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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ersy (Green Mouse), 信区: Green
标 题: 紫丁香BBS站附件属性管理办法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Wed Oct 26 07:30:59 2005), 站内
【 以下文字转载自 rules 讨论区 】
发信人: rules (我爱紫丁香!), 信区: rules
标 题: 紫丁香BBS站附件属性管理办法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Wed Jun 29 11:08:25 2005), 转信
紫丁香BBS站版面附件属性管理办法
1.附件属性的批准和回收以促进版面的交流,促进版面良性发展为目的;
对技术类和学术类版面,可进行适当的政策倾斜。
2.在具有附件属性的版面, WEB方式登陆的用户可直接上传或下载附件;
Telnet登陆的用户可通过zmodem功能上传和下载附件;
3.作为版面的附加属性,版面在默认情况下不具有该属性;版面在转正
两周后,方可申请该属性;
4.附件属性申请在Board版进行,标准格式如下:
题目:Board申请变更附件属性(Board为版面名称)
内容:
(1).版面英文名称:
版面中文名称:
(2).版面所属分区:
(3).申请内容:(申请附件属性/取消附件属性)
(4).申请原因:(至少100字,不得抄袭)
(5).申请人是否仔细阅读并同意《紫丁香BBS站附件属性管理办法》:
(是/否)
(6).版面附件属性管理方案: (版面管理附件的具体办法和措施)
5.用户发布的附件视为所发表文章内容的一部分,不得违反本站站规和各
版版面规定,本站其他管理办法中涉及文章发表的规定也同样适用于附
件内容的管理。
6.用户在使用版面附件功能的过程中,不得发布含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内
容的附件,不得发布含有人身攻击和侮辱性内容的附件,不得发布含有
色情内容的附件,不得发布含有非法商业广告内容的附件,不得发布含
有其它不适当内容的附件。对于出现此类内容,但版主没有及时处理的
版面,永久取消该版面的附件属性,并对版主进行处罚,最高可免去版
主职务,直至删除帐号。
7.附件内容应与版面主旨及用户所发表的文字内容相关,版主和站务有权
依照相关站规和版规对所发表的文章及其附件进行修改或删除。版主应
及时对附件进行整理,对于含有不合适内容或含有不安全程序的附件应
及时删除。如版面在三个月内累计三次违反,可取消版面附件属性。
8.为节省本站资源,用户不得将过大的音像制品、应用软件、图片文档等
文件通过分拆成若干小文件的方式利用附件功能上传到版面。用户如有
违反,最高可删除其帐号;对于没有及时处理的版面,可取消其附件属
性,并给予版主适当的处罚。
9.用户发布的附件内容由发表人负责,附件中含有的运行程序或文档,其
运行或开启的安全性由发表人负责。本站不承担因使用附件功能而可能
给用户造成的损失。不承担因附件引发的版权责任。
10.如因系统故障或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附件的缺失或损坏,本站不保
证恢复,不承担由此而可能给用户造成的损失。
11.为了节省服务器空间,保证备份工作的顺利进行,严禁将带有附件的文
章收入精华区;带附件文章最多有十篇可以在版面保留超过一个月,其
他附件文章应尽量在讨论结束后及时删除。版面如有违反,最低取消附
件功能一个月,最高永久取消附件功能。
12.严禁利用附件上载作为个人签名档,对于用户在有附件属性的版面利用
本版附件作为签名档的,一经发现,取消版面发文权利 3-7天,严重的
或者累犯的可追加处罚。
13.贴图版作为具有附件属性的特殊版面,可不受本办法第11条约束。
14.贴图版属于本站带有附件属性的特殊版面,受本站站务组直接领导。关
于贴图版的功能申明如下:
(1).贴图版仅限于发表图片类附件;
(2).贴图版除给大家一个帖图交流的环境外,还承担其他责任:
当本站没有附件属性的其他版面因版面原因需要发表图片作为文章
的一部分时,可到贴图版发表。发表时需注明版面和保留时间,并由版
主设为不可回复。然后图片链接作为版面文章的一部分发表于对应版面。
此类情况贴图版原则上不支持与该图片有关的讨论。
(3).贴图版不承担与图片有关的更深入问题的讨论,相关讨论可以采用
引贴图版链接的形式在其他相关版面发表。特别的,版面不支持与
图片相关的社会问题以及抗日类话题的讨论,此类图片原文将不可
回复管理,此类问题的讨论请到黑土地等相关版面。
(4).本站不支持在贴图版发表图片,并引用作为个人签名档或说明档的
一部分。出现此类现象图片原文将在贴图版删除。
15.版面附件遵从隐私保护原则,请不要在附件中包括涉及本站或者本校个
人隐私的图片或者其他文件,违反者一旦被投诉将受到严厉的处罚。特
别地,未经当事人允许不得发表涉及隐私的图片。当图片属于合影性质、
公开发表照片或者活动照片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16.本站 0区因本站站务管理及 BBS界面设计原因成立的系统版面具有附件
属性时,不受本办法第11条等部分条款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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