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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dave (百年孤独), 信区: Green
标 题: 邓亮洪与李光耀较量(七)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Sat Jul 5 14:45:32 2003)
法律癫狂、传媒扮哑
......与李光耀较量(七)
澳大利亚 大洋报 ( THE PACIFIC TIMES ) 第341期 2000 年
10月12日
专访邓亮洪律师
在世人的印象中,李光耀是一位骁勇尚战的政治人物。在法庭里,他是一位依法办事
,并以法律与人周旋到底的人士。邓亮洪指出,通过他本人与李光耀等人在众多的诽谤案
的几回序幕战中较量后发现:原来,李光耀是个“色厉内荏”,十足的“银洋蜡枪头”的
家伙!
李光耀绝对没有勇气上法庭以法律去和邓亮洪交锋。于是一出“李光耀等人不用打官
司就能打赢官司”的丑剧,就在新加坡法院上台,向世人演出!
邓亮洪解释说:人们可从多个角度来理解由黎嘉才法官所颁发的高等法院查封邓亮洪
夫妇资产禁止令的特性。首先,这禁止令限定邓亮洪夫妇在“四天”内以“宣誓书”形式
,把他们在国内外的资产列出,顶限为一千一百二十万元。并限定邓亮洪夫妇二人每周只
能动用不超过二千元,若有超过此数,必先徵得李光耀等人的律师批准方可,并说明款项
来处。
“一千一百二十万元”全是个“子乌虚有”的模拟虚数,在还未审判前,谁输谁赢尚
未有定论,何来之“名誉损失”?但是,李光耀等十一人竟可将各人的名誉,先来个“论
斤算两”和“论两算钱”,自我估值一番,得出个“总值”──1120万元。黎嘉才法官就
根据这个虚数,颁发查封邓亮洪夫妇的国内外资产禁止令。只要新加坡政治领袖李光耀等
人在法院里拉把屎,法院就会把‘屎’当作“圣土”顶礼膜拜!
假如邓亮洪夫妇要遵守每周只能用二千元的限额,就必须马上停止一切的官司准备活
动,不可花各种费用,包括顾英女皇御用律师,新加坡律师的各种费用,来来往往的旅费
(飞机票、旅馆膳宿费)电话费、邮费等等,等等。如是,就好像是用绳自我捆绑,自我
画地为“牢”,自我废去一切抗辩能力。不然,就是违反禁止令的条件,就是蔑视法庭,
法律后果严重!这“禁止令”令人坠入“遵守”此庭令不是,“不遵守”也不是的窘境!
“高明”至极!
邓亮洪夫妇两人的资财,除银行存款及现金外,不动产有:国内外的屋业及土地,动
产有:古董和字画。如何在“四天内”估值列明?以何时的价值为准?估值师费用如何付
给?需时多少?哪些资产是在“一千一百二十万元”范围之内,哪些资产是此“限额”之
外?更何况税务局半夜抄家时已把夫妇二人之有关文件载走!假设文件都还在,也不可能
在“四天内”甚至四周内或几个月内将资产列明!
新加坡人民不久前才知道,被李光耀等领导人所推出来做挡箭牌的新加坡政府总会计
师,既使有国家庞大的机器,在三年内都没法将国家的储备金与国内外的投资总帐目交出
来,让前总统王鼎昌查阅,以执行宪法赋予他的职责!李光辉等人只躲在总会计师背后,
默不作声,等待人民注意力消失时,把王总统向报界投诉发牢骚事件,草草收场,不了了
之。
邓亮洪说,根据新加坡的刑事法,任何人在宣誓下“作假”或“遮瞒”又或“误导”
都是犯刑法,一定会被判犯“发假誓”罪而坐牢。
邓亮洪说,一旦他立下宣誓书,不论多么慎重小心,有关方面一定会来个“鸡蛋里面
挑骨头”,从中找到“遗漏”、“不确实”或“故意误导”等“证据”。而法院也一定会
接受这种所谓“证据”,以“发假誓”定邓亮洪罪名。到时,他与李光耀等人的官司,马
上变色,从“民事案件”变成“刑事案件”!这好比是要邓亮洪拿条绳在梁上打个环,把
自己的头伸进去自己“上吊”!
