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lyingoverseas 版 (精华区)
发信人: yurui (offer田里的守望者), 信区: Flyingoverseas
标 题: Offer漫谈(zz,这回应该不会有人再问什么是offer了吧)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2002年04月24日08:58:19 星期三), 转信
对于高校出国一族(我用词也这么恶俗!)来说,offer实在
是命运所系,常被含嗔带爱地称为我佛、哦佛、袄佛, 时时被挂
在嘴边, 惦在心里,好不要紧。本人近一个月前收到了一个,两
周前接受了,现下倍觉空虚,且这里谈谈offer在法律上的一般性
概念,希望对大家在处置Offer时有所借鉴。
Offer实际上是一个合同法上的概念,中文叫要约,在商贸活
动中也叫报价、发价、发盘。 比如鬼子一天发个妹儿过来,发他
一盘——$18,000 per year,full remission of tuition, 这
就是一个缔结合同(卖身契!)的意思表示。球踢到你这一边,
就该由你来决定是不是accept这个offer了,这样就有了合同法上
的acceptance的概念,中文叫承诺, 也就是受要约人同意全部条
件并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一经做出,合同即告成立, 要约
人不得加以拒绝。嘿嘿,鬼子反悔就告他。
煮熟的鸭子会飞吗?鬼子给了offer之后怎么就没有动静了?
收到offer且狂喜之后,不免会有些疑神疑鬼、患得患失的。得之
不易,敝帚弥珍。容易吗?我容易吗!?(带哭腔)不过从法理
上讲, 煮熟的offer是可能会飞走的。原因可能是offer的撤回、
撤销和消失。Offer消失的原因比较好理解,一是有效期已经过了
撤销和消失。Offer消失的原因比较好理解,一是有效期已经过了
(四·一五!),二是被拒(锯offer要慎重! 一个offer对每个
人来说都只有一次),三是要约人或被要约人死亡(最好都别死!
实在得有一个就鬼子算啦,offer咱也不要了,小命要紧)。至于
offer的撤回,指在offer送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 也就是要约
生效之前,以更迅捷的方式,将撤回通知送达受要约人。 这项原
则在传统和正式的商务活动中是有意义的, 不过象咱们现在这样
妹儿来妹儿去的,送达时间可以忽略不计, 这项原则恐怕意义不
大。 不过考虑到中美之间有个时差,如果老美一早用妹儿发了个
offer给你, 中午又抽风补个妹儿说sorry不给你了,从一般事理
来看, 这两个妹儿在你的working hours中是同时送达你的, 所
以从法律上完全可以认定撤回是有效的(可怜!等offer哪儿有什
以从法律上完全可以认定撤回是有效的(可怜!等offer哪儿有什
么working hours,谁不是爹娘养的肉长的,谁不是半夜一两点等
offer!)。Offer的撤销是说在offer已经送达之后使其失效,这
个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很大分歧, 大陆法系不承认要约在一般
情况下是可以撤销的(深得我心), 英美法系则根据对价理论,
认为即使规定了承诺期限,在受要约人未承诺之前, 要约也是可
以撤销的(天打雷劈!)。 不过英美法的这一理论显然这对受要
约人全无保护,缺乏法律的衡平精神, 所以在实务中很少见(有
那么倒霉的弟兄吗?)。 《美国统一商法典》对这一原则也加以
修订,规定要约即使无对价,在一定的、 合理的期限内也是不可
撤销的。所以,熟归熟,教授乱来我们也一样告他违法。
撤销的。所以,熟归熟,教授乱来我们也一样告他违法。
胡扯了半天,都说累了,就懒得细说acceptance(承诺)了,
总之与关于要约的法规几乎完全对称,也可以撤回、撤销、消失,
至于已经接受的offer可不可以反悔,大家自己去琢磨就是了,跟
鬼子打交道,可以圆滑,但是还是要有些原则, 当然可以灵活掌
握,只是还要小心……
反正我是抱住自己的敝帚且去睡大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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