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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ersy (Green Mouse), 信区: Green
标  题: 扼敌咽喉——未来战争如何实施海上封锁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Mon Jul 29 19:41:14 2002) , 转信

    据美国媒体不久前披露,美国将于明年年初动用陆海空三军约25万人,对伊拉克发动
全面攻击。据称,美国将动用侦察预警卫星、监视系统配合第7舰队和第5舰队,加强对中
东和印度洋海域的监控,重点封锁马六甲海峡、波斯湾和索马里海岸。海上封锁已成为未
来局部战争中最重要的作战样式之一。

    海上封锁有四种形式

    对敌进行海上封锁通常可采取四种形式:一是障碍封锁。就是利用水雷、沉船、栅网
等水中障碍进行封锁。其中利用水雷进行封锁是最常用的一种手段,具有强大的心理威慑
作用。如第二次世界大战德国对英国进行了多次布雷封锁,共布雷3万枚,对英国赖以生存
的海上交通线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当时英国被水雷炸沉的军舰达280艘、商船296艘,海上
交通一度陷入困境。二战末期,美国对日本进行了代号为“饥饿战役”的大规模水雷封锁
行动,从1945年3月到8月,美军动用了B—29轰炸机在日本周围海域布设了水雷12035枚,
以损失15架飞机的微小代价取得了击沉击伤日本670艘舰船的战绩,基本切断了日本的海上
交通线。

    二是火力封锁。就是指利用战术导弹、岸防导弹、岸(陆)基火炮等武器,建立火力
封锁体系,以火力控制敌占近岸岛屿周围的领域。通常当己方兵力在海峡活动频繁时,或
敌对近岛实施运输补给时,即适时组织各种火力进行强力封锁。如海湾战争中,美军首次
在实战中使用了舰载“战斧”巡航导弹,将其作为首次突击力量,与航空兵共同实施了空
袭作战。

    三是兵力封锁。是指利用海、空军联合机动作战力量建立海上兵力部署,打击和拦截
封锁区内的敌舰船,隔绝敌岛与外界的海上联系。按使用的兵力,可分为潜艇封锁、水面
舰艇封锁、航空兵封锁以及诸军兵种联合封锁。在1962年美苏古巴导弹危机中,美国为阻
止苏军向古巴运输进攻性武器,动用了240艘作战舰船、8艘航空母舰和386架作战飞机,重
点封锁了尤卡坦海峡、佛罗里达海峡和向风海峡,封锁了进入古巴的所有海上通道,海上
封锁线长达5000海里,形成了两个半径约500海里的包围圈,达到了威慑封锁的目的,迫使
苏联做出让步。

    四是综合封锁。综合封锁是指综合运用上述三种封锁方式。马岛战争中,英军对马岛
建立了以核动力潜艇和常规潜艇以及海上巡逻飞机为第一道,以水面舰艇与舰载机为第二
道,以驱逐舰和护卫舰为第三道封锁线,组成了远、中、近程,高、中、低空交叉的火力
封锁网,彻底切断了马岛与阿本土的一切联系达到了孤立和封锁马岛的目的。海湾战争中
,多国部队派出包括航空母舰、核潜艇在内的各型舰船250艘,舰载机500余架和30余颗侦
察卫星与通信卫星在内的多种封锁力量,形成了水面、水下、空中多维一体的封锁作战系
统。

    封锁作战的主要特点

    根据所要达到的目标不同,现代封锁作战既可能是战略性的,也可能是战役性的。战
略性封锁作战,通常以封锁敌国的对外经济往来,削弱其战争潜力,对敌国军队和民众施
加心理影响,迫使其屈从于封锁国的意志,最终放弃战争企图为最高目标。战略性封锁通
常以动摇对方的政治统治,削弱对方的经济实力为目的,其封锁作战持续时间一般较长,
少则几个月,多则几年甚至更长时间。战役性封锁作战,既可以在战前实施,也可以在战
争过程中实施。无论采取哪种封锁方式,海上封锁作战都必须做到因海制宜、因时制宜、
因人制宜。现代封锁作战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战略性、政策性强,决策层次高。从封锁所要达到的目的、封锁的目标选择到封锁
的范围及持续时间等,往往都是由最高军事当局做出决策。在英阿马岛战争中,当阿军攻
占马岛的当晚,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就亲自主持召开了紧急内阁会议,商讨事态,并成立
“战时内阁”,决定调集三军精锐力量以夺回马岛。美国通常也是把实施封锁作战的决策
权集中在以总统为核心的国家最高军事指挥当局手中,由总统及其参谋班子具体作出封锁
决策。

