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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lismallfish (lismallfish), 信区: Flyingoverseas
标 题: 国务院关于在外留学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Thu Nov 7 13:42:21 2002) , 转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外留学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国务院 颁布时间: 920812
【分类号】 1127019241
【标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外留学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国务院
【颁布日期】 920812
【实施日期】 920812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教育
【文号】
【名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外留学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题注】
通知
广大留学人员热爱祖国,愿意为中华民族的繁荣富强做出贡献。他们在外努力学习,许多
人取得了可喜的成就,赢得了荣誉。留学人员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党和政府一贯热情关怀
、团结教育广大在国外留学人员,祖国期望他们早日学成回国,
建功立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出国留学工作的指示精神,适应改革开放形势发
展的需要,进一步做好出国留学工作,更好地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现就 在外留
学人员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欢迎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公派在外学习人员有义务在学成之后回国服务。
所有在外学习的人员,不论他们过去的政治态度如何,都欢迎他们回来,包括短期回国进
行学术交流合作,以及探亲、休假。对在国外说过一些错话、做过一些错事的,一律不予
追究。即使参加了反对中国政府的组织、从事过危害国家安全、荣誉
和利益的人员,只要他们退出这些组织,不再从事违反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反政府活 动,也
都一律欢迎回国工作。
二、对持过期因公普通护照或一次性出入境因公普通护照的留学人员,可为他们办理护照
延期或换发新护照;对要求将因公普通护照换为因私普通护照的,也可
给予办理;已取得外国国籍的人员应提出退出中国国籍,依照我国国籍法的规定办 理,按
外籍华人对待。
三、留学人员申请办理护照延期、换发新护照,以及退出中国国籍手续时,应予办理。如
与原派出部门或单位有经济及其他未了事宜,应与这些部门或单位协商解决,不影响上述
手续的办理。
四、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后,只要他们持有我国有效护照和外国再入境签证,无须再履行审
批手续,即可随时再出境。
五、派出单位应加强与在外留学人员的联系,主动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留学人员回国
后,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可回原单位工作或自行联系工作,也可以
进入“三资”企业工作或自行开办企业等。要鼓励促进国际交流和合作,经所在单 位同意
,可以在国外兼职。
六、留学人员的家属申请出国探望留学人员,应当允许,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审批。
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通知精神落实具体措施,方便在外留学人员回国,简化入
出境手续,妥善解决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生活上的具体问题。
八、在留学回国人员较集中的地方,可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或社会团体根据需要建立留
学服务机构,帮助留学人员办理有关事宜,为他们提供各种服务。
九、我国驻外使领馆代表国家管理留学事务,应保护我留学人员的合法权益,对他们的学
习研究工作和日常生活给予帮助,为他们排忧解难,并及时向他们介绍我国内情况。要教
育他们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努力学习,自尊自爱,与当地人民友好相处,热爱祖国,维护
祖国的荣誉和利益,为国争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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