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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dxmxqe (小企鹅), 信区: Green
标  题: 21世纪经济报道:东突恐怖组织资金来源独家调查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Sun Feb 23 14:40:14 2003) , 转信

喀什、乌鲁木齐报道 

  “你曾是恐怖分子吗?” 

  “我在巴基斯坦白沙瓦做买卖时和恐怖分子打过交道。但我没参加他们的组织。” 

  2003年2月14日晚11时,在新疆喀什市一家维族餐馆中,一位40岁左右的的维族男子平
静地说。 

  此前两天,可靠消息来源称:新疆公安和军队方面在春节前重点打击了280多个涉嫌恐
怖和其它犯罪的个人和窝点。 

  “我们这里治安不比全国任何一个地方差,当然我们打击民族分裂分子,特别是“东
突”恐怖分子的力度也是非常大的。”新疆自治区公安厅有关官员说。 

  2002年9月,中国公安部反恐怖局局长何挺在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时说:“恐怖活动已
经成为了全世界关注的问题,我们国家党中央、国务院对这个问题也是十分地重视。我们
建立了反恐怖工作的协调机制,在公安部成立了反恐局。” 

  同年9月11日,联合国安理会正式通过决议,对“东突厥斯坦伊斯兰运动”施行资产冻
结、旅行限制和武器禁运等制裁。 

  在联合国的制裁决议公布之后,中国外交部于2002年9月13日立即发文通知国务院各部
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及香港、澳门特区政府
,要求采取措施,严格执行安理会决议,并特别注意调查并冻结“东突”组织的资产。 

  调查与冻结“东突”组织的资产,成为中国反恐怖主义的一项重要手段。 

  协助美国查找涉嫌恐怖组织 

  2003年1月底,中国银行新疆分行完成了对一家公司账户的分析报告。据可靠消息说,
这是美国有关机构发给中国、希望协查的涉嫌恐怖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名单中的一个。 

  中行新疆分行的报告显示:2002年一段时间内,每一两个月就有一笔汇款从国外汇入
A公司(由于涉及商业机密,隐去公司名称)在新疆中行设立的某一账户。这些款项少的时
候有1万美元,多时达2万-3万美元。 

  “该公司在新疆和外地都有生意往来。我们检查了其产品定价、相关业务往来、资金
走向、历史交易、资金用途等,也询问了柜台交易人员。”中行新疆分行一位员工说,“
这可能是美国认为该公司在国外与恐怖组织发生过交易往来,要求我们协查,但这些资金
往来表面看简单,进一步的详细情况很难获得。我们已将情况上报给总行,还在密切关注
。” 

  来自相关银行的调查表明,1998年,由境外一人多次、每次几十万美元地汇入新疆某
银行同一账户,汇入后即被三四人提走,后来在公安部门破获汕头外汇走私大案时才拔出
萝卜带出“泥”来。“但这些钱后来是以现金形式运到汕头去的,而国外资金来源也很难
摸清,所以一直没有破获。”一位知情者说。 

  目前中行新疆分行正在加紧制定《中国银行新疆分行反洗钱管理办法》。这是新疆各
家银行结合2003年初人行发布的有关加强反洗钱工作的三个法规展开的具体动作中的一个
。 

  “具体到“东突”资金课题,目前还没有专门的研究,我认为应该重点对其与境外恐
怖组织的资金往来展开调查。”有中行内部人士认为。 

  人民银行在去年连续下发了几个重要文件,其中《关于密切关注涉嫌恐怖活动组织和
个人资产情况的通知》(银办发【2002】265号、银办发【2002】273号)要求:各商业银
行对涉及恐怖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银行资产情况,应密切跟踪和调查,如发现可疑资金,
应先在内部进行监控,并报人民银行。 

  “就整体而言,新疆大额外汇储蓄和私下外汇交易都不多。”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
支行外汇管理检查处一位负责人说。这位负责人去年曾在新疆所有地(州)级银行开展了
大额外汇情况调查。 

  “黑名单”上的中国人 

  中国人民银行最近总能不定期地收到美国有关机构提供的涉嫌恐怖活动组织与个人的
名单。 

  向人行提供名单的这些机构主要是:OFAC(美国外国资产控制局)、FINCEN(美国金
融犯罪执法署)和联合国安理会。 

  在OFAC列出的“SDN”(SpeciallyDesignatedNationalsandBlockedPersons,即特定
的个人、组织和实体,简称“SDN”)中,有一个中国人的名字:Paihonggou,并注明其为
甘肃兰州人。记者就此致电甘肃省公安厅询问,甘肃省公安厅相关人士表示不便透露有关
情况。 

