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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qpcwth (独翅鸟), 信区: Green
标  题: 《龙旗飘扬的舰队》节选--丁汝昌与北洋海军投降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2003年01月20日22:29:35 星期一), 站内信件

丁汝昌于12日在刘公岛服鸦片自杀。但究竟在这天的什么时间段,史学界存在不同的看
法。争论的焦点,是以丁汝昌名义向日军发出的投降书,究竟是丁氏生前所拟就,还在
他死后为别人所冒名?考证这个问题,必须以慎重的态度,引证不带偏见的直接证据。
  北洋海军投降后,主持投降活动的威海营务处道员牛昶(日丙)、北洋海军营务处道
员马复恒等向清廷报告海军覆亡的禀报中说:“丁提督见事无转机,对职道昶(日丙)等
言,只
得一身报国,未能拖累万人。……不得已函告倭水师提督伊东云,本意决以死战,至船
尽人没而后止。因不忍贻害军民万人之性命。贵军入岛后,中外官兵民人等,不得伤害
,应放回乡里等语。派‘广丙’管驾程璧光等送往倭提督船。程璧光开船之时,丁提督
已与张镇文宣先仰药,至晚而死。这一说法在王文韶奉旨调查海军投降原因时被认可并
转奏,见署理北洋大臣王文韶复奏查明丁汝昌等死事情形折”(光绪二十一年二月十三日
),《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三十五,页二十七,也被清政府接受。此后,北京官场
中有人提出此一事件“情节支离,未敢深信,请旨饬查”,清廷派李秉衡再次调查。李
秉衡调查后,依旧认定丁汝昌是在安排了乞降活动后才自杀的。见李秉衡:“奏遵旨详
查丁汝昌等死事情形折”(光绪二十一年三月初三日),《李秉衡集》,第219页。所以朝
廷三月十五日发布上谕:“已革海军提督丁汝昌,总统海军始终偾事,前经降旨拿问,
获咎甚重,虽此次战败死绥,仍著毋庸议恤”。见《中日战争》丛刊,第三册,第584页

  由于牛昶(日丙)、马复恒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为了推卸对海军投降的责任,他们
的证词尽管是直接证据,但存在着作伪的可能性,探索此案尚需寻找新的史料依据。以
往史学界引证较多的另一个论据,是蔡尔康编著的《中东战纪本末》中的记载:丁汝昌
“再召中西各员会议,佥称实已束手无策,不如设法降日以救生灵。乃于十八日遣'广丙
'管驾程璧光乘坐‘镇北’小舰,高揭白徽……投递降书。……十九日,‘镇北’又入日
营,而下半旗。……及接见程差弁……则曰:昨带贵提督公牍及私函呈丁公,观其容色
,似甚感动,即入座作函毕,起而言曰:‘我事毕矣!’遂入卧室,服生鸦片一大剂。刘
总兵、张总兵各如法服之。今提督及左右二总兵皆已殉节,我辈无所措手,惟有照昨日
所议勉强办理而已”。见《中日战争》丛刊,第一册,第192~193页。蔡尔康的材料,
因属第二手,其真实性仍可怀疑。
  近年发现的"广甲"管轮卢毓英回忆提供了新的旁证。卢毓英记录"十八日(即2月12日
)丁统领命候补直隶州借补游击海军军械委员陈恩焘作英文情愿输服之书,并请释海军士
卒,命'广丙'管带都司程璧光乘'镇北'蚊船悬白旗献于倭舰统领陆奥。先是海军仅剩'镇
'、'平'、'济'及'康济'、'广丙'五艘并蚊船六艘,盖以军伙已罄,军粮已绝,无可如何
,乃问计于陈恩焘。陈曰,外国兵囗有情愿输服之例,遂引某国某人有行之者,丁意遂
决,命陈书而献之。"卢毓英还写道:"元月十八日夜,北洋水师统领丁汝昌及黄岛陆军
统领张得三(即张文宣)服毒而亡"。见《卢氏甲午前后杂记》,第47~48页。在卢氏的回
忆中,明确指出了参与起草降书的中方人员为陈恩焘。陈恩焘是船政后学堂驾驶班第五
期毕业,也是第三批赴英国的留学生。光绪十八年八月十八日由李鸿章提名担任北洋海
军提标游击总管全军军械,属于丁汝昌直接管理的军官。在刘公岛上的美国人马吉芬也
说:丁汝昌"为了麾下将士的生命而与敌签约。这是他自己的决定"。见《廿七八年海战
史》别卷,第596页。主张北洋海军投降文书是在丁汝昌自杀后由别人伪托丁氏名义撰写
的学者,他们依据的史料,主要是姚锡光《东方兵事纪略》中的说法:"勇丁、水手露刃
摄汝昌,汝昌稍慰之,入舱仰药,张文宣继之,十八日晓夜四更许,相继死。牛昶召诸
将并洋员议降,瑞乃尔请如汝昌前议,沉船毁台乃议降事,诸将及英员皆不许。于是英
员浩威作降草,仍托诸汝昌语,管带闽人某译华文,牛昶(日丙)署以海军提督印。黎明
,'广丙'管带程璧光乘'镇边'艇,悬白旗,诣倭军乞降"见《中日战争》丛刊,第一册,
第72页。当时同在岛上的外籍雇员泰莱的回忆:"十二日晨,丁提督自杀。此际情形,予
无直接之见证,惟得自谣传及瑞乃尔之报告而已。……盖丁死后,马格禄、好威及中国
将弁数人上陆抵道台牛氏家,遇瑞乃尔。好威倡议假丁提督之命作降书,并亲自起草。
书成,译作中文,并钤提督印信。"见《中日战争》丛刊,第六册,第67页。惟泰莱已事
先声明"予无直接之见证,惟得自谣传及瑞乃尔之报告",这就是说,以他的回忆来定论
本身是不可靠的。而姚锡光因当时并不在刘公岛上,他的看法,法律上属于传来证据,
本质上同蔡尔康编著的《中东战纪本末》属于同一档次的材料,难以作为直接证据立论

