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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pippen (大国放火是点灯), 信区: Green
标  题: 战俘的界定与待遇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Mon Mar 31 23:15:24 2003) , 转信

    战俘又称俘虏,是指在战争和武装冲突中落入敌方权力之下的合法战斗人员,包括正
规部队人员和从事游击战的武装人员。 

  《日内瓦公约》是1864年至1949年间在日内瓦缔结的关于保护平民和战争受
害者的一系列国际公约的总称。这些公约经过几次修改和补充最终发展为1949年签署
的4个公约,统称《日内瓦公约》或《日内瓦四公约》,分别涉及伤病战斗人员、战俘和
平民等类人员的权利和待遇。 

  《日内瓦公约》于1949年8月12日分别由中国、苏联、美国、英国、法国等6
 1个国家在日内瓦签署并于一年多后生效。截至1994年,共有187个国家和地区以
不同方式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被认为是国际主义人道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约束
战争和冲突状态下敌对双方行为规则的权威法律文件。 

  《日内瓦公约》规定,战俘享受多方面的权利和待遇,其要点如下:冲突各方对战俘
应予以人道待遇,不得基于任何原因或标准进行歧视,不得杀戮、残害、虐待和施以酷刑
;不得将其拘押于生命安全缺乏保障的地带;不得作为人质;不得损害其个人尊严(包括
受到恫吓或被观众好奇的烦扰),特别是不能进行侮辱和降低身份;不得作为报复的对象
;不得因个人行为受到集体惩罚;冲突停止后不得拖延将其释放;等等。 

  《日内瓦公约》考虑到在敌方控制下的战俘不可能自由地表达其意志,禁止战俘在任
何情况下部分或全部放弃公约所赋予的上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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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哈工大紫丁香 http://bbs.hit.edu.cn [FROM: 218.8.8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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