  “OFAC公布的名单涉及很广,有贩毒、恐怖等,目前还很难判断这个中国人是否就是
涉嫌了恐怖活动。”一位专家在接受记者询问时说。 

  “OFAC隶属于美国财政部,其职能之一是根据美国的外交政策和国家安全目标,对特
定的国家、恐怖组织、国际贩毒集团及从事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者采取多种制裁措施。
OFAC发布的名单除了国家外,还包括特定的个人、组织和实体(SDN)。美国提供的黑名单
最初只针对贩毒,后来有了黑社会,目前恐怖组织和个人成为一个重点。”中国银行总行
一位官员解释道。 

  来自可靠渠道说,美国方面至今已至少向中方提供了20批涉嫌恐怖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名单(部分资料详见附表)。 

  国内银行、国外有关机构提供和国内银行的海外分支机构提供资料,是目前“黑名单
”的三个形成渠道。在国内银行提供原始资料,公安部门进行刑事侦破则是基本处理流程
。 但是,各商业银行在贯彻人行有关洗钱和密切关注涉嫌恐怖组织和个人文件的同时,也
有着自己的顾虑。“新的反洗钱法规对客户身份提出了很详细的登记需要,客户可能对此
产生抵触情绪,认为这些是商业机密。而且银行间竞争越激烈,对反洗钱工作的激励也就
越不足。”新疆一家银行人员直言道。 

  据相关部门统计,在新疆,中行每年外币经营量很大,占本区域内外币业务的50%以
上。但按几个相关文件要求,一天内连续存入1万美元以上的交易就需要上报,但这样的数
额对柜台来说其实都是“散户”了,由此银行工作人员业务量加大不少。 

  “有的国外银行规定,将不同地区的交易分成几个等级,比如中东为A,拉美为B,不
同等级监管的力度也不同,但国内目前都是一视同仁。”中行新疆分行另一位人士这样说
。 

  “与拉登一起逃亡” 

  “简单地说,东突就是以建立所谓‘东突厥斯坦国’为目标,想将新疆从祖国分裂出
去的组织。”新疆社科院一位研究员这样概括。 

  记者通过在喀什的大量走访获知了东突势力中高层指挥分子的基本构成:一是在上世
纪四十年代末,一些撤出新疆流亡到周边地区的国民党分子;二是部分有着冷战时原苏联
克格勃背景,曾支持过新疆一些叛乱的原苏联分子,他们在苏联解体后多在新疆及周边地
区活动;三是改革开放后受西方政治思想影响,离开国内的一些知识分子。 

  记者从可靠消息来源得知,东突势力中倡导暴力运动的“东突厥斯坦伊斯兰运动”与
拉登等西亚极端组织联系相当密切,其经费和武装几乎都来自拉登恐怖集团。而9·11后,
该组织头目艾山·买合苏木曾与拉登一起逃亡。 

  “东突”的资金来源构成到底是怎样的?这一直是个谜。 

  一位知情透露,东突”的资金来源为:一是拉登和其它恐怖势力的资助。这已是“东
突”最重要的经费来源,估计占80%以上;二是贩毒收入,“东突”各组织几乎都参与了
西亚和境内的毒品交易,除了拉登资助外这部分金额是最大的;三是在海外开办企业;四
是黄金交易;五是直接的暴力抢劫,如前几年在阿克苏的抢劫银行、境外的绑架人质案;
六是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内地黑社会性质集团取得的收入;七是利用其它关系接受捐助。 

  而拉登的资产主要来源则是开办公司、资本市场交易、一些阿拉伯组织的捐助和毒品
交易。目前较权威的说法是拉登至少拥有3亿美元财产。 

  拉登对“东突”势力的资助形式主要有直接经费资助、武器等物资补给和人员训练。
 
来自中国政府官方消息称,上世纪90年代中期,东突组织就得到了拉登在经费、物资上的
大力支持。1999年初,拉登会见了“东突厥斯坦伊斯兰运动”头目,在许诺提供资金援助
的同时,要求其“一切行动要与‘乌兹别克斯坦伊斯兰解放运动’和塔利班协调”。2001
年2月,拉登恐怖势力与塔利班高层人物在坎大哈又商谈训练东突恐怖分子的事宜,决定拨
巨款帮助训练东突恐怖分子,并承诺负担2001年的活动经费。 

