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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8-4”毒剂伤人事件续:1亿日元慰问金的潜台词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Wed Sep 3 19:22:33 2003)
“8-4”毒剂伤人事件续:1亿日元慰问金的潜台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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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3日17:08 北京晚报
本报记者 张卉 于建 实习记者 傅洋
今天是2003年9月3日,将时间倒回至一个月之前,齐齐哈尔“8·4”事件的点点滴滴
仍在眼前。43名中国人受伤,其中1人救治无效死亡,至今仍有多人在医院治疗———虽然
生活还得继续下去,但是整个事件所带来的阴影一时还难以忘却。
日本政府:是“慰问金”而非“赔偿金”
阴影难以驱散,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日本政府对整个事件的态度实在让人难以理解。
据昨天出版的日本《读卖新闻》报道,日本政府对待“8·4”事件的最新态度是:日
本政府将对中国齐齐哈尔市的原日军化武受害者支付慰问金1亿日元(注:约合700万人民币
)。这笔费用将从本年度的遗弃化武处理费和外务省预算中拨出。目前日本内阁府遗弃化武
处理办公室和外务省等方面正在详细地计算这笔资金具体分配方法,其中包括对当地医疗
队的支援费用;对死亡者的家属和中毒者的慰问金;中毒者的住院费;为防止受害扩大对
化武的包装费等。对此举,日本外务大臣川口顺子说,根据有关禁止化学武器的条约,作
为处理化学武器事宜的一环,以支援当地医疗活动等形式支出这笔费用是适当的。据悉,
本年度日本处理遗弃化学武器的预算为307亿日元。
而对于如何具体进行善后处理和赔偿等问题,日本政府则一直守口如瓶,只字不提。
此次日方态度的出炉依然与“赔偿“二字擦肩而过,对于齐齐哈尔市政府代表受害者及受
害单位提出的赔偿要求则以“由于中国政府已在1972年签署的日中联合声明中放弃了战争
赔偿要求,因此不存在赔偿问题”为由予以拒绝。
中方律师:“慰问金”的潜台词是“不赔偿”
侵华日军遗弃在华化学武器受害者跨国诉讼案的中方律师苏向祥对记者说,今天早晨
,他刚刚从日本“中国人战争受害索赔要求日本律师团”处得知,日本政府代表团今日已
经启程赶赴齐齐哈尔,继续就“8·4”毒剂事件的善后问题进行磋商。
在苏律师看来,日本政府之所以强调这笔钱是“慰问金”,并不是玩简单的文字游戏
,而是由于日本政府认为,“中国已放弃了战争赔偿请求,因此不存在赔偿请求权”。苏
律师表示,“这种态度是日本政府一贯的伎俩,提出所谓以慰问金的形式了断事情,是日
本政府为了避免政治解决而采取的权宜之计,实际上是不承认赔偿请求权。”
1995年12月26日,日本政府就曾经明确表示:日中间有关战争的赔偿请求权问题,自
从1972年发表日中联合声明以后就不存在。该请求权包括中国和中国人民对日本的所谓战
争请求权的问题,联合声明后日中两国之间都不存在。苏律师认为,直到现在日本的一些
人仍以联合声明已经解决为由,否定中国受害者个人和国家向日本提出的正当请求的权利
,这是一种极其不负责任的态度。
而根据国际法,中国受害者无论在战前还是战后都拥有法定的权利主张损害赔偿,战
前日本就曾加入禁止使用化学武器的海牙公约,战后日本又于1997年4月29日加入具有国际
法律效力的《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按照这些条约,日本政府把毒气弹运入他国的领土是
违反国际法的,战败后为了隐藏,将毒气弹遗弃和置之不理当然更违反国际法。苏律师认
为,“8·4”事件的实质是日本政府对毒气弹的遗弃和置之不理。而按照《禁止化学武器
公约》,日本政府有义务自公约生效之日起10年内对遗弃在华的化学武器进行销毁,可现
在日本却不加速履行义务,也不主动公布遗弃地点,置之不理,以至于发生伤害事件,所
以,日本政府必然要履行赔偿义务的。
最后,苏律师表示,由于“8·4”毒剂伤人事件,日本政府处理类似事件的借鉴,因
此日本政府不能简单地以“赔偿金”敷衍塞责,而必须对受害者道歉、赔偿,并为防止类
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履行应尽义务和做出切实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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