  也有学者以《丁氏宗谱》记载丁汝昌"卒于光绪二十一年正月十八日辰时初"为据,
则该宗谱因与当事人丁汝昌有重大利害关系,同样不足以此立论。或有以《庐江文献初
编·丁汝昌传》为论据,则且不说方志人物传也属传来证据,其中所说丁汝昌"召营务处
牛昶(日丙)而谓之曰:'吾誓以身殉,救此岛民耳。可速将提督印截角作废!'牛诺之。汝
昌遂仰药殉。……时〈正月〉[二]十一日也"。见《中日战争》丛刊续编,第十二册,
第383~384页。按:该丛刊续编第一册所载"凡例"称,衍字上加[],增补脱漏字上加
〈〉,本身在时间问题上就存在错误,即使按照编者的主观意愿,将二十一日的"二"字
定为衍字,又人工补上"正月"二字作为脱漏字,则正月十一日为2月5日,日期完全错误
,又岂能拿这样的方志记载来作论据,否定《清史稿·丁汝昌传》所载"遂以船降,而自
仰药死"的记录呢?
  此外,池仲祐《海军大事记》说:"军民闻丁已死,聚集千人至水陆营务处,迫总办
道员牛昶(日丙)用德人瑞乃尔前策。牛亦以为不可,然百端劝谕,众仍不从,乃用丁汝
昌名致书日将"。见《洋务运动》丛刊,第八册,第495页,将策划投降说成是有"千人"
参与大活动;刘声木认为,"当时所以投降者,实各舰管带与军门幕府无为张鹤楼孝廉尔
梅,熟商定计。孝廉本属书生,身临危地,首先畏死,与闽人同意,是以定计投降。军
门原未知之也,及知之,已仰药死矣。此无为常曙东茂才师必森所告之余者,茂才师即
闻之于孝廉自谓,当不诬也"。见刘声木:《苌楚斋随笔续笔三笔四笔五笔》第1095页,
因均系第二手孤证,难以作为可信材料使用,录此备考。
  就我自己而论,在本书的初版及由我执笔撰写的《中国军事百科全书·丁汝昌》条
目中,也采用了丁汝昌自杀后别人冒用他的名义撰写降书的说法,但现在仔细查证了所
有已公布的史料(尽管卢毓英的回忆中也有讹误,如说"献于倭舰统领陆奥",应当是伊东
等等),我认为将丁汝昌排除在起草投降文书之外的根据尚不充分。从严谨的学术规范出
发,目前没有充分的论据推翻王文韶、李秉衡的调查结果,希望学术界能够发现新的材
料,进一步探讨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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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事浩茫连广宇,于无声处听惊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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