  “就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几乎所有东突组织都或多或少地从拉登那里得到了经费,
少则几万美元,多则上百万千万。 

  而很多组织还想尽办法接触拉登,希望得到好处。”有知情人士说。 

  分散大资金小额带入、以亲戚名义汇入、在正常贸易中洗钱,被一位知情人士概括为
拉登经费直接进入“东突”的三种可能渠道,“目前是与外贸结合,将黑钱混在白钱里,
比如一个长期做边贸生意的人,可能其中一两笔是恐怖组织利用其进行的,这就很难辨认
,这样的洗钱行为发生的可能性较大。”这位知情人士说。 

  公安部门对“东突”资金渠道情况十分重视,据喀什地区公安局有关人士透露,目前
了解到的一个可疑案例是,一位在沿海某地做生意的维族男子,他在几年前离开新疆,而
之前他曾参与过东突组织。“我们正在进一步调查,现在还无法下结论。” 

  东突贩毒黑幕 

  喀什地区公安局禁毒科的统计显示,在上世纪90年代期间,以阿富汗为中心的中亚地
区的毒品产量,已经由占世界毒品产量的一半,上升到1999年的75%,超过为人熟知的东
南亚金三角和南美洲银三角。而这段时间也正是拉登、“东突”等组织肆意敛财、积累资
金、扩充装备的时期。 

  毒品交易成为他们一个重要收入来源。 

  在2002年新疆自治区一次禁毒会议上,自治区党委副书记周声涛明确表示:新疆的毒
品问题从上世纪90年代后呈快速上升之势,“金新月”毒源地(以阿富汗为中心的毒品生
产交易地区)的毒品向新疆渗透严重,特别是“东突”恐怖势力正在利用贩卖毒品获取的
暴利筹集活动经费。 

  “从1991年到2002年,喀什地区共破获毒品案件2154件,打击处理犯罪分子4000人,
铲除大麻原植物2051万株,罂粟2.5万株,缴获麻烟2665公斤、海洛因3980余克、鸦片19.
7千克、易制毒化学品37.9吨。”喀什地区公安局禁毒科负责人介绍说,“这几年毒品交易
案件数量有所下降,但大案、要案的比例却上升较快。” 

  新疆2001年禁毒情况与2000年比较,案件上升0.95%,缴获海洛因和大麻数量分别增
加了55.72%和1.12倍。 

据相关人员透露,喀什地区的毒品中有约90%来自内地,基本上是由云南直接或通过广州
、上海、北京一次或二次批发到乌鲁木齐,而在由乌鲁木齐二次或三次批发到喀什。而另
外约10%几乎都来自“金新月”地带。 

  “东突”不单通过携带等手段将毒品从西亚国家贩入新疆,目前还直接参与内地毒品
交易。 

  “就一克海洛因而言,进入内地―――一次批发―――二次批发链条上交易价一般分
别为300元、500元、1500元,犯罪分子正是看上了它的暴利。”喀什地区公安局禁毒科负
责人解释道。 

  一些犯罪分子还向西亚恐怖组织提供易制毒(品)化学品,直接参与恐怖活动。据有
关人士透露,2000年3月,西尔·艾合买提(阿富汗籍)伙同娄世民(中国籍)、拜尼尔·
夏(巴基斯坦籍)从上海购得醋酸酐5670公斤,又购买了3200条腈纶毛毯将醋酸酐包装后
运回乌鲁木齐。同年4月3日,3人以毛毯为品名向乌鲁木齐海关申报出境,被乌鲁木齐海关
缉私人员发现。 

  醋酸酐是化学制剂,通常用于皮革加工、化纤合成等,但同时也是制作毒品海洛因的
必备配料,国家对该产品实施严格管制。 

  “东突”等恐怖组织就像一个金字塔,其资金链条有从下向上输送的,也有自外面恐
怖组织或第三国机构资助的,而其指令和说教则是由上往下的传达的。”中国社科院中欧
中亚研究所中亚研究室一名研究员这样概括道。 

  “东突”的资金来源为: 

  一 拉登和其它恐怖势力的资助。这已是“东突”最重要的经费来源,估计占80%以
上; 

  二 贩毒收入,“东突”各组织几乎都参与了西亚和境内的毒品交易,除了拉登资助
外这部分金额是最大的; 

  三 在海外开办企业; 

  四 黄金交易; 

  五 直接的暴力抢劫,如前几年在阿克苏的抢劫银行、境外的绑架人质案; 

  六 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内地黑社会性质集团取得的收入; 

  七 利用其它关系接受捐助。 
喀什、乌鲁木齐报道 

  “你曾是恐怖分子吗?” 

