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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ersy (Green Mouse), 信区: Green
标  题: Re: 可恶的日本人(转载)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2002年06月01日08:22:38 星期六), 站内信件

【 以下文字转载自 HITComment 讨论区 】
【 原文由 heatdu 所发表 】
一封十年前的万言书——关于抗日战争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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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5月30日19:18  河南报业网
 
 
  我是在我县“仰韶今古”网站上看到这篇文章的,它让我的血又热了一回。从1991年
到现在已经11年了,我自己知道“人卑言微”,但我更知道“位卑不敢忘国忧”。今天我
把从网上下载的“童增的万言书”全文作为一个建议提出来(也许我不是第一个人),表
示我对“童增”先生的敬重。(网友 王峰)
  附:童增的万言书
  一、赔偿战争损失的历史演变
  任何战争都会给交战国双方带来巨大损失。18世纪,战败国赔偿战胜国的损失主要是
战争赔偿,即战败国由于战争原因,根据合约规定付给战胜国一笔款项,这一赔偿完完全
全是都战败国的罚金。到了19世纪下半叶,战争赔偿的数额取决于战胜国的自由意志,多
少带有任意性倾向。  历史上有许多这类的事例,1871年的《法兰克福和约》规定,法
国付给德国50亿金法郎的战争赔偿。中日甲午战争结束后,清政府以战败国的身份付给战
胜国日本二亿三千万两白银做为战争赔偿。日本国当时人口约三千万,这笔赔款相当于它
几十年的财政总收入。日本就是靠这笔钱发展重工业、军火工业和大办教育。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以《凡尔赛和约》为主的一系列合约规定了德国及其同盟国赔偿
协约国因战争所受的一切损失。依据《凡尔赛对德合约》第231条,德国自己并代替其盟国
接受“因德国及其同盟国用侵略方法将战争强加于协约国及参加国政府而致使他们和他们
的人民受到损失和损害”的责任。这里赔偿战争损失的意义有所变化,除了传统意义上偿
还战胜国的款项外,还包括因战争之接使参战国平民及其财产受到损失的赔偿。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战败国赔偿战胜国的损失在世界上发生了很大变化,赔偿
的意义已超出了经济和军事的范围,具有贸易和政治的责任,明显出现了战争赔偿和“受
害赔偿”,这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概括为:
  第一,从赔偿的原因看,战争赔偿主要是因发动侵略的战败国侵略别国时所给这些国
家造成的损失的赔偿,也就是说,战胜国在战争中遭受的巨大损失是由于战败国侵略战争
的直接结果。比如,战胜国由于交战而造成的伤亡及财产损失,对于这些损失的赔偿必须
由战败国来承担。受害赔偿是因发动侵略的战败国在战争中违反战争法规和人道原则,对
交战国人民和财产所犯下多种严重罪行而必须承担的赔偿,所赔偿的损失并非双方交战时
的直接结果,而是侵略者丧心病狂的故意行为,如,屠杀平民、伤病员、战俘等。
  第二,从赔偿的形势看,根据二战期间的国际协定,战争赔偿是战败国均以实物对战
胜国进行赔偿。比如,“英、美、法在雅尔塔会议上决定,用德国的工业潜力来抵偿赔款
