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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Alee (神雕大侠), 信区: EduInfo
标 题: 周济就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答记者问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2003年04月09日10:56:05 星期三), 站内信件
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此条例已经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9月1日起施
行。 这个条例是为了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加强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育事业
的发展而制定的。
问:中外合作办学是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出现的新生事物,国内外一直都很关注。前
不久,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请问如何看待条例的颁布
与实施对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产生的影响?
答:最近,国务院颁布的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是我国适应加入WTO的新形势,进一步
扩大教育对外开放,满足人民丰富多样的教育需求,推进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措施。
制定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最重要的原则和出发点是扩大开放,引进优质教育资源;规范
管理,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它的颁布实施将对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它
将有利于我国教育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教育对外合作,增加人民群
众接受优质教育的机会,提高教育对外开放的整体水平,逐步解决现阶段教育面临的主
要矛盾;有利于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规范中外合作办学行为,提高办学质量,维护
中外合作办学者双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借鉴国外有益
的教学和管理经验,引进我国现代化建设急需的学科、专业,推动我国课程、教材和教
学改革,促进教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进一步改革,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从而全面
提高我国教育的国际竞争力。
问:我国加入WTO后,国务院及时制定颁布了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请您介绍一下中外
合作办学条例的出台与我国教育应对加入WTO战略的关系。
答:加入WTO,是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一件具有历史意义的大事,标志着对外开放进
入了一个新阶段,符合我国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就教育而言,加入WTO是教育面向世
界,进一步对外开放的重要标志。加入WTO,我国在教育领域作了相应的承诺,我们将在
更广领域、更高层次上与世界上教育发达国家进行交流和合作,有利于引进国外先进的
教育科技成果,促进教育对外开放的整体水平。当今世界,国际局势正在发生深刻的变
化,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日趋明显,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综合国力竞争越来越激烈。我国
科技、教育等作为经济发展最重要基础的事业,与世界上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的差
距。加入WTO以后,我国教育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机遇和挑战并存,积极应对WTO
是今后教育对外开放的一项重要任务。制定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是我们积极履行加入WTO的
承诺,将承诺内容转化为国内立法的重要措施;也是我们积极应对经济全球化对教育提
出的更高要求的重要措施。面对加入WTO后的新情况,我国教育必须抓住机遇,加快发展
,深化改革,调整结构,提高质量,迎接挑战,增强我国教育的竞争力。
加入WTO还对我国依法治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WTO有三个最基本的原则就是非歧视
性原则(即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中外合作
办学条例的颁布,使我国有关中外合作办学的规则和政策更加规范、透明,有助于外国
教育机构来华进行合作办学,有利于中外双方合作办学和依法自主办学,有利于我国政
府机关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实施,将对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提出
新的更高的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依法审批、监
督、管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保护中外合作办学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合法权益
,依法保护受教育者、教师的合法权益。
问:请您简要介绍我国中外合作办学的现状。
答:中外合作办学是我国改革开放后在教育领域里出现的新生事物,从上个世纪90
年代初开始至今,经历了近10年的发展历程。十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领域不断扩
大以及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外合作办学发展十分迅速,办学规模逐步扩大,办学层
次逐渐提高,办学模式也趋于多样化。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2年底,全国经审批机关
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共有712个,遍及28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与1995年初
相比,增加了9倍多。中外合作办学正逐渐成为我国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的一种新形式,
成为加快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急需的各类人才的新途径。从总体上来看,中外
合作办学的发展趋势是健康平稳的,现在已经形成了一批办得好、质量高、有特色、受
欢迎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一些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在办学实践中,积极引进外国
优质教育资源,大胆探索新的办学模式和人才培养模式,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广大教
育工作者坚持依法行政和规范管理,不断探索有效的管理方式和手段,积极引导中外合
作办学向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问:中外合作办学提倡引进优质教育资源,这对我国教育将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答:发展和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核心是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按照中外合作办学
条例的要求,国家鼓励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领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鼓励中国高等教
育机构与外国知名的高等教育机构合作办学;鼓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引进国内急需、在
国际上具有先进性的课程和教材;结合我国的实际,要特别注意借鉴和学习外国教育机
构的办学特色和成功的管理经验,使我国教育机构真正具有比较优势。引进优质教育资
源的标准应当是有利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培养创新能力,有利于提高高等教育、职业
教育的质量,提高教育的国际竞争力,有利于培养现代化建设急需的各级各类人才,培
养全面发展的、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一代新人。应该看到,与世界上教育先进国家
相比,我国教育机构特别是一些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机构在教育理念、教育方法、教育
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差距。中外合作办学在引进优质教育资源的同时
,对我国整个的教育领域也将产生有益的影响。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关键是消化吸
收、利用创新,最终是提高我国教育的整体水平。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引导各类教育机
构特别是高等教育机构加大改革力度,与外国知名的高等教育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办学,迎头赶上世界先进国家的教育水平,真正将引进的外国优质教育资源转化为自身
改革和发展的能力,使我国教育事业真正实现优先、优质的发展。
问:权益保护一直为中外合作办学者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特别关注,请您谈谈如何
依法保护中外合作办学者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合法权益?
