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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yuap (罂粟), 信区: Flyingoverseas
标 题: 在美法律常识-2
发信站: 紫 丁 香 (Sun May 17 15:00:50 1998), 转信
一、租屋之权利与义务
租赁,是一种契约,在不违反公序良俗及公共政策时,依双
方要求而订定。期限在一年以上者,须以书面为约。事实上
,书面契约白纸黑字对双方较有保障。签约时,应列明双方
姓名、地址、承租人数、起迄日期、租金价格、支付日与方
式、水电瓦斯之支付、分租或转租之许可,续租、终止租约
之通知期限与方式等等事项,最好是钜细糜遗。
多数州均倾向保护房客之权益,要求房东提供安全合适的居
住场所并应善尽维修之义务。房东亦须尊重房客之隐私权,
仅於特殊状况下或徵得房客同意时才可得进入租所。房东并
不得有任何歧视行为。
房客除应尽力保持房屋之完善整洁外,按时缴纳租金是第一
义务。房客搬走後,若无毁损房屋,则房东应於收到钥匙後
十五至三十日内,退还押金。否则房客可於小额法庭诉请退
还押金。为避免双方对房屋有无毁损有争议,最隹方式是以
有日期之相机拍照存档,搬入前後均会同房东检查,并出具
清单与证明。
不论租约、各种修屋之数据或双方往来之文书,均应妥善保
存。若房东提起驱逐房客之诉,应立即答辩,有必要时聘请
律师。因此类案件答辩期很短,一旦未即时答辩而败诉,法
警立即前来强制搬迁。反之,房东亦不得未经法定程序而以
不当手段(如断水电、暖气等),迫使房客搬迁。
同学应善用学校中之免费法律服务(legal service)或地方上之非
营利团体,如纽约市之时代服务社(212-962-3069)解决租屋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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