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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国家管辖海域及其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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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killfast (专家证明:2岁看A片的孩子可以考清华), 信区: Aero       
标  题: 国家管辖海域及其法律制度 
发信站: BBS 水木清华站 (Tue Apr  3 00:28:46 2001)


    随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制定和生效,世界海洋秩序、利益大调整,各国更加
关注自己的海洋利益,纷纷按照自己的主张,制定海洋法规,宣布拥有的管辖海域。我
国也十分重视自己的海洋权益。1996年5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始常务委员会正式批准了《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它标志着中国将按《公约)规定,对其管辖海域行使相应的管辖
权,依法维护自己的海洋权益。
    需要指出的是:第一,按照海洋法公约划定的国家管辖海域又分为不同的区域,分
别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及相应的法律制度。沿海国在不同的区域内享有不同的权利,行
使不同的管辖权。第二,国家管辖海域界限的划定因国家间海岸的相邻或相向而需要在
《公约)原则的基础上协议划定。要实现上述两点,沿海国必须从国家海洋战略的高度
认真研究国家管辖海域不同部分的法律地位和制度,为制定国家海洋法律、与有关国家
解决海域划界争议、依法利用开发管理海洋提供理论上的支持。结合我国实际,本文仅
探讨内海、领海、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四部分海域的法律制度问题。
      一、国家管辖海域的基本法律概念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把海洋划分为: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
架、公海国际海海底区域、 群岛水域等部分。就水域而言,国家管辖海域指内海、领海
、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在群岛国,还有其群岛水域。我国的内水及领海面积为38万平
方公里。按照海洋法公约的理想划界方案,我国还有大约260万 平方公里的毗连区和专
属经济区。这样我国管辖海域的总面积达300万平方公里左右。这就是常说的“海洋国土
”或“蓝色国土”。其实,从法律意义上说,“海洋国土”的概念是不准确的。国土即
领土,指一国主权管辖下的区域。而在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内,国家虽然在某些享有主
权权利,但这些海域并不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方面部分,外国船舶和飞机在这些海域均
有自由航行和飞行的权利。因而在国家管辖海域中,只有内海和领海可称为国上。今后
,在海洋观教育宣传及文学创作中当然仍可以便用“海洋国土”这个词,  但在政治、
外交、军事、法律上则不能使用“30万平方公里海洋国土“的说法,而应使用“国家管
辖海域”的 概念。
     二、内海及其法律制度
     内海是内水中的海洋部分,即一国领海基线向陆一侧的全部海域。它包括:(1)
一国的海湾、海峡、海港、河口湾;(2)测算领海的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3)被
陆地包围或通过狭窄水道连接海洋的海域。我 国的海岸线很长,有18000多公里,有许
多岛屿、海峡、海湾河口和港口被包括在领海基线之内。其中主要的有:位于雷州半岛
和海南岛之间的琼州海峡,位于山东半岛和辽东半岛之间的渤海湾,以及包括商港、军
 港、渔港、工业港在内的大小几百个港口。1958年我国政府在关于领海的声明中指出:
“基线以内的水域, 包括渤海湾、琼州海峡在内都是中国的内海。”
        内海与一国陆地国土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沿海国对其内海行使完全的排他的
主权。外国船舶非经许可不得在一国的内海航行,也不得进行捕鱼和其他海洋活动,否
则,将构成对沿海国领上主权的侵犯。但是,对于遇难的外国船舶,沿海国一般应允许
其驶人内海而无需事先请示许可。不过,此类外国船舶亦应遵守沿海国的法律规章,不
得从事贸易、捕鱼及其他可能侵害沿海国利益的活动。有关内海的法律规章由沿海国自
行颁布执行。例如,任何外国船舶进入我国内海都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
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籍船舶管理规则》等法律规章。外国船舶进出渤海海峡
只能走老铁山水道和长山水道,其余水道均为禁航区,不得通行。
     三、领海、毗连区及其法律制度
     (1)领海的概念和界限。领海是沿海国的主权及于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
一带海域,在群岛国,是及于群岛水域的外领接的一带海域。海洋法公约规定,国家对
其领海享有的主权及于领海的水域、上空、海床及下层土。国家对其领海内的一切人和
物具有排他的管辖权。
      关于领海的宽度曾经是个长期争论的问题。历史上有过各种确定领海宽度的方法
和主张,主要的有“航程说”、“视野说”。“大炮射程说”三种。其中荷兰法学家宾
刻舒克基于“武器威力所及之处,亦即领土所及之处”的“大炮射程说”最有影响。由
于18世纪大炮射程约为3海里,因而许多国家便把其领海宽度确定为3海里。随着各国经
济、国防利益的需要,此后各国领海宽度有增大的趋势,而以宣布领海宽度为12海里的
国家为最多。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经过与会国的争论与协商,终于解决了这
个达数世纪之久的领海宽度问题的争论。海洋法公约第三条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
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规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为止。”
    (2)领海的法律制度。领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受国家主权的支配和管辖。这
是领海法律制度的基础。具体来说,领海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①国家在领海内