,办法是拆除德国的工厂和每年以一定的实物赔偿”。《波茨坦公告》第11条也规定了日
本以实物赔偿。根据二战后的国际惯例,受害赔偿的形式主要是用货币进行支付。
  第三,从战争赔偿的主体看,基本上是双方国家。受害赔偿的主体,除了国家外,还
由私人和团体。也就是说,“受害赔偿”不仅是国际法问题,而且也是属于国际私法所研
究的问题。
  第四,战后国际法的一个新发展就是把战争赔偿同受害赔偿区别开来,许多国家在战
后相当长时间里反复着前后一致的这一国际实践;向战败国要求侵略者罪行赔偿的“受害
赔偿”惯例就因此而形成。所以,战争赔偿与受害赔偿的区别在国际法理论上是不言而喻
,两者在战后国际法实践上的区别更是不可辩驳。就战争赔偿而言,根据《雅尔塔协议》
、《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发动侵略的战败国应对战胜国
实行赔偿,主要是用实物支付。
  二战以后,两个德国先后向各战胜国部分地履行了战争赔偿的义务。据西德的估算,
到1953年,苏联获得战争赔偿的总价值为六百六十亿马克,波兰也得到了赔偿。另据西方
盟国计算,到1953年初,美、英、法三国从西德获得了大量的战争赔偿,西德已正式支付
了30亿马克。德国还向南斯拉夫、阿尔巴尼亚、比利时、埃及、希腊等许多国家支付了战
争赔偿。意大利也分别向苏联、阿尔巴尼亚、希腊、南斯拉夫、埃塞俄比亚支付了战争赔
偿。
  在战争中饱受日本军国主义侵略的亚洲国家也向日本要求了战争赔偿,1951年底印度
尼西亚就赔偿问题首先与日本进行商谈。接着,菲律宾、缅甸、南越也分别与日本谈判赔
偿事宜。经过数年的谈判,日本先后向这些国家签署了赔偿决定,事后,并履行公约10.1
2亿美元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深明大义、宽大为怀,为了减轻日本人民的负担,1972年9月29日
同日本国政府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日本国政府联合声明》,内称“为了中日两国
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1978年两国之间又缔结了《中日和平友好
条约》。但是,如果客观形势发展变化,如,日方破坏“建交三原则”,军国主义重新抬
头,否认侵华战争历史等,这就意味着日方违背《友好条约》和破坏《联合声明》,中国
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提出修改、终止《友好条约》和重新
认定《联合声明》,到这时中国政府完全可以重新提出战争赔偿要求。
  中国人民所尊敬的革命老前辈邓小平同志和孙平化同志曾在不同场合谈到了中日战争
赔偿的有关问题,引起了海内外巨大反响。波兰政府已1953年发表声明,放弃继续向东道
国的战争赔偿要求,但随着两德统一这个客观形势的变化,波兰政府目前多次声明将重新
提出战争赔偿要求。此外,埃及、利比亚、芬兰和南斯拉夫都在考虑提出索赔要求,美国
历史学家苏珊.林茨在一项研究报告中说,苏联也有可能提出大规模的赔偿要求。
  就受害赔偿而言,1953年初西方盟国与西德签订了伦敦债务协定,允许西德延期清偿
债务,但同时规定,西德必须从1953年起支付600亿马克,作为纳粹德国造成“人员财产损
失”的赔偿。据西德称,它履行了这一条款,向有关国家支付了赔偿。伦敦债务协定把战
争赔偿与受害赔偿明确区别开来是对战后国际法的一大贡献,有利于国际人道精神的进一
步深化。
  我们知道,二战期间,纳粹对犹太人犯下的罪行擢发难述。战后,犹太人不是以战争
赔偿为由向两德进行索赔,而是以犹太人受纳粹迫害为由要求索赔。经过长期艰难谈判之
后,犹太人从联邦德国那里获得了三十四亿多马克的赔偿。根据1952年9月10日在卢森
堡签订的协定的条款,这笔赔偿应该在12年内全部分期交付。民主德国于1988年第一次承