答:保护中外合作办学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合法权益,是制定中外合作办学条
例的重要出发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属于公益事业,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保障
中外合作办学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合法权益是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对于引进
外国优质教育资源,促进教育对外开放具有重要意义。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明确规定:中
外合作办学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
例的规定,中外合作办学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依法自主开展教
育教学活动的权利、依法实行自我管理的权利、依法对其所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
及依法享有的法律救济等权利、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的权利。
当前,我们要采取有力措施,积极贯彻落实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的这些权益。首
先,要抓紧制定具体的优惠措施,保障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相关的优惠措施得以落实;其
次,要严格依法行政,依法规定审批时限、程序,规范教育行政部门行政执法行为,不
断提高行政效率,保障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实行自我管理、自主办学。第三,要建立
健全行政救济渠道,保证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或其
他有关部门投诉和复议,能够得到及时、依法处理。我们欢迎中外合作办学者、中外合
作办学机构对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问: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的受教育者和教师的权益保护问题也非常重要。请问中外
合作办学条例在受教育者和教师的权益保护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随着中外合作办学事业的逐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的受教育者的权益保
护已经得到很大改善,但目前中外合作办学确实还存在一些机构信息披露不及时或者不
准确,个别机构收费过高、承诺事项不能兑现等问题,直接损害了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切实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引起我们高度重视,也是制定实施中外合作
办学条例的一个重要原则。对受教育者的权益保护,中外合作办学条例首先体现在要求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具体包括应当将办学类型和层次、专
业设置、课程内容和招生规模等有关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保证办学公开、透明;颁
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与该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颁发的学历、学位
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防止假冒和欺诈的学历文凭;收费项目和标准,依照国
家有关政府定价的规定确定并公布,未经批准,不得增加项目或者提高标准,坚决杜绝
乱收费;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终止及依法清算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清算时财产
处理应当首先退还学生的学费和其他费用,优先保护受教育者的利益。其次,体现在中
外合作办学整个行政管理过程中,从严格审批制度,规范办学资格的合法性到加强监管
,保证办学质量。第三,在受教育者权益受到侵犯时,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代理人可
以依照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行政或司法救济。这些规定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确
保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育、教学质量,保证受教育者受到高水平的教育,维护受教育
者的合法权益。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任职教师的权益保护,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也做了详细规定。具
体包括,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应当有
教职工代表,保证教师可以参与重大决策;教职工可以依法建立工会等组织,并通过教
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依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在终止清算时应当依法清
偿教师的工资和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等。教师的素质是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办学质量
最重要的体现,也是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的关键。因此,要采
取有力措施确保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中外合作办学教师队伍的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
质,实现中外合作办学的根本目的。
问:教育部作为负责全国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请问下一阶段在贯彻
执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方面有哪些打算?
答: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统
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教育部已确定将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作为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近期拟做好以下几项工作: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原则和
要求,抓紧制定配套实施办法,提高实际执行中的可操作性,引导中外合作办学沿着健
康有序的方向发展;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的宏观规划和政策指导,支持和引导中外合作
办学向着举办机构、引进优质教育资源的高水平的合作方向发展,努力提高中外合作办
学层次和质量;完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的审批程序,制定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格
式和统一编号办法;严格审核外国教育机构的办学资质,对中方合作者提供更加充分的
信息服务;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扩大对中外合作办学的监管力度,提高教育行政
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依法管理水平,更好地做好中外合作办学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加
大社会宣传力度,普及中外合作办学的有关知识,介绍中外合作办学的典型经验和做法
,为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实施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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