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lyingoverseas 版 (精华区)
发信人: yuap (罂粟), 信区: Flyingoverseas
标 题: 在美法律常识-6
发信站: 紫 丁 香 (Sun May 17 15:02:54 1998), 转信
五、移民法
1.移民
凡美国公民之直系亲属,如未成年子女、父母及配偶皆无需
配额,可直接移民。其他类别移民,则受配额限制。以下说
明各种优先类别。
(1)亲属移民。
第一优先:公民之未成年子女。
第二优先:永久居民之配偶、未成年或已成年而未婚之子女。
第三优先:公民之已婚子女。
第四优先:成年公民之兄弟姊妹。
此外,获特赦移民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亦有配额。
(2)职业移民:
第一优先:(a)具特优能力,表现出色,享誉全国或全球者。
(b)杰出之教授或研究人员,於该学术领域获国际认可,有三
年以上经验,来美寻求类似性质工作者。(c)多国企业之管理
级人员,来美在同一公司或其所属企业工作者。
第二优先:具高学位(硕士以上)或於科学、艺术、商业有
特殊能力者,雇主得为其申请永久居留权。注意,雇主才是
申请人,移民者为受益人。但若符合国家利益,亦可不须雇
主代为申请。
第三优先:技术劳工、专业人员(具学士学位)及其他美国
短缺之劳工。
第四优先:特殊移民。
第五优先:投资移民。
其中之第二、三类优先,多半须另行向劳工部申请劳工证。
但至一九九四年止,有十类市场短缺(但有地域性)之职业
,无须取得劳工证。
2.非移民签证
(1)留学生(F-1及M-1)的打工规定:
(a)校内工作:不须申请许可,但须注册以维持其学生身份。每
周工时限制学期中为20小时,假期时为40小时。
(b)校外工作:(试办时间自一九九四年十月至一九九六年九月止)。
持学生身份,入学一学年(九个月)以上,成绩达一般标准者,
得经校方之外籍学生顾问批准後,任职於移民局或劳工部认可之
公司。效期一年,且可申请延长。叁加此试办计画之公司,须向
劳工部、移民局申请,并出具a.曾对外徵募美国员工至少六十日
而尚有空缺;b.外籍学生将与美国员工同工同酬之说明书。(编
注:九六年新移民法已规定学校不得再发学生工作许可,所有的
学生工作许可均需向移民局申请)
(2)因意外或突发之经济困难,而须校外工作者,得於一学年後,
申请特别许可。其工作范围,亦不限定於前项中的(a)、(b)两项所
述。
(3)实习:除课程必修之实习及建教合作之外,申请人须就读满一
学年,并於毕业前九十日至毕业後三十日内,以I-765及校方推
荐书,向移民局申请工作许可(E.A.D.)。核准後始得工作,期限
为一年。申请时,应向移民局表示,实习系为取得工作经验,
以便期满後返国就业。
(4)应聘签证的新规定:每年限额六万五千名,且须先取得劳工部
之核准。但新法亦取消了「申请人无意放弃国外居所,以证明其
无移民美国之企图」的规定。换言之,H签证可与永久居留权的
申请同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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