  “我在巴基斯坦白沙瓦做买卖时和恐怖分子打过交道。但我没参加他们的组织。” 

  2003年2月14日晚11时,在新疆喀什市一家维族餐馆中,一位40岁左右的的维族男子平
静地说。 

  此前两天,可靠消息来源称:新疆公安和军队方面在春节前重点打击了280多个涉嫌恐
怖和其它犯罪的个人和窝点。 

  “我们这里治安不比全国任何一个地方差,当然我们打击民族分裂分子,特别是“东
突”恐怖分子的力度也是非常大的。”新疆自治区公安厅有关官员说。 

  2002年9月,中国公安部反恐怖局局长何挺在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时说:“恐怖活动已
经成为了全世界关注的问题,我们国家党中央、国务院对这个问题也是十分地重视。我们
建立了反恐怖工作的协调机制,在公安部成立了反恐局。” 

  同年9月11日,联合国安理会正式通过决议,对“东突厥斯坦伊斯兰运动”施行资产冻
结、旅行限制和武器禁运等制裁。 

  在联合国的制裁决议公布之后,中国外交部于2002年9月13日立即发文通知国务院各部
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及香港、澳门特区政府
,要求采取措施,严格执行安理会决议,并特别注意调查并冻结“东突”组织的资产。 

  调查与冻结“东突”组织的资产,成为中国反恐怖主义的一项重要手段。 

  协助美国查找涉嫌恐怖组织 

  2003年1月底,中国银行新疆分行完成了对一家公司账户的分析报告。据可靠消息说,
这是美国有关机构发给中国、希望协查的涉嫌恐怖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名单中的一个。 

  中行新疆分行的报告显示:2002年一段时间内,每一两个月就有一笔汇款从国外汇入
A公司(由于涉及商业机密,隐去公司名称)在新疆中行设立的某一账户。这些款项少的时
候有1万美元,多时达2万-3万美元。 

  “该公司在新疆和外地都有生意往来。我们检查了其产品定价、相关业务往来、资金
走向、历史交易、资金用途等,也询问了柜台交易人员。”中行新疆分行一位员工说,“
这可能是美国认为该公司在国外与恐怖组织发生过交易往来,要求我们协查,但这些资金
往来表面看简单,进一步的详细情况很难获得。我们已将情况上报给总行,还在密切关注
。” 

  来自相关银行的调查表明,1998年,由境外一人多次、每次几十万美元地汇入新疆某
银行同一账户,汇入后即被三四人提走,后来在公安部门破获汕头外汇走私大案时才拔出
萝卜带出“泥”来。“但这些钱后来是以现金形式运到汕头去的,而国外资金来源也很难
摸清,所以一直没有破获。”一位知情者说。 

  目前中行新疆分行正在加紧制定《中国银行新疆分行反洗钱管理办法》。这是新疆各
家银行结合2003年初人行发布的有关加强反洗钱工作的三个法规展开的具体动作中的一个
。 

  “具体到“东突”资金课题,目前还没有专门的研究,我认为应该重点对其与境外恐
怖组织的资金往来展开调查。”有中行内部人士认为。 

  人民银行在去年连续下发了几个重要文件,其中《关于密切关注涉嫌恐怖活动组织和
个人资产情况的通知》(银办发【2002】265号、银办发【2002】273号)要求:各商业银
行对涉及恐怖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银行资产情况,应密切跟踪和调查,如发现可疑资金,
应先在内部进行监控,并报人民银行。 

  “就整体而言,新疆大额外汇储蓄和私下外汇交易都不多。”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
支行外汇管理检查处一位负责人说。这位负责人去年曾在新疆所有地(州)级银行开展了
大额外汇情况调查。 

  “黑名单”上的中国人 

  中国人民银行最近总能不定期地收到美国有关机构提供的涉嫌恐怖活动组织与个人的
名单。 

  向人行提供名单的这些机构主要是:OFAC(美国外国资产控制局)、FINCEN(美国金
融犯罪执法署)和联合国安理会。 

  在OFAC列出的“SDN”(SpeciallyDesignatedNationalsandBlockedPersons,即特定
的个人、组织和实体,简称“SDN”)中,有一个中国人的名字:Paihonggou,并注明其为
甘肃兰州人。记者就此致电甘肃省公安厅询问,甘肃省公安厅相关人士表示不便透露有关
情况。 