行使主权。除有关航行制度的限制外,国家对领海行使主权如国家对本国领陆一样。主
要是:从事开发和利用领海内一切资源,包括水域、海床和底土内的生物和非生物资源
的排他权;沿岸航运或称沿岸贸易权;国防保卫权等。②领海的航行制度。领海航行制
度的核心内容就是外国船舶在他国领海的无害通过。所谓无害通过是指外国船舶在通过
领海时不应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具体地说就是不得进行公约第19条第
2款所列举的12 种活动中的任何一种活动,无害通过制在各国的理论和实践上,对于外
国商船都没有异议。而对于外国军舰是否享有这种权利则一直存有争议。虽然海洋法公
约没有明确对商船的通过与军舰的通过加以区别。但许多国家对军舰的通过作出保留。
目前实践中大致有四种做法:无害通过;须经沿海国事先批准;事先通知和一次通过领
海的军舰有数量和吨位限制等。我国政府认为军舰不同于一般商品,不能一样对待。19
58年我国政府的领海声明要求一切外国军舰未经我国政府许可,不得进入我国的领海。
1992年颁布的领海法规定:“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须经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批准。”表明在我国领海内,外国军舰没有无害通过权。③国家在领海中的司法
管辖权。沿海国对领海内危害国家安全和秩序的外国船舶、船员和乘客有行使刑事和民
事管辖的权力,必要时可以扣押外国商船和逮捕船上的犯罪人员,但对于通过领海的外
国船舶的内部事务,只要不危及岸上的安全和秩序的,沿海国一般不应干预。
    (3)毗连区及其法律制度。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由沿海国对某些事项行使必要管制
的区域。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管制内容是为防止和
惩治在其领陆、内水和领悔内违反有关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的法律和规章的行为。
换言之,沿海国在毗连区内享有为查禁走私、防止漏税、保障国民健康、防止非法出入
境等方面需要而行使必要的管制的权利。在实行专用经济区制度后,有人认为毗连区可
有可无,而实际上,实行毗连区制度与否,对一国政治、经济利益影响很大。过去,由
于我国未宣布毗连区,对向我国大陆走私和其他违反我国财政、卫生、出入境管理法规
的船只,只能在领海内查禁和捕获,在领海外查禁和捕获则被认为是非法的。例如,在
80年代初,广东边防部门在汕头地区海域抓      获一艘香港的走私船,由于该船是在
我领海线外3海里处被抓获的,最后不得不予以释放。1992年毗连区法的颁布和实施,为
我国在相应海域维护海洋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专署经济区及其法律制度
    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其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
不超过200海里。这是海洋法公约所确定的一项新的、重要的海洋法律制度,它突破了”
领海以外即公海”的传统概念,它使公海的面积大大缩小了,国家管辖海域面积大大增
加了。专属经济区不是公海也不是领海,而是自成一类的海域。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
义务涉及到沿海国、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家,以及其他国家。
    沿海国在专用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有:(1)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200海里的
海域及下面的海床和底土上的自然资源,以及在其中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
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源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2)建造和使用区内人工岛屿、设施
和结构,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3)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和
义务。
    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有:在公平的基础上参与开发同一分区
域或区域的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的适当剩余部分。但它们在行使这一权利时,
应适当考虑到所有有关国家的相关经济和地理情况。
    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在本公约规定
的限制下,均有在专属经济区内航行和飞越的自由,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
这些海洋自由有关的其他国际合法用途。此外,经沿海国同意,其他国家还有在专属经
济区内进行科学研究的权利。
    沿海国由于相邻或相向,使得相互间在国家管辖海域的界限划分上经常存在争议,
而争议的焦点在专属经济区的划界上。这是一个各国间普通存在的问题,我国的形势更
为严峻。我国至今未宣布自己的专属经济区,主要原因是界限难以划定。1996年5月15
日,我国政府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将与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通过协商,在国际法
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划定各自海洋管辖权界限。”
     我国建立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面临着十分复杂的形势。除渤海为我国内海外,
在黄海、东海和南海,我国分别与朝鲜、韩国。日本、菲律宾、印度尼西亚、泰国、马
来西亚、越南、文莱等国在海域划界上存在着严重的争议。目前上述国家在上述海域片
面划走了我国海域大约120万平方公里,几乎相当于我国专属经济区面积的一半。其中已
有数十万平方公里的海域成为日本、韩国、越南、菲律宾、马来回亚筹国的实际开发区
。对此我们必须有清醒的认识,要从国家海洋战略的高度,加紧专属经济区法的制定。
同时还应加强海军的现代化建设,为政治、外交和军事斗争做准备,切实维护我国的海
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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