认犹太人有要求赔偿的道义上的权利,同意向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遭到屠杀的犹太人幸存
者赔偿620万西德马克。
  波兰1953年宣布放弃继续获得战争赔偿要求,但没有放弃公民私人对被关进纳粹集中
营,被强制劳动和流放的赔偿要求;波兰自1987年以来一直在为二战期间被强迫送到纳粹
德国做苦工的为数100多万的波兰人索取赔偿。法国依据1953年的伦敦债务协定,一直未向
西德提出战争赔偿要求,但西德对受纳粹迫害的法国人履行了3亿马克的受害赔偿义务。利
比亚由于清理纳粹非洲部队所埋地雷的费用而提出了赔偿要求,数以千计的吉卜赛人也正
在盘算着要求统一后的德国进行因二战中迫害吉卜赛人所必须提供的赔偿。芬兰也要德国
赔偿德军1944年撤退时打死的2。4万头驯鹿。根据战后国际贯例和比照其他一些国家关于
赔偿的数额计算,1931至1945年间,日本侵略者给中国造成的损失赔偿,理论上约3000亿
美元,其中战争赔偿约1200亿美元,受害赔偿约1800亿美元。1972年中国政府虽然放弃战
争赔偿要求,也就是放弃了其中1200亿美元的赔偿要求,但是,就日本军国主义战争罪行
的赔偿要求,也就是其中的1800亿美元的赔偿要求,中国政府在任何场合都没有宣布已放
弃。这种对受害赔偿要求的保留,给我们遗留了一个俟机向日本国提出受害赔偿的国际法
问题。
  二、日本军国主义粗暴践踏国际法的累累罪行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判决书列举了日本侵略者大量践踏国
际法的滔天罪行,世人震惊、难以忘却。虽然对一些战争罪魁进行了审判,但日本国对违
反战争法规所给中国人民带来的巨大损失和痛苦的赔偿却丝毫没有进行。
  1.军事行动不得攻击和伤害平民是最古老的战争法规之一。根据国际法原则,个人如
果不直接或间接属于交战国的武装部队,就不应加以杀伤或俘虏,财产不应被剥夺。被现
代史上称之为最黑暗一页的南京大屠杀,粗暴地破坏了这一国际法原则,严重违背了1899
年海牙第二公约和1907年海牙第四公约附件的第二编和第三编包括的保护平民的条文。
  日军攻占南京后,不分青红皂白地沿街杀戮中国男女老幼,顷刻间,广场、街道和胡
同到处血肉狼籍、尸体纵横。日军的杀人手段残酷绝伦,砍头、劈脑、切腹、挖心、水溺
、割生殖器、砍去四肢、刺穿阴户和肛门等等,尤其令人发指的是两个日本军官为取乐举
行的“杀人比赛”,看谁用最短的时间能杀死最多的中国人。各自提着极其锋利的钢刀,
分头走向大街小巷,遇见中国人不论男女老少便是当头一刀,劈成两半。最后其中一个日
本军官接连砍杀了106名中国人而被宣布为这场“杀人比赛”的胜利者。
  日本兽军强奸我妇女更是亘古未闻、人间罕见。“南京一名中国妇女已怀孕七个月,
被日军奸污后用刺刀将孕妇肚子剖开,胎儿流露出来,顷刻母子两人丧生。另一位年近古
稀的中国老妇被日军奸后用刀刺杀,并以竹竿插穿其阴户,以资取乐。”南京30万以上的
中国同胞惨死在日军屠刀下。根据国际受害赔偿惯例和按照1952年的价值计算,日本国理
应赔偿南京死难者家属和幸存者50亿美元以上。类似南京这样的血腥罪行,在中国的土地
上屡见不鲜,数百万无辜的中国人惨死在日军之手,这个数字不包括在战场上被杀害的人
数。
  2.给予战俘以人道待遇是国际法的普遍原则。战俘是战争和武装冲突中落入敌方权力
之下的合法交战者。综合1899年的海牙第二公约附件和1907年的海牙第四公约附件以及19
29年的日内瓦外交会议公约,合法交战国参加战斗不是以个人身份,而是以武装部队成员
的身份。
  交战国拘捕和扣留被俘人员,不是因为他们个人有何违法行为,而是为了防止他们再
次参加作战。俘虏必须享受人道的待遇,凡属于交战国军队的人员,不问其是战斗员或非
战斗员,在被俘获的时候,都享受俘虏的待遇。因此,对他们不应加以惩罚、虐待,更不
