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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英语四六级拒绝社会考生有损教育公平(zz)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Thu Sep 29 10:25:56 2005), 转信


英语四六级拒绝社会考生有损教育公平

作者: 刘行| 2005-09-28| 来源:博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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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据9月24日《北京晨报》报道,从当天(9月24日)到10月24日,打算参加今年
12月份举行的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的考生将可报名。据了解,从明年1月份的考试起
,社会考生报考四六级将逐步受到限制,从2007年1月起,英语四六级考试将只接受
在校生报名。四六级报名在即 各地高校反应有同有异

        

        应当说,在英语四六级考试危机四伏的背景下,教育部改革英语四六级考
试的良苦用心是值得肯定的,但笔者认为,拒绝社会考生参加英语四六级考试却损
害了教育公平。

        在现代社会,教育公平是任何教育改革的核心,也始终左右着教育改革的
方向并最终决定教育改革的成败。这种公平在本质属性上属于社会公平范畴,要求
全社会每一个成员而非仅指某一部分人群在享受公共教育资源时应受到公正和平等
的对待,其中最主要的方面是教育机会的平等。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各
种教育不平等现象的急剧产生,以及人们民主、法治、人权意识的逐步增强,社会
对教育公平的要求也越来越多。前不久教育部表示要把促进教育公平作为今后教育
改革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任务来抓,正是顺应民意的产物,也是教育民主精神的具体
体现。而且,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也在很大程度上为社会公众维护和实
现教育公平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其中《教育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
仰等,均依法享有平等的教育机会。

    

         而目前四六级改革拒绝社会考生参考的方案,其中所暗含的意思,就是某
个人一旦完成了学校阶段的专业学习任务,也就意味着可以终止其在社会上继续接
受教育的权利。这样的逻辑,岂不是使本应属于全体人民的《教育法》异化为了只
属于在校生的《教育法》?当然,也许无法否认,目前四六级考试中诸如泄题、替
考等种种问题的出现,与大量社会考生的参与有一定的联系,但无论如何,四六级
考试作为政府提供给社会的特殊公共物品,哪怕其面临的所有现实困境仍无法解决
,也必须保障法律赋予社会公众参与考试的公平机会,这可以说也是改革的底线。
其实,在各种不同身份、职业的考生同场竞技的情况下如何保障考试的公平与公正
,是对政府智慧和能力的一种考验,绝不能允许政府以损害公平的方式来推卸职责


          退一步讲,即使有一万个理由需要为英语四六级考试设限,目前这种“
受益人缺席”(既包括在校生,也包括有权接受教育的社会公众)的决策模式也是
不妥的。因为尽管四六级考试公信力有所下降,但其实行17年来所形成的品牌优势
仍在,如对其进行根本变革,按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也应允许教育改革利益相关
者参与决策,使改革尽可能体现绝大多数人的要求和利益。

         其实,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以及教育改革
的不断深入,教育公平问题从理论到实践,从理想到现实的转化必将会越来越深刻
地显现在公众面前,并不断地反映在各种实际的教育改革之中。试想,连过去报考
资格限定最严格的高考,最终都向所有社会公众开放了,四六级考试有什么理由不
向全社会敞开胸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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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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