  “OFAC公布的名单涉及很广,有贩毒、恐怖等,目前还很难判断这个中国人是否就是
涉嫌了恐怖活动。”一位专家在接受记者询问时说。 

  “OFAC隶属于美国财政部,其职能之一是根据美国的外交政策和国家安全目标,对特
定的国家、恐怖组织、国际贩毒集团及从事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者采取多种制裁措施。
OFAC发布的名单除了国家外,还包括特定的个人、组织和实体(SDN)。美国提供的黑名单
最初只针对贩毒,后来有了黑社会,目前恐怖组织和个人成为一个重点。”中国银行总行
一位官员解释道。 

  来自可靠渠道说,美国方面至今已至少向中方提供了20批涉嫌恐怖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名单(部分资料详见附表)。 

  国内银行、国外有关机构提供和国内银行的海外分支机构提供资料,是目前“黑名单
”的三个形成渠道。在国内银行提供原始资料,公安部门进行刑事侦破则是基本处理流程
。 但是,各商业银行在贯彻人行有关洗钱和密切关注涉嫌恐怖组织和个人文件的同时,也
有着自己的顾虑。“新的反洗钱法规对客户身份提出了很详细的登记需要,客户可能对此
产生抵触情绪,认为这些是商业机密。而且银行间竞争越激烈,对反洗钱工作的激励也就
越不足。”新疆一家银行人员直言道。 

  据相关部门统计,在新疆,中行每年外币经营量很大,占本区域内外币业务的50%以
上。但按几个相关文件要求,一天内连续存入1万美元以上的交易就需要上报,但这样的数
额对柜台来说其实都是“散户”了,由此银行工作人员业务量加大不少。 

  “有的国外银行规定,将不同地区的交易分成几个等级,比如中东为A,拉美为B,不
同等级监管的力度也不同,但国内目前都是一视同仁。”中行新疆分行另一位人士这样说
。 

  “与拉登一起逃亡” 

  “简单地说,东突就是以建立所谓‘东突厥斯坦国’为目标,想将新疆从祖国分裂出
去的组织。”新疆社科院一位研究员这样概括。 

  记者通过在喀什的大量走访获知了东突势力中高层指挥分子的基本构成:一是在上世
纪四十年代末,一些撤出新疆流亡到周边地区的国民党分子;二是部分有着冷战时原苏联
克格勃背景,曾支持过新疆一些叛乱的原苏联分子,他们在苏联解体后多在新疆及周边地
区活动;三是改革开放后受西方政治思想影响,离开国内的一些知识分子。 

  记者从可靠消息来源得知,东突势力中倡导暴力运动的“东突厥斯坦伊斯兰运动”与
拉登等西亚极端组织联系相当密切,其经费和武装几乎都来自拉登恐怖集团。而9·11后,
该组织头目艾山·买合苏木曾与拉登一起逃亡。 

  “东突”的资金来源构成到底是怎样的?这一直是个谜。 

  一位知情透露,东突”的资金来源为:一是拉登和其它恐怖势力的资助。这已是“东
突”最重要的经费来源,估计占80%以上;二是贩毒收入,“东突”各组织几乎都参与了
西亚和境内的毒品交易,除了拉登资助外这部分金额是最大的;三是在海外开办企业;四
是黄金交易;五是直接的暴力抢劫,如前几年在阿克苏的抢劫银行、境外的绑架人质案;
六是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内地黑社会性质集团取得的收入;七是利用其它关系接受捐助。 

  而拉登的资产主要来源则是开办公司、资本市场交易、一些阿拉伯组织的捐助和毒品
交易。目前较权威的说法是拉登至少拥有3亿美元财产。 

  拉登对“东突”势力的资助形式主要有直接经费资助、武器等物资补给和人员训练。
 
来自中国政府官方消息称,上世纪90年代中期,东突组织就得到了拉登在经费、物资上的
大力支持。1999年初,拉登会见了“东突厥斯坦伊斯兰运动”头目,在许诺提供资金援助
的同时,要求其“一切行动要与‘乌兹别克斯坦伊斯兰解放运动’和塔利班协调”。2001
年2月,拉登恐怖势力与塔利班高层人物在坎大哈又商谈训练东突恐怖分子的事宜,决定拨
巨款帮助训练东突恐怖分子,并承诺负担2001年的活动经费。 

  “就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几乎所有东突组织都或多或少地从拉登那里得到了经费,
少则几万美元,多则上百万千万。 