应加以杀害。战后,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把“对战俘的谋杀和虐待”归入战争罪。然而,使
人不堪回首的二战期间,日军抓获中国战俘和伤员,不是本着人道主义和对待战俘的原则
,给予中国战俘适当的待遇。而是明目张胆地违背国际公约,非人道的、残暴地虐待和枪
杀中国战俘。更触目惊心的是日寇把杀死的俘虏身上的肉和用这种肉所做的汤,拿来供给
日本兵当膳食。
  澳大利亚乔治。史蒂文森控诉说:二战中它做为驾驶兵被日军俘虏,1943年2月,他运
送过300箱人肉给关押美军战俘的集中营。箱内装的是用糖、姜腌渍的肉条,散发着一股腐
臭味,肉条上有蛆虫,战俘们以为是马肉或猪肉。一个日军军官告诉他那是中国人的尸肉
。这些被日军屠杀的中国人的尸体被肢解后腌制成肉干。“好肉”大部分送给日本兵食用

  3.强迫占领地的平民为奴隶劳役是一种战争罪行。1934年到1945年的近12年间,日本
为了在“满洲国”边境修补要塞,迫使大量中国人参加,其中大约有10万人遭到杀害,仅
1942年在辽宁省就有三千名中国人被抓去构筑军事设施,事后为了保密,竟把这些人全部
杀死。
  太平洋战争后不久,被强行掠到日本去的中国人,大约有4万,年龄最大的有78岁,最
小的有11岁的孩子。他们被分在日本135个企业从事名为劳工、实为奴隶的死亡劳动。
  “中国人难以忍受饥饿折磨,以至于出现了拣拾路边别人呕吐的饭粒及拔食杂草的惨
况。日本监工将扔掉的桔子皮撒上尿,让中国苦力争相食之。有个叫李担子的青年,甚至
将焚烧后的人肉带回宿舍偷吃。负责直接监督中国人劳动的日本劳工,多为具有在中国大
陆杀人经验的日本伤残军人和退役军人,他们对中国人所施酷刑,可谓五花八门,有将铁
棍烧红烙大腿者,有以烟头烧脖筋者,有将鞋上钉上铁刺而踢人者,更有将人吊起向体内
注射冷水,然后置于地下,以脚踩其腹使其鼻眼冒水者。中国人不堪忍受灭绝人性的虐待
,终于发动震惊整个日本的花冈暴动。暴动失败之后,每两个中国人被反手绑在一起,三
天三夜不给饮食,很多人被迫喝自己便出的带血的尿。两人中如果有一人死亡,另外一个
人上厕所也要拖着死尸走。”这一幕幕惨绝人寰的场面,无论从道义上,还是在政治上,
无论从国际法看,还是从日本国内立法,日本军国主义对于残害中国人都具有不可推诿的
责任。
  今天,日本国鹿岛建设公司向“花冈事件”幸存着承认责任并首次道歉,关于受害赔
偿问题留待今后继续协商解决,这是日本国履行国际法义务,反思侵华战争责任的良好表
现,这对预防战争犯罪,维护世界和平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4.国际法禁止有毒、化学和细菌武器的制造和作为交战手段和方法。最古老的战争法
规之一就是在战争中禁止人类深恶痛绝毒物和有毒武器。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曾
使用窒息性和各类有毒化学武器,造成1万人的死亡,127万人受伤,受到世界各国人民的
强烈反对和严厉谴责。战后,在缔结凡尔赛条约时,曾认真讨论过如何禁止使用毒气,日
本也是该条约的签署国。并且,关于禁止使用毒气的国际协定,分别还有1899年7月缔结
的禁止使用毒气的海牙宣言,以及1925年6月签署的禁止使用毒气和细菌武器的日内瓦议
定书。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德国和意大利都未使用过毒气,而只有日本人在中国使用了毒气
。日本在我东北秘密研制和实验细菌武器,于1931年和1936年先后建立了第731部队和第1
00部队,专门从事细菌战的准备,以活人做试验。
  每逢严冬来临,日寇把一些中国人押送到防守严密的大院内,然后强迫其把手脚胳膊
和大腿袒露于外,按照要求接受不同时间的冷冻,一般是在零下三、四十度的情况下冷冻
20分钟到一小时,直到用木棒敲打能发出“梆梆”之声后,才将其拖回室内,将其冷冻处
