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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勋章奖章(人民革命战争时期)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Sat Mar 29 15:45:08 2003) , 转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荣
誉证章。包括:八一勋章和八一奖章;独立自由勋章和独立自由奖章;解放勋章和
解放奖章。八一勋章和八一奖章的中心图案是红星和八一,突出反映中国共产党于
1927年8月1日独立领导革命武装的光辉史实;独立自由勋章和独立自由奖章的中心
图案是红星和延安宝塔山,象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革命圣地延安是中国人民
抗日民族战争的革命大本营;解放勋章和解放奖章的中心图案是红星和天安门,象
征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武装夺取全国胜利。 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
,同全国人民一起,英勇地进行了长期革命战争,为中国人民革命事业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的建立,立下了卓越功勋。1955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根据国家宪法规定,作出《关于规定勋章奖章授予
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决议》,颁发《中华人民共和
国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勋章奖章条例》。条例
规定,勋章分一、二、三级,奖章不分级。勋章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授予;奖章由国务院批准,国防部长授予。授予勋章、奖
章的条件,以参加革命时间的长短和当时职级的高低,以及是否一直坚持革命工作
而无重大过失为依据。授予勋章、奖章的同时发给证书。

   八一勋章和八一奖章 授予土地革命战争时期(1927年8月1日~1937年7月6日)
参加革命战争有功而无重大过失的人员。一级八一勋章授予当时的师级以上干部。
二级八一勋章授予当时的团级和营级干部。三级八一勋章授予1935年10月20日前参
加中国工农红军第一方面军,1936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第二方面军和第四
方面军,1935年9月30日前参加陕北红军和红军第25军,1937年7月6日前坚持各地游
击战争和参加东北抗日联军的连级以下人员。八一奖章授予在1937年7月6日前参加
中国工农红军的上述人员以外的人员。

   独立自由勋章和独立自由奖章 授予抗日战争时期( 1937年7月7日~1945年9月
2日)参加革命战争有功而无重大过失的人员。一级独立自由勋章授予中国工农红军
改编为八路军时的旅级和相当于旅级以上干部,中国工农红军改编为新四军时的支
队级和相当于支队级以上干部,1945年9月2日前在八路军、新四军中和在中国共产
党领导的抗日游击队中相当于军级的纵队和新四军师级以上干部。二级独立自由勋
章授予当时的旅级、团级及其相当干部。三级独立自由勋章授予当时的营级、连级
及其相当干部。独立自由奖章授予参加八路军、新四军或脱产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
的抗日游击队2年以上,或参军虽不满2年但因作战负伤致残的排级以下人员。

   解放勋章和解放奖章 授予在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9月3日~1950年6月30日)参
加革命战争有功而无重大过失的人员。一级解放勋章授予当时的军级以上及其相当
干部。二级解放勋章授予当时的师级及其相当干部。三级解放勋章授予当时的团级
、营级及其相当干部。解放奖章授予当时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2年以上,或参军虽不
满2年但因作战负伤致残的连级以下人员。解放战争时期直接领导国民党军队起义
的人员(含1950年6月30日以后直接领导起义的),根据其功绩大小,分别授予解放
勋章或解放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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