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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gaea (嘎雅§节制之美), 信区: WarofIRAQ
标  题: 联合国框架与倒萨战争的合法性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2003年04月05日10:22:04 星期六), 站内信件


 作者:求稗书斋 提交日期:2003-03-31 18:14:00  


  
  刘大生
  
  
  
  一、美英自卫是不是理由
  《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规定:“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在安全
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前,本宪章不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
卫之自然权利。”
  伊拉克总统萨达姆公开支持巴勒斯坦激进组织,给每一个有人肉炸弹的家庭发
放25000美元奖金。秘密支持的究竟有多少,不得而知。伊拉克副总统拉马丹2003
年3月29日宣布,在全国使用人肉炸弹对付美英军队,实际上从3月28日已开始使用
。培训人肉炸弹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不是十天八天就能完成的。说明伊拉克在倒
萨战争爆发很早之前就开始培训人肉炸弹了,它早就有人肉炸弹。人肉炸弹对于美
国海外机构、侨民以及对美国本土都有袭击,美国当然可以认为与伊拉克有关,可
以认为进攻伊拉克是自卫反击。英国当然可以参与进行集体自卫。
  中国驻科威特大使馆前官员孙渤2003年3月29日在中央电视台说:1990年8月,
伊拉克占领军在科威特的大街上要求孙渤申明中国支持伊拉克的占领,受到拒绝后
就从孙渤的背后向孙渤的耳边开枪,这实际上就是对中国的武装挑衅。萨达姆支持
的巴勒斯坦人肉炸弹也已炸死了多名中国在以色列工作的各界人士。这实际上也是
对中国的侵犯。9.11事件的死难人士中,也有中国同胞,这自然也可以认为是萨达
姆支持的恐怖组织对中国的侵犯。
  诚然,美国为首的北约轰炸中国驻南联盟大使馆,也是对中国的侵犯,但是,
美国毕竟还道歉了,还赔了一点钱,毕竟给了中国一点面子。而伊拉克支持的激进
组织用人肉炸弹炸死了中国人,却连一声sorry都没有说过。
  中国也应当自卫反击。中国不反击也就罢了,但是至少不应当阻挠美国自卫反
击。
  二、在联合国框架内难说美国违法
  其他国家当然有权说美国、英国不是自卫,有权要求安理会采取措施,有权要
求在联合国的框架内解决问题。
  但是,根据《联合国宪章》设定的框架,却找不到制约美英等国的法律依据。
因为:
  第一,安理会常任理事国都有发动战争的特权。
  《联合国宪章》并没有直接规定常任理事国有此特权,但是这一特权可以从常
任理事国的否决权推导出来。
  众所周知,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是有否决权的,这种否决权基本上不需要回避本
国事务。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安理会讨论决定采取本宪
章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强制措施(包括经济关系、铁路、海运、航空、邮电、无线电
及其他交通工具之局部或全部停止,以及外交关系之断绝),和根据第四十二条采
取军事手段(包括联合国会员国之空海陆军示威、封锁、及其他军事举动)的时候
,安理会中的当事国可以投票,常任理事国可以行使否决权。只有当安理会讨论决
定非强制性措施(即本宪章第六章规定的关于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公断、司