直接放入热水之中,用以观察不同的效果,然后加以“治疗”,不能治疗的就用锯子把四
肢锯掉,然后拖去枪毙和活埋。1937年到1945年八年年,日寇在中国战场上进行毒气战总
计1312次,直接伤害36968人,其中死亡2086人,而无辜的老百姓伤亡数字无法统计。
  5.日寇对中国城镇狂轰烂炸践踏了战争法规和惯例。1907年海牙第四公约附件第25条
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攻击和炮击不设防的城镇、乡村和住宅”。第27条规定,“围攻
及炮击时,凡关于宗教、技艺、学术及慈善事业建筑物、医院及收容所等,不得作为目标
。”并且有关条约还规定:“禁止以对平民造成恐怖、破坏或损害非军事性质的私人财产
,或伤害非战斗员为目的的空中轰炸。”而日寇公然违背这些规定,适用恐怖手段,轰炸
和平城镇,掠地飞行,用机枪扫射手无寸铁的中国居民,向城镇市区投掷燃烧弹造成巨大
火灾。特别是落在茅房鳞次栉比的贫民区,住宅和居民化为灰烬。中国所有重要的城市,
几乎都受到空袭的威胁。
  在重庆,日寇制造了震惊中外的连续大轰炸,整个重庆城区浓烟滚滚,一片火海,到
处死尸枕藉,甚至树枝上也挂着断臂残肢,英法使馆和美国教堂也遭到炸弹袭击。最为悲
痛的是日寇炸弹造成重庆大隧道窒息挤压而惨死市民近万人。
  “惨案发生后几天,重庆城区不少店铺、居民住宅久久没有人开门,原因是全家都已
惨死,成了绝户。”
  6.“鸦片侵略”构成了反人道罪。二战前夕,日本加入了三个禁毒的国际公约,其中
有的公约规定,“日本应制定法律,保证确实取缔鸦片的生产、分配和输出。”“禁止毒
品偷运到中国和在华的日本租借地、居留地和租界。”但是在二战中,日本不但不遵守有
关国际公约,反而把利用鸦片和其他麻醉品作为征服中国的计划的一部分。其手段及规模
不仅远远超过“鸦片战争”时的老牌帝国主义,甚至连他的欧洲纳粹盟友也没有想到这一
着。
  中国几十万人成为鸦片的牺牲者,但几亿美元却源源不断地流进了日本国库,中国人
民再次深受鸦片之害,一位外国朋友叙述道:“在严寒的冬季,哈尔滨市有许多长期吸鸦
片的倒毙路上,他们的尸体一连几天暴毙街头,连狗都不吃。天津鸦片烟馆的腐败情景更
是不忍目睹,中国人横卧在污秽的铺板上,甚至连二、三岁的孩子都是鸦片中毒患者,头
部肿大、骨瘦如柴,每天晚上都能看到苦力和商人拿着海洛因在街上兜售,烟馆附近的妓
院中,年轻妇女为了打上一针吗啡,正在进行肮脏的表演,注射吗啡的针头根本不清洗,
用它一个接一个的进行注射,从而使梅毒蔓延,可以看到有几名长年吸食鸦片的人胸部已
经部分腐烂,肉已形成坏疽,窟窿大得能放进一个拳头。”实际上,日本侵略者对中国人
民犯下的罪行,非笔墨所能写尽,非人类语言所能形容。
  今天,我们从国际法上重提日寇累累罪行的动机,一方面旨在居安思危、勿忘国难、
另一方面加强日本国对侵华战争历史责任的认识和反思;同时,敦促日本国根据战后的国
际惯例,向遭受巨大生命财产损失的中国人民履行其受害赔偿的国际义务。正如孙平化在
一次讨论会上说:“我们提出赔偿,不是想修改《友好条约》,也不是想赖帐。”其目的
,是为了预防战争犯罪,维护世界和平。
  三、中国面临着历史的抉择
  按照中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之一是“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
关于向日本侵略者进行的赔偿要求正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战争和平问题的
权利的具体形式之一,无论怎样,应当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依照中国的立法程序,根据
