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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中石油  贪天之功,据为己有!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Tue Dec  6 21:50:56 2005), 站内

【 以下文字转载自 Black_Soil 讨论区 】
发信人: takeon (star), 信区: Black_Soil
标  题: 中石油  贪天之功,据为己有!
发信站: BBS 哈工大紫丁香站 (Tue Dec  6 19:13:42 2005)

据《新京报》12月4日报道,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日前向吉林省政府捐助500万元,支
援松花江污染防控工作。

  看过这则消息,我的头脑中立马蹦出一个疑问:国有企业有“捐款”的权力吗?

  国有企业是属于全民的,它所拥有的资金一般只有三个方面的合法去向。除此之外,
国企无权决定其他的用途。这三个去向是:一,职工的工资。这是法定的义务。二,生产
和经营的成本,包括扩大再生产等各方面的用途。这是企业发展的必需,属于企业经营权
。三,利税。国家投资办企业,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增加财政收入。


 
 
  而“捐款”应该是一种“私事”,其根本的前提是捐赠者对所捐的财产拥有所有权。
比如,个人可以捐款、个体私营企业的老板也可以捐款,他们捐的当然都是自己的钱。比
尔·盖茨的捐款已达五六百亿美元,没有一美分是别人的财产。

  那么,中石油此次捐出的500万元是该公司总经理的钱吗?不是。是中石油职工的钱吗
?也不是。显然,那是公司的钱,是“全民”的钱,中石油此次捐款是慷“全民”之慨—
——可是,中石油有这个权力吗?

  也许有人要说:松花江污染的治理肯定需要很多很多的钱,当地政府的财力可能比较
紧张,在这种情况下,中石油拿出500万元,这不是雪中送炭吗?

  现代社会讲求权责明确、分工合理。就救灾或应对公共卫生事件来说,政府负有最主
要的责任,同时社会各界也应该积极行动起来,比如捐款、捐物、做义工,等等。政府责
任是法定的、不可推卸的,而社会捐助是道义上的、自发自愿的。作为松花江污染事件的
肇事方,中石油当然要付出代价,即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对污染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这种
赔偿属于意外支出,与国家赔偿类似。它虽不在上述“三个出口”之列,但也是必须的。
当然,付出这样的代价后,应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此之外,中石油及其职工如果
觉得自己还负有道义上的责任,可以发动职工捐款捐物,当然,这要掏个人的腰包,而绝
不能花国家的钱。

  中石油“捐款”500万元,从理论上讲就意味着它上缴的利税要缩水500万元。如果吉
林当地财政实在紧张、确实需要那500万元,那么中央财政应该解囊,而中石油该向中央财
政交多少还要交多少。这两种路径的结果虽然是一样的,但意义却有质的区别:财政转移
支付这笔钱,是政府代表全民在治理污染;而中石油“捐款”却好像是该公司在行善——
—“贪天之功,据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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