    2.以海空封锁作战为主,其它封锁形式配合。与此同时,太空战场、电磁战场上的封
锁与反封锁作战也将同时展开。大纵深、立体化、多维化已成为现代封锁作战的典型特点


    3.封锁目标多元化,封锁样式多样化。当战略战役上需要对敌方实施武力封锁威慑时
,封锁作战的主要形式是以兵力集结、投送、演习等方式,在敌方边境区或占领区周围建
立封锁区,切断敌同外界的联系,迫其让步;当战略战役上需要通过封锁为以后的作战行
动创造条件时,封锁作战则主要采用兵力封锁、火力封锁和障碍封锁等方式,对敌实施严
密监控,从根本上削弱敌人的作战潜力,分化瓦解其战斗力。

    4.要注重封点断线。港口、机场是敌占近岸岛屿行动的起点,又是其赖以支撑的重要
目标;海上航线是敌行动的必经之路。敌在反封锁作战中,很难迅速改变其港口、机场和
航线的位置。因此,封点断线,是对敌近岸岛屿封锁战役的核心任务,是实现封锁战役目
的的有效手段,要充分利用水雷封锁的有利条件,有计划地组织海上伏击,彻底地封点断
线。

    封锁作战要考虑国际法的因素

    海上封锁作战,由于需要用武力切断某一国港口、海岸或空中、边界对外的经济、军
事联系,不可避免地要涉及第三方的利益。这就要求在决策和实施封锁作战的时候要充分
考虑到国际法的因素。有关封锁作战的国际法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国际公约,如1856
年《巴黎会议关于海上若干原则的宣言》;二是国际惯例,如1909年虽没有被各国正式批
准,但作为国际惯例被各国所认可的《伦敦海战法规宣言》等;此外,1994年7月由国际人
道主义法学会制定的《适用于海上武装冲突的国际法》(又称《圣雷莫海战法手册》)等
也是实施封锁作战需要参照的重要文献。上述国际法规和惯例对国际海空封锁的性质、区
域划定、封锁原则,对破坏封锁船舶的处置规则等都做了详细阐述。其中,关于封锁区域
,《伦敦海战法规宣言》规定:“封锁不得扩展到敌方所有或占有的港口和海岸以外。”
关于封锁的权限,上述巴黎会议宣言第四条规定:“为了使封锁具有约束力,封锁必须是
有效的。”这一规定废除了历史上曾经存在的“纸上封锁”。强调封锁以实际存在为限,
如果因封锁国兵力不足,而出现了其他国家的船舶或飞机穿过了封锁海域的事件,则不能
认为该船舶或飞机侵犯了封锁国的权利。此外,国际法还规定了封锁必须具备一些基本条
件,包括:1.封锁是国家行为,“宣告封锁由封锁国或由海军当局以封锁国的名义为之”
;2.封锁具有普遍化,“公正不偏地适用于一切国家的船舶”;3.封锁要宣告和发出通知
,“封锁声明由封锁国或实施封锁的海军当局发布,并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各中立国以及被
封锁区域的当局,声明内容包括:封锁开始的日期,被封锁区域的地理界限,准许中立国
船只驶出的期限。如果封锁行动与声明不符,封锁则无效。”而在实际中,由于上述国际
法不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各国出于各自的国家利益和具体情况不同,对上述国际法的认
可和执行上也常常不一样,有些大国甚至将海上封锁作为其干涉别国事务、推行霸权主义
的一种手段。  (黄山  牛宝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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