有关国际法原则和国际惯例,把这一有关激发爱国主义热情与精神的大事予以明确下来,
在国际上表明中国人民决不会忘记1931至1945年那一段惨不堪言的历史,并且表明中国就
这一问题注重法制,也有利于我国在国际舞台上的政治形象。
  通过立法允许成立受日本侵略者迫害的华人协会,或授权中国红十字会,这是迫切需
要做的一件事。华人协会和中国红十字会系民间机构,可从事受害者登记、调查等事项。
初期由华人协会和中国红十字会就受害赔偿的前期工作进行充分准备,然后由中国政府在
适当时机向日本国提出,或者华人协会和中国红十字会也可以从国际私法的角度向日本国
有关组织和有关国际组织寻求解决,类似这些做法都是符合国际法原则和国际惯例的。国
家是国际法的主体,华人协会和中国红十字会要向日本国提出损害赔偿,可以通过国家这
个中介。
  国际法上有这样一个原则,即个人的权益遭受他国损害时,只有个人所属国依国际法
向他国追究责任,个人的权益才能得到保护。历史上受到大多数国际法专家赞许的“土耳
其对俄国人的赔偿仲裁案”,即土耳其同意赔偿俄国国民在战争中所所受到的损失,都是
由俄国政府多次要求而实现的。
  二战后,上万名遭到纳粹迫害者已经在南斯拉夫红十字会登记,然后由南斯拉夫政府
提出索赔要求,最近,南政府强调,随着德国的统一,它将提出“新的索赔要求”。由此
可见我国政府向日本国提出受害赔偿,符合国际法原则和国际惯例。根据日本侵略者的战
争罪行,日本国对其负国际法责任同样符合国际法原则和国际惯例。
  二战期间,日本国不仅授权军队和所属个人侵略中国及亚洲各国,还公开纵容军队和
所属个人进行战争犯罪。战争犯罪正是当时日本政府推行的政策。日本在中国屠杀平民、
战俘、伤病员、活埋中国人等,不仅违背国际准则,而且也触犯了日本国法律,日本国理
应根据国际法原则,履行“国家负有惩罚其本国战争罪犯的义务”。但日本国政府没有惩
办战争罪犯,及时地制止军队和所属个人的犯罪行为,反而纵容并且加以称赞及大肆渲染

  “南京大屠杀”时的“杀人比赛”,经日本新闻单位披露,日本政府、日本大本营非
但不加以谴责制裁,却认为它是“要扬国威”的“光荣举动”。根据1917年《海牙关于陆
战规则公约》第三条规定:违反该章程规定的交战一方,在需要时,应负责赔偿,该方对
于他的军队和所属个人的一切行为负责任。第一句是指交战国一方有义务赔偿国家行为所
做的违反章程的行为;第二句意思是指军队和组成人员所作的违反章程的行为,由该国负
责,即该国有义务赔偿本国军队及所属个人的行为引起的损害。这套国际法律的规定在二
战结束时有所发展,即军队和所属个人的行为除了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中国同南部和西部诸邻国相比,受损失最巨,而且是战败日本
侵略者的首要国家,中国要求日本侵略者罪行的赔偿应有优先权。一方面体现中国行使正
当的国际权利,另一方面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必尽的国际义务。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
曾经与中国人民一道浴血奋战的东南亚各国,也蒙受日本侵略者之祸害,日本侵略者在太
平洋地区各国100多个地方实施了大屠杀。
  在香港的屠杀中,日军冲入某医院内,用刺刀刺死床上的病人、伤员、强奸和杀害医
院的护士。强制香港市民服劳役,毁灭历史文物,强迫居民用港币兑换军用票。香港160万
人口到战争结束时仅剩下60万人。根据战后国际惯例,香港受害者完全可以向日本提出约
200亿美元受害赔偿。在菲律宾马尼拉某地的屠杀中,日军将妇女强奸后,用汽油浇在她们
的头上,点火焚烧。
  “马尼拉大屠杀”造成了13万余人的死亡,战后菲律宾虽然获得了日本的战争赔偿,
但受害赔偿却一直没有要求,如果菲律宾提出受害赔偿要求,仅“马尼拉大屠杀”就可以
提出约20亿美元以上的受害赔偿。另外,根据战后国际贯例,“巴丹死亡行军”和“泰缅
