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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松花江大污染期待法律化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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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松花江大污染期待法律化大赔偿
发信站: BBS 哈工大紫丁香站 (Tue Nov 29 14:59:30 2005)
2005年11月29日07:45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作者:徐迅雷
终于度过停水危机了,27日18时,黑龙省省长张左己在一位市民家里喝下了松花
江恢复供水后的第一口水(据11月28日《新京报》),当然,这主要是象征性的。近
一个时期以来,吉林等一些地方相继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
了严重损失,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等中央领导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坚决遏制重
特大事故多发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据新华社11月27日电)。
哈尔滨水危机过去后,是不可“松一口气”的,应该有更多的事可做。
哈尔滨大停水的“上游”是松花江大污染;松花江大污染的“上游”是吉石化大爆炸
。“污染过后,吉林石化该当何罪?黑龙江将依法追究始作俑者责任”,11月27日《
都市快报》“中国周刊”这个标题做得醒目。这次哈尔滨大停水事件引发世人注目,国务
院高度重视,不仅派出了工作组,温家宝总理也亲临一线。停水危机过去之后,如何追究
始作俑者的责任,是一个严肃而重大的问题。
温总理要求“认真调查事故原因,严肃处理,追究责任”(见11月27日《新京报
》)。黑龙江环保局有关负责人也已表示,在这场水危机过后,将追究始作俑者吉林石化
的责任。“它所带来的危害已经淋漓尽致”,“其实,他们早该承认他们所造成的后果”
。作为全国最大的苯胺基地,“上世纪50年代吉林石化建成后,就成了松花江最大的污
染源”。责任当然要追究,而且大责任要大追究,“如何追究”,是一个现实的问题。
我们知道,处理问题,追究责任,路径与通道有不少,党纪处分、行政处分是自上而
下的,而我期待的是受害方——主要是黑龙江方面,切实走上法律通道,而法律路径是“
并行”的:原告与被告,在法律面前以平等的身份解决问题、厘清责任、赔偿损失。在刑
事责任之外,对于后果严重、损失巨大的“松花江大污染”,最值得期待的,正是民事上
的“法律化大理赔”——无论是上亿元的天价索赔也好,无论是1块钱的象征性索赔也好
,都法庭上见。
现在,环保总局已确认松花江污染事件由中石油吉化公司双苯厂负责;作为责任方,
中石油也已经向黑龙江说过“对不起”的道歉声了,而且还有“将为哈尔滨新打百口深水
井”的“赔偿方式”,但这种“赔偿”属于道义上的“补偿”,不应该成为“理赔”的主
要路径。在这个努力构建法治的社会,我们期待的不是责任方的声声道歉,因为道歉是虚
的,是姿态性的;所以现实其实并不十分需要道德意义的道歉,更不需要行政意义的道歉
,更更更不需要“危机公关”意义的道歉。在这个努力构建法治的时期,我们期待的也不
是听到受害方领导说“第一口水我先喝”,而是说“第一个诉讼我先提起”。
这次如果最终真的通过“法庭上见”,中石油的吉化公司双苯厂即使真的赔了个“倾
家荡产”,那也挺好,那样也给后世以强大的警示。现在,哈尔滨市民丁宁和王保庆分别
以自己生活受到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严重影响、吉化公司双苯厂向松花江排放污染物质致使
企业损失为由,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分别要求吉化公司双苯厂赔偿其购买纯净水款15
元、赔偿其饭店损失1万元(11月27日《潇湘晨报》等媒体报道),这很好,但毕竟
还是“散打”,仅止于此是远远不够的,距离“大理赔”遥遥,根本惩治教育不了施害方
。要知道,中石油事故连连,从重庆开县大井喷事故发展到如今吉化公司双苯厂大爆炸,
其中正是缺乏法律意义的“倾家荡产”的“赔偿之惩”。
因为法律的公开公正,其惩前毖后的作用是最好的,比任何法律之外的“赔偿援助”
都更有教育意义。由此想到了著名的法律故事“夏威夷的椰子”。夏威夷地处太平洋中部
,属湿润的海洋性气候,岛上椰子树很繁茂,但现在很少看到树上有椰子。上世纪60年
代,一位美国游客在公共海滩上舒服地晒太阳,不想大风突至,将一只椰子从高高的树上
吹落,直击游客的天灵盖,使他一命呜呼。该游客有一兄弟是精通民事诉讼律师,当即控
告管辖这片椰林的夏威夷州政府。官司拉锯战进行了数年,最终法院判决夏威夷州政府赔
偿原告1000万美元。当时还引得许多游客纷纷跑到沙滩上椰树下守株待兔,期待椰子
砸中自己。州政府一看不妙,但又不能把美丽的椰子树给砍了,于是立马组织了一班人马
去砍树上的椰子。(见《历史律令——影响人类社会的十大宪法和法典》一书第5页)“
夏威夷的椰子”不再砸死游客,正是因为有了法院对夏威夷州政府1000万美元的判赔
;要让“双苯厂的生产”不再污染江河,难道不正需要法院的几千万元人民币判赔的教训
吗?没有一点“夏威夷椰子”的“法治”精神,想要达到“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多发势头
”的目标,难。
公共事务的法律化运行,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必要路径。我们应该逐步摆脱行政化处理
事故的人治色彩,摆脱政纪化追究责任的路径依赖,而应坚持以法律为主来调整关系、理
赔损失、警示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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