从“纵横分析”整个禁止令的各个条件后,得出结论:除非邓亮洪夫妇从此除了“吃
饭睡觉”,什么都不用做外,不然,无论如何都无法逃避“蔑视法庭”的恶运!而黎嘉才
法官在发下违禁令时就已经明确指出,假如邓亮洪不遵守禁止令,邓亮洪就是“蔑视法庭
”!李光耀等人可以申请取消邓亮洪对所有诽谤案件的一切“辩护权力”!这简直是“画
龙点睛”,把整个用来对付邓亮洪的禁止令的要害讲得明明白白了。
这禁止令,厉害非凡,高妙绝伦,使邓亮洪陷入进退皆失的困境!“遵守──死定,
不遵守──一定死”。遵守──意味著很快就成为罪犯,即使不成为罪犯,也会犯上蔑视
法庭罪。“不遵守”吧,辩护权将全部取消。也就是说,双方对阵,还未较量,邓亮洪已
被取消了下场较量的资格。邓亮洪只好见一步,走一步,把案子拖著再说。
这禁止令,绝不是如新加坡副总理兼金融局局长李显龙准将所说的,政府只不过是要
确保邓亮洪有足够的钱来和政府领袖打官司。
在邓亮洪离开新加坡以后,受到最多刁难和凌辱的,应该要算邓太太了。出身华文学
校,虽为律师的妻子,她不谙英文,对法律不了解,也没有兴趣。只想做个尽责的家庭主
妇。那天──97年2月17日,上午,李光耀向黎嘉才法官再次提出申请,委托接管人,全面
接管邓亮洪夫妇全球资产。当天上午,便有法庭文件送达已成空壳的邓亮洪律师楼,要求
邓太太当天下午出庭。接到通知,邓太太不免惊慌起来。她向惹耶勒南律师求救,由于惹
耶勒南本身也面对被李光耀等十一人控告诽谤案,又代表了邓亮洪所有诽谤案件,自顾不
暇,无法出庭。但他全力协助邓太太找律师,在他邀请下,一位欧裔律师,起初他答应出
庭,临时他又声称他的合伙人不同意他代表邓太太出庭。在这事件之前及之后,远在香港
和伦敦的邓亮洪曾先后打了许多长途电话给律师界执业的老同学、老同事,居然也没有一
个人肯出来为邓太太出庭做辩护。可见行动党人的势力已把整个新加坡律师界镇住,并让
大家被吓破了胆,人人明哲保身,不想惹事。
当天下午,邓太太在二女儿的陪同下来到法庭。邓太太被法庭的威严的气派镇住了。
法官和律师加起来就是几十人,他们都披上了黑色的法袍。
在法官与律师群经过一轮英语对话后,由于邓太太不会讲英语,黎嘉才法官就问邓太
太的二女儿:“你想要知道什么,我可以告诉你。”弄得邓太太母女俩一头雾水,不知如
何问起,也不知应知道些什么。当邓太太的二女儿被告知今天将有所谓任委财产接管人来
接管资产,当她把这句话翻译给母亲时,邓太太显得惊慌失措,不知如何回应,要求法官
做短暂延期。好让她有时间找一位律师代表她,把事情解释给她知道,好让她作出回应。
而在场的几十位李光耀等人的代表律师,却极力表示反对,他们坚决反对任何延期。
看到这种来势汹汹的状况,邓太太急得哭了起来。而代表李光耀父子的高级律师却说
:“邓太太要用眼泪来争取法庭的同情”。在这种情况下,律师的口中还能道出这样的话
语,让人感到他们的卑鄙和下流。
因为在任何国家的法律程序里,当文件送达后,都会让人有时间作准备,按新加坡的
程序法有让人有四天的时间进行准备工作,如果合理,还可以延长,只要原告或被告的任
何一方,不是故意拖延,有真正的困难,为了维护法律的公正,这种正当的理由是可以被
考虑的。
但是,黎嘉才法官拒绝邓太太所请,如李光耀等人之要求,即席任命了邓亮洪夫妇全
球资产的接管人。
邓亮洪指出,法庭与律师界是司法制度中最重要的部分,在民主国家里,它的功能是
作为政府/政体和人民之间的一种缓冲、调解和平衡的力量。作为司法机构的新加坡法庭
,它并没有一种独立的力量。它的运作受到某些“超级人物”的控制,整个法庭程序、审
判过程和处理方式都显得绝对荒谬。例如,李光耀等人申请禁止令,委任资产接管人等文
件,从未送达邓亮洪本人。
全世界也很难找到当天上午申请,当天下午开庭的例子。连法定的四天期限都不遵守
。
显然,在新加坡,李光耀的旨意高于一切,他的意图最重要。李光耀要委任资产接管
人,黎嘉才等哪里敢不依。还有谁去管司法程度和保持审判公正。所谓法律公平、合理、
公正、统统都给“狗仔”吃掉了。甚至连一些“法貌岸然”的表面架势也不用装作了。
而眼睁睁地看著这场法庭闹剧的新加坡各传媒的记者们都在干什么呢。李光耀在国会
里曾神气地说过:新加坡记者的薪水是全球最高之一。不过,李光耀没有同时指出,新加
坡的传媒还得为行动党政权提供特别服务。新加坡的记者通常有两个拿手戏,第一是吹捧
,第二是遮掩。此刻在法庭上演的闹剧,若是在其它自由民主国家,已经早就闹得沸沸扬
扬,满城风雨了。但对于不利于李光耀和行动党人的消息,记者们为保饭碗,心知肚明,
少说为佳。该掩就掩,不写新闻不但保住了饭碗,还减少了工作量,一举两得。可谓“此
时无声胜有声”。这也恰恰暴露了新加坡人民的知情权被剥夺,人民的可悲,也暴露了新
加坡媒体的可怜相与丑态。
若是从抓新闻效应来讲,邓太太事件是一个可以轰动新加坡的大新闻,可以很精彩地
暴露新加坡法庭的丑闻,及白色恐怖的严密控制等等。在新加坡,这类新闻及特写,根本
不可能出现,原是精明观察力强的各界媒体,顿时成了“法盲”、“道德盲” 、“理知麻
痹”失去了一切分析的能力。新加坡的所有各语文媒体统统充耳不闻,坚决不报道邓太太
的狼狈象。
最近新加坡政府以提高新闻素质和增加新闻界竞争力为名,又组织了另一家公司(报
业集团)。表面上让新加坡增添了几分喜悦,实际上,按邓亮洪的诠释:在新加坡这么小
的地方,一组人放屁,已经是臭气难闻。现在有两组人同时放屁,将保证让你窒息。
在律师业执业了近三十年的邓亮洪为其夫人的事件感到格外痛心:有这么多的同行律
师心甘情愿地充当李氏家族的奴仆,不择手段做那些不人道、没人性,甚至是一些卑鄙的
勾当。自己身为律师,却眼睁睁地看见自己的妻儿在“法庭(?)里”被人欺负,受伤害
,而不能挺身相救。一条铮铮汉子也不禁为之动容而泪下。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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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问归期未有期,
巴山夜雨涨秋池。
何当共剪西窗烛,
却话巴山夜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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