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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国际资料:《禁止生物武器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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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jczs.sina.com.cn 2001年11月20日 08:10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1月19日电

  新华社记者周建新顾德伟

  来自全球144个国家的代表19日起在日内瓦举行为期3周的会议,审议1972年签署的《
禁止生物武器公约》以及1996年第四次审议会议以来各国对《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的执行
情况。

  生物武器素有“瘟神”之称,是利用细菌、病毒等致病微生物以及各种毒素和其它生
物活性物质来杀伤人、畜和毁坏农作物,以达成战争目的的一类武器。它传染性强,传播
途径多,杀伤范围大,作用持续时间长,且难防难治。因此,制止生物武器在全球的扩散
是国际社会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

  《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全称《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销
毁这类武器的公约》。公约共15条,主要内容是:缔约国在任何情况下不发展、不生产、
不储存、不取得除和平用途外的微生物制剂、毒素及其武器;也不协助、鼓励或引导他国
取得这类制剂、毒素及其武器;缔约国在公约生效后9个月内销毁一切这类制剂、毒素及其
武器;缔约国可向联合国安理会控诉其他国家违反该公约的行为。

  公约草案于1971年9月28日由美国、英国、苏联等12个国家向第26届联大联合提出的,
经联大通过决议,决定推荐此公约。1972年4月10日分别在华盛顿、伦敦和莫斯科签署。1
975年3月26日公约生效。各国在自愿的基础上遵守该公约。1984年9月20日,中国决定加入
此公约。1984年11月15日,中国分别向英、美、苏政府交存加入书,公约同日对中国生效
。至2001年7月,共有162个国家签署了该公约,144个国家批准了公约。

  由于公约缺乏必要的核查机制,加上有一些措辞不严谨之处,公约的执行与监督出现
困难。为此,公约签字国于1980年、1986年、1991年和1996年对公约举行过4次审议会议。


  1994年公约缔约国特别大会授权特设工作组制定关于全面加强公约有效性的议定书。
今年7月美国在公约特设工作小组第24次会议上,拒绝接受经多方磋商而形成的公约议定书
草案。由于工作组作出决定需要所有成员协商一致,美方的决定使谈判进程目前陷入停滞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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