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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hugemouse (我心飞扬), 信区: Green
标  题: 日本历史之政治(三)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2002年12月09日11:10:45 星期一), 站内信件

战 后 体 制

  1945年8月15日,悲惨的太平洋战争结束了,日本置于联合国占领之下,并被要求实施
波茨坦宣言条款。联合国军最高司令是美国的麦克阿瑟元帅,实质上占领的主体是美军。
占领政策采取间接统治方式,即由联合国军总司令部(GHQ)向日本政府发布命令或劝告,
使其执行。占领政策的最终目的在于推进军事化和民主化,使日本不再构成对于世界的威
胁。
(1)民主化政策的开始
  战争一结束,日本政府根据波茨坦宣言不断地着手于实现非军事化和民主化。首先解
散军队,逮捕战犯嫌疑犯。1945年10月废除治安维持法,释放政治犯。还有,接受GHQ进行
五大改革的命令,12月制定了新的选举法,承认妇女参政权;同月制定了工会法,保障工
人权利,承认工人有团结权和争议权。宗教方面,神道与国家分离。另外,次年1月开始将
军国主义领导人开除公职。
(2)解散财阀与农地改革
  与政治民主化相并行,占领军着手实现经济民主化。GHQ认为控制日本经济的财阀是军
国主义的潜在势力,同时将战前的寄生地主看作是让许多佃衣隶属于他们之下交妨碍民主
主义发展的一大温床,命令将其解散并进行改革。
  首先从1945年11月起,三井、三菱、住友、安田四大财阀的总公司以及控股公司、准
控股公司共计83家被点名要求解散。财阀解散后,1947年4月制定了禁止垄断法,防止将来
日本企业实行垄断性结合;12月又制定了防止经济力量过度集中法,以防将来单个企业经
济力量过度集中。
  1945年12月,GHQ进一步发出农地改革指令,从1946年到1949年进行了两次农地改革。
凡住在外地的地主所持有的全部耕地、当地地主所持有的佃耕地1町步、自耕兼出租者合计
3町步以外的耕地,均须廉价卖给佃农。这样,自耕地达到了总耕地的90%,提高了农村生
活水平,废除了封建土地制度,实现了民主化。
(3)制定日本国宪法
  上述各种民主改革的方向,必然需要修改明治时代制定的宪法。宪法的最后修改草案
,经过若干词句上的修正以后,1946年10月在帝国议会上通过,11月3日公布,第二年1947
年5月3日实施。
  新宪法以主权属于国民、和平主义和尊重基本人权为基调;天皇作为日本国民整体的
象征;同时,代表全体国民的议员所在的国会成为国家权力的最高机关,国会由众议院和
参议院两院组成。国民的基本人权作为永远不可侵犯的权利得到保障和确立。宪法在第9条
中进一步规定放弃战争,宣布了和平主义的原则。
(4)各种制度改革
  紧接日本国宪法的制定,各种制度也相断进行了改革,制定了新的法律。1947年公布
了地方自治法,地方公共团体的长官实行直接选举,加强了地方自治。另一方面,根据同
一年制定的劳动基本法,实行了8小时工作制,并规定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等等。新民法
废除了家庭、户主制度和家业继承制度,制定了尊重个人人格的新的家族制度。
  教育制度方面,也在1947年3月制定了教育基本法和学校教育法,谋求个人的尊严和丰
富的文化艺术教育。还通过实施6、3、3制的新学制,义务教育延长为9年,即到中学3年级
为止。接着于1948年公布了教育委员会法,推进教育行政的民主化和地方分权化。
(5)战后的政治制度
  民主政治的根本精神在于实现主权在于国民,但仅有这一方针并不能确保人权。于是
,日本国宪法按照权力分立的原则,将国家的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类,并将其功
能分别由国会、内阁和法院承担,以防滥用权力,使其保持“制约和平衡”。
  首先,国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国家唯一的立法机关。国会除行使立法权制定
法律以外,还行使预算审议权和国家政治调查权,对国民的信任和委托负责。国会由众议
院和参议院两字组成。如果两院表决不一致时,有关法律提案的表决、预算的表决、批准
条约以及提名内阁总理大臣等,规定众议院的表决占优先地位。
  行政权属于内阁。内阁由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组成。日本内阁的成立以国会为背
景,采用议院内阁制。内阁的存在须取得国会,特别是众议院的信任。内阁除一般行政事
务外,还办理执行法律、处理外交关系、缔结条约、编制预算等等重要事务,并且对于天
皇的国事活动具有建议和认可等权限。  司法属于法院。法院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下
级法院设有高级法院、地方法院、家庭法院和简易法院等。为了使审判公正,法院独立于
其他国家机关,并且具有违宪法审查权,即可以审查法律、规章等是否符合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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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国虽大  好战必亡
                         天下虽安  忘战必危

我是一只大老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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