  而很多组织还想尽办法接触拉登,希望得到好处。”有知情人士说。 

  分散大资金小额带入、以亲戚名义汇入、在正常贸易中洗钱,被一位知情人士概括为
拉登经费直接进入“东突”的三种可能渠道,“目前是与外贸结合,将黑钱混在白钱里,
比如一个长期做边贸生意的人,可能其中一两笔是恐怖组织利用其进行的,这就很难辨认
,这样的洗钱行为发生的可能性较大。”这位知情人士说。 

  公安部门对“东突”资金渠道情况十分重视,据喀什地区公安局有关人士透露,目前
了解到的一个可疑案例是,一位在沿海某地做生意的维族男子,他在几年前离开新疆,而
之前他曾参与过东突组织。“我们正在进一步调查,现在还无法下结论。” 

  东突贩毒黑幕 

  喀什地区公安局禁毒科的统计显示,在上世纪90年代期间,以阿富汗为中心的中亚地
区的毒品产量,已经由占世界毒品产量的一半,上升到1999年的75%,超过为人熟知的东
南亚金三角和南美洲银三角。而这段时间也正是拉登、“东突”等组织肆意敛财、积累资
金、扩充装备的时期。 

  毒品交易成为他们一个重要收入来源。 

  在2002年新疆自治区一次禁毒会议上,自治区党委副书记周声涛明确表示:新疆的毒
品问题从上世纪90年代后呈快速上升之势,“金新月”毒源地(以阿富汗为中心的毒品生
产交易地区)的毒品向新疆渗透严重,特别是“东突”恐怖势力正在利用贩卖毒品获取的
暴利筹集活动经费。 

  “从1991年到2002年,喀什地区共破获毒品案件2154件,打击处理犯罪分子4000人,
铲除大麻原植物2051万株,罂粟2.5万株,缴获麻烟2665公斤、海洛因3980余克、鸦片19.
7千克、易制毒化学品37.9吨。”喀什地区公安局禁毒科负责人介绍说,“这几年毒品交易
案件数量有所下降,但大案、要案的比例却上升较快。” 

  新疆2001年禁毒情况与2000年比较,案件上升0.95%,缴获海洛因和大麻数量分别增
加了55.72%和1.12倍。 

据相关人员透露,喀什地区的毒品中有约90%来自内地,基本上是由云南直接或通过广州
、上海、北京一次或二次批发到乌鲁木齐,而在由乌鲁木齐二次或三次批发到喀什。而另
外约10%几乎都来自“金新月”地带。 

  “东突”不单通过携带等手段将毒品从西亚国家贩入新疆,目前还直接参与内地毒品
交易。 

  “就一克海洛因而言,进入内地―――一次批发―――二次批发链条上交易价一般分
别为300元、500元、1500元,犯罪分子正是看上了它的暴利。”喀什地区公安局禁毒科负
责人解释道。 

  一些犯罪分子还向西亚恐怖组织提供易制毒(品)化学品,直接参与恐怖活动。据有
关人士透露,2000年3月,西尔·艾合买提(阿富汗籍)伙同娄世民(中国籍)、拜尼尔·
夏(巴基斯坦籍)从上海购得醋酸酐5670公斤,又购买了3200条腈纶毛毯将醋酸酐包装后
运回乌鲁木齐。同年4月3日,3人以毛毯为品名向乌鲁木齐海关申报出境,被乌鲁木齐海关
缉私人员发现。 

  醋酸酐是化学制剂,通常用于皮革加工、化纤合成等,但同时也是制作毒品海洛因的
必备配料,国家对该产品实施严格管制。 

  “东突”等恐怖组织就像一个金字塔,其资金链条有从下向上输送的,也有自外面恐
怖组织或第三国机构资助的,而其指令和说教则是由上往下的传达的。”中国社科院中欧
中亚研究所中亚研究室一名研究员这样概括道。 

  “东突”的资金来源为: 

  一 拉登和其它恐怖势力的资助。这已是“东突”最重要的经费来源,估计占80%以
上; 

  二 贩毒收入,“东突”各组织几乎都参与了西亚和境内的毒品交易,除了拉登资助
外这部分金额是最大的; 

  三 在海外开办企业; 

  四 黄金交易; 

  五 直接的暴力抢劫,如前几年在阿克苏的抢劫银行、境外的绑架人质案; 

  六 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内地黑社会性质集团取得的收入; 

  七 利用其它关系接受捐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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