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之利用、或各该国自行选择之其他和平方法解决争端
)的时候,争端当事国不得投票,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才可能回避。因此,当一个
常任理事国未经安理会同意发动战争时,安理会如果要对它进行制裁,就会遭到该
国的否决,就不能实施制裁,发动战争而又不受制裁,不等于有战争特权吗?所以
说,安理会常任理事国都有发动战争的特权。
  第二,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使用战争特权已经成为历史惯例。
  正因为常任理事国都有发动战争的特权,所以,常任理事国就经常单独发动战
争。比如,1946年12月法国全面进攻越南,1960年美国进攻越南,1978年12月越南
代表苏联全面进攻柬埔寨,1979年2月中国进攻越南,1979年12月苏联全面进攻阿
富汗,1982年4月,英国进攻马尔维纳斯群岛(福克兰群岛),1999年3月美英法等
国轰炸南联盟,等等,都没有经过安理会讨论授权。
  既然如此,美英两国发动倒萨战争就不能算违法。尽管常任理事国的战争特权
并不合理,但是,这种不合理的特权毕竟使安理会无法作出“不得进攻伊拉克”的
决定。
  三、安理会被漠视不是美国一国的责任
  安理会无兵无饷,当然不能在严格意义上授权动武。所谓授权,无非是五大国
立场一致,盖一个图章,战斗人员和战争费用全由当事国自己解决。然而,安理会
却自甘堕落,连个图章也盖不好。
  所谓自甘堕落,首先表现为安理会五大国不团结。五大国立场一致了,什么问
题都能解决。典型的例子就是柬埔寨问题和阿富汗问题。柬埔寨的问题其实就是中
苏美不一致的问题,当五大国立场一致时,柬埔寨问题就不再是问题了;阿富汗问
题其实就是美苏矛盾造成的,当五大国立场一致时,阿富汗很快恢复了正常状态。
在伊拉克问题上,如果五大国一致要求萨达姆引退出国,萨达姆决不会像现在这样
强硬。
  安理会的自甘堕落还表现为五大国经常各行其是,滥用战争特权,不和安理会
通气就对他国采取军事行动。
  法国现在反战反得很厉害,好像还特别强调联合国安理会的权威,其实法国也
经常破坏联合国安理会的权威。北约轰炸南联盟,法国可以阻止却没有阻止,不仅
不阻止,还积极推动北约绕开联合国打击南联盟。1946年法国进攻越南就更不将联
合国放在眼里了。俄罗斯现在也在讲联合国的权威,但是,当年苏联占领阿富汗的
时候,俄国人早就将联合国安理会看得一文不值了。
  因此,事情发展到今天这个地步,不能完全怪美国。毕竟,美国对外动武大都
没有绕开安理会。这次对伊拉克动武毕竟也多次和安理会协商,不像苏联占领捷克
斯洛伐克和阿富汗、法国进攻越南和阿尔及利亚那样根本就不和安理会通气,更不
要说安理会授权了。
  世纪交替之际,北京流行几个“四大傻”的说法:其一曰“喝酒点龙虾,购物
到燕沙,嫖娼留电话,三讲讲真话”,这是省级四大傻;其二曰“炒股变股东,嫖
娼变老公,开发变房东,练功练了法轮功”,这是国家级的四大傻;其三曰“南朝
鲜害怕金正日,临跨世纪要辞职,搞个女人被弹劾,联合国斗不过伊拉克”,这是
世界级的四大傻。
  联合国为何要斗伊拉克?联合国为何斗不过伊拉克?
  萨达姆使用毒气对付科威特,萨达姆的军队逃离科威特时,炸毁了几乎全部科
威特油井,造成全球性生态灾难。仅此一点,联合国就应当将萨达姆绳之以法。然
而,联合国安理会仅仅做出了一个软弱的制裁决定:销毁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和生化
武器。这一决定迟迟不能兑现,甚至联合国的武器核查专家还被萨达姆驱逐。
  既然联合国早就犯傻,既然联合国斗不过伊拉克,又如何能责怪“美国绕开联
合国进攻伊拉克”呢?
  联合国奈何不了萨达姆就更奈何不了美利坚。前文已述,安理会如果绕开美英
两国的否决权,至多只能通过一个非强制性的决议,认定美英进攻伊拉克不是自卫
行为,也没有得到安理会的授权,是不合法的,建议(或者劝说、或者强烈呼吁)
美英撤军。这样的决议,能约束美英两国吗?