死亡铁路”的幸存者和死难者家属可以分别提出约10亿美元和约15亿美元的受害赔偿。
  居住在世界各地的华侨组织也可以向日本提出因2战中华侨遭受日军杀害和迫害的赔偿
要求。还有新加坡、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缅甸、越南、印度等国都享有提出受害赔偿
的权利。由此可知,东南亚各国与中国有着一致利益,这就需要共同联合起来,对于向日
本侵略罪行的赔偿要求才更加有力,更富有建设性。我们可以预测,中国向日本等国提出
受害赔偿的要求,可能会导致两种结果。一种结果使日本方面履行“受害赔偿”义务,比
如,民德允诺向犹太人提供象征性的1亿马克赔偿。
  最近波兰赞许“部分象征性”的赔偿总额,即赔偿被纳粹赶进集中营的几百万公民每
人2000~3000马克。另一种结果,日本方面以《中日联合声明》为由拒绝“受害赔偿”,
并对此大作文章,中国则可采取通常解决国际赔偿的办法,比如在可能的情况下,根据国
际法院规约诉诸国际法院,或通过国际仲裁等办法。
  中国向日本国提出“受害赔偿”除了政府间渠道外,还有民间渠道。以华人协会和红
十字会提出赔偿总数,向日本国交涉,要求给于道义上的赔偿和经济上的补偿。这种由民
间团体提出赔偿的例子在国际上举不胜举。波兰人协会提出的赔偿总数达到5370马克,并
打算在不得已时向联合国起诉。就连外籍日人也通过民间团体获得一些赔偿。例如,美籍
日人至今还在要求美国赔偿在二战中被冻结的存款的损失。最近,美国政府对二战期间对
美国扣留的美籍日人发放赔偿费。首先向九名70岁以上的美籍日人每人发放了2万美元的赔
偿费,并转交了布什总统表示歉意的信,1990年拨出5亿美元进行赔偿,然后1992年和199
3年分别拨出5亿美元和2亿5千万美元进行赔偿。
    客观来说,日本国的任何赔偿都弥补不了1931年到1945年期间给中国人民带来的巨大
损失,即使日本国履行了受害赔偿义务,我们算给日本国赠了厚礼,给他们反思战争罪行
提供了一个机会。
  附一:《中国要求日本“受害赔偿”刻不容缓》
  全国人大办公厅:七届人大四次会议在北京胜利召开,来自全国各地的人大代表将代
表人民、为了人民,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和各项工作积极发表意见和建议,履行宪法赋予的
神圣责任。我虽然不是人大代表,但作为一个普通的北京公民,心情一样激动;特别是在
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腾飞的90年代里,我们青年知识分子应该继承和发扬中国知识分
子的爱国主义传统,为实现我国现代化建设第二步战略目标而奉献自己的一切。在这次人
大开会之际,我拟将自己近来的研究成果及建议书献给全国人大代表,以表达为国建言献
计的微薄之心。北京公民童增敬呈
  1991年3月25日
  附二:
  关于“中国要求日本国受害赔偿”的建议“九一八事变”到今天已经60年了,为了使
中国人民和世界人民牢记那一段不幸的历史,教育后代居安思危、毋忘国难,激发爱国主
义热情、振奋民族精神,扬我中华魂,特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中国红十字会,对在
1931年至1945年,遭受日本侵略者无辜杀害的中国人民和受迫害者进行调查和登记,对财
产损失进行统计;根据国际法准则和国际惯例,拟定受害赔偿方案;并允许中国红十字会
俟机通过各种渠道向日本国寻求受害赔偿,为力争在本世纪内了结这桩历史遗留下来的受
害赔偿问题而共同努力。
  建议人:北京公民童增 1991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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