汪平的名字,所以拆迁补偿款就发给了汪平,李勇只得到了饭店
部分的拆迁补偿款。李勇认为原来两家是换房,汪平已经把平房换给了他,这笔补偿款
理应归他所有,现在汪平又住了楼房又得了补偿款便宜都让他一家占了怎么行。于是,
李勇找到一位赵律师,听信他的建议,一纸诉状将汪平告上法庭,要求汪平将现在居住
的楼房归还给他,即刻腾让。这时李勇和汪平都已经是近七十岁的老人了。 
      接到李勇的诉状后,汪平很是气恼,想起当初如何被李勇父子欺侮,老头子翻了
倔劲。当初你逼着我搬出祖屋,祖屋是一直是我家的,我家是用自建房和你换的房子,
当初让你欺负,现在还能让你欺负?老头子立刻把自己的两个女儿女婿派出去,任务只
有一个,给我找个律师跟老李家打这场官司!结果找来找去找到公子白,公子白听完了
汪平女儿和女婿的陈述,开始也认为虽然汪平是被逼走的在情理上值得同情,但李勇不
可能那么傻用产权房来换没房证的自建房,当时李勇的意思肯定是换汪平的祖屋和自建
房两处房产,这样价值才相当。显然是李勇没有及时找汪平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把汪平的
祖屋过户到他名下才产生纠纷的。公平的讲,汪平应当把现在的房屋归还给李勇或者向
其支付些补偿款。公子白向汪平的女儿和女婿们讲了他的看法,并且建议他们和李勇接
触一下如果能够在庭外和解最好,不必要对簿公堂结下冤仇。 
      没过几天,汪平的女儿和女婿们又来找公子白,他们和李勇接触了一次结果李勇
狮子大开口要他们得到的全部拆迁补偿款,双方的条件谈不拢。而且汪平知道了这件事
把他们大骂一顿,说一定要把官司打到底,并不一定非得要赢,但绝不能让李勇轻易把
房子拿回去。以汪平自己和他的女儿们的条件,这间房子已经算不得什么,打这场官司
纯粹是为了出当年受辱之气。就在这个背景下,公子白接了这个案子,他的目的不是要
赢官司,而是要把官司打下去,时间拖的越长越好。 
      既然接受了委托,公子白开始一系列的调查,一年前他还没收李宠作小弟,办案
子全凭自己的能力,在他细致的调查之下居然为这个结果不太乐观的案子找到了突破口
。 
      第一、两家换房的时候凭的是口头约定,没有书面协议; 
      第二、汪平现在居住的房屋从入住通知到房产证书全都是以汪平的名义办理的,
程序合法证件齐全; 
      第三、李勇购房时,中国的商品房制度还不健全,没有专用的商品房购房发票,
给他开的只是一般的收据,上面只有交款人和收款单位、金额等内容,没有注明购房的
地址等重要信息; 
      第四、这点是最可笑也是最致命的,唯一能够证明汪平现在住房原始状况的能够
说明该房屋到底是谁购买的基建档案居然被一个与单位领导有矛盾的而且已经死亡职工
给烧掉了(开始公子白也不信有这种事,但在开庭审理时被证实); 
      第五、除前面提到的购房发票,李勇方面提交法庭的证据只是一些证人证言,证
明力明显小于汪平的合法房证: 
      虽然有些于心不忍,但在第一次开庭审理的时候,公子白还是从维护委托人利益
的角度出发,理直气壮地将原告(李勇)方提交法庭的证据一一驳倒,在法庭辩论阶段
更是舌绽莲花把对方的李律师打压得一无是处。在走出法庭的那一刻公子 
      白除了有些歉疚外,更多的是一个爽字。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有时是存在差别的
,律师就在这两个事实之间作文章,这可是个技术活! 
      接下来的事更让公子白吃惊,在拖了半年后一审判决的结果令他大跌眼睛,在原
告没有变更要求被告腾房的诉讼请求的情况下,法院居然以换房事实成立为由判决被告
把所得动迁安置补偿款全部支付给原告。看完了判决,公子白的第一反应是,这个法官
是个傻X 
      ,连民法不告不理的原则都敢违反,人家原告根本没提这事你瞎判什么!而汪平
的女儿和女婿们看到这个结果的反应是,原告肯定找人儿了!汪平得知这个结果暴跳如
雷,判我归还房子都行,怎么又跟钱扯上了!大家最后的结论是:上诉,立即上诉! 
      公子白继续代理汪平提起上诉,进行二审,三个月过后二审有了结果:发回原审
法院重新审理。案件发回滨河区法院,重新履行一审程序,一晃三个月过去了,离官司
开始的时候已经整整一年,再次开庭的时候案件又回到了原来的出发点。如果想把时间
往后再拖个十天半月,这次书记员不负责任的通知就是个机会。不过发回重审得半年才
能结案,即使这次按时去开庭,以法院的审判效率至少还需要两个月时间才会有结果,
本大爷不差这几天,就不难为你一个书记员了!公子白大发“慈悲”免去书记员的一劫
,拨通了汪平的电话。 
      放下电话,公子白从抽屉底下把原来不到一公分,现在已积累到一寸厚的卷宗拿
出来放在桌面上。想想前因后果,这个案子是可以办,可无论办好办坏,两家间的仇恨
都要加深,自己做的到底对不对?公子白不禁茫然 

--
本不想灌水无奈水田太多不得不灌,非灌不可


※ 来源:·哈工大紫丁香 bbs.hit.edu.cn·[FROM: 172.16.2.55]
[百宝箱] [返回首页] [上级目录] [根目录] [返回顶部] [刷新] [返回]
Powered by KBS BBS 2.0 (http://dev.kcn.cn)
页面执行时间:4.380毫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