  联合国连萨达姆都约束不了,甚至都不想约束,美国为何还要受联合国的约束
?联合国没有法律可以约束美国,美国在国际法上有空子可钻,为何不钻?
  四、不动真格就是授权
  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战争特权是不是就不能制约呢?那也不是。但是,如前所
述,一个常任理事国的战争特权不是靠另外一个或几个常任理事国的否决票就能制
约的。
  要制约一个大国的战争特权,需要在联合国框架之外寻求办法,需要其他大国
用行动行使否决权,需要其他大国动真格的。比如,中苏用行动支持越南抗击美国
,中美用行动支持阿富汗抗击苏联,中国用行动支持柬埔寨抗击越南(背后是苏联
),苏联用行动支持越南抵抗中国,这些都是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真正的行使了否决
权的表现。现在,法德俄中四大国都要求美英停止进攻,但没有一个国家动真格的
。如果中俄法德一起说:“如果美英进攻伊拉克,我们就解除对伊拉克的武器禁运
。”美英还会进攻伊拉克吗?可惜,中俄法德没有一个国家这么说,阿拉伯国家也
没有这么说。所以,中俄法德以及阿拉伯国家的“口惠而实不至”在实际上已经赋
予了美英军事行动的合法性。
  五、反战游行从反面证明倒萨战争的合法性
  现在,包括美英在内的世界各国的反战游行不断发生,这是否能够证明美英军
事行动的非法性呢?恐怕恰恰相反,反战游行越多越能证明美英倒萨军事行动具有
合法性。
  希特勒占领欧洲的时候有反战游行吗?日本侵略中国的时候有反战游行吗?苏
联占领捷克斯洛伐克的时候有反战游行吗?萨达姆侵占科威特的时候有反战游行吗
?侵略国和被侵略国几乎都没有反战游行,因为举行反战游行意味着流血牺牲,侵
略者会格杀勿论(即使有人不怕死举行反战游行,侵略者业决不会允许新闻机构予
以报道)。第三国、第四国……,包括大多数西方国家也少有反战游行,因为反也
是白反,是对牛弹琴,甚至是对狼弹琴,说不定会遭谋杀。
  现在的反战人士之所以反战,是因为他们认为和平反战是有效的,即便无效,
至少也是安全的。无论是美国英国的反战游行,还是伊拉克的反战游行,游行者都
不会遭受格杀勿论的命运。这种道理,天天骂小布什是希特勒、布莱尔是墨索里尼
的某些反战人士心里最明白。不过,不参与抗战,仅仅参与反战游行,不是真正的
反战,至多是中间派。反战人士的中立态度,也是倒萨战争合法性的体现。
  美英军事行动的透明度和公开性表明其行动是正义的,只有正义之师、仁义之
师才会如此公开和透明,才会主动接受新闻舆论的监督,才会坦然面对世界各地的
反战游行。而正义性正是合法性的核心内容。
  六、如何弥补联合国框架的漏洞
  联合国安理会真正发挥作用必须有四个条件:
  一是有税收。安理会可以向会员国征税(叫会费也行,但必须类似于税收),
公平负担,不能拖欠,更不能偷漏。
  二是有独立的军饷和军队。安理会的军队不能和会员国的军队扯在一起,必须
能够独立发挥作用。
  三是常任理事国回避制度。凡是某个常任理事国为当事国一方的,该常任理事
国在安理会的相关会议上不得行使否决权,以剥夺五大常任理事国在联合国框架内
不受制裁的特权。
  四是常任理事国的相对性。常任应当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对于不称职的常
任理事国,联合国大会可以弹劾,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国决定,被弹劾的国家应当
即失去常任理事国资格。
  做到这四点,才会真正出现“在联合国框架内解决问题”的政治局面。但是,
这四点不过是笔者的无端妄想,谁也不会赞成,甚至连笔者自己也不赞成。既然如
此,在目前漏洞百出的安理会体制下,谈“回到联合国框架内解决问题”就没有多
少价值。
  
  
  刘大生 2003年3月31日于南京求稗书斋
  电话:025-4466172-5515,025-6529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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