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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dave (百年孤独), 信区: Green
标  题: 邓亮洪与李光耀较量(十)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Sat Jul  5 14:48:47 2003)


黄金官司
......与李光耀较量(十)
 澳大利亚  大洋报 ( THE PACIFIC TIMES )   第 344 期 2000 年 11 月 2 日

专访邓亮洪律师

 

      法庭还是把李光耀宣誓书中撤消去得罪马来西亚人的那番话的事情,交给黎嘉才法

官处理。1997年4月28日正式开庭。

当李光耀进入法庭时,黎嘉才法官对李光耀的第一句话是:“李先生,不用客气,请坐(M

r  Lee, do take a seat。)”这像是法官大人请客吃饭的客人,不是法庭打官司审讯过

程中要被盘问的证人。

当然,黎法官是知道李光耀这时象是受了严重伤害的老虎,必多加以爱护和关心,不然是

会咬人的。

当天,邓亮洪由两位新的律师代表出庭。这两位律师是由邓亮洪的一位老同学,也是好朋

友(也是资深律师)介绍而来,取代惹耶勒南律师的位置。因为惹耶勒南毕竟是操劳过度,

精力不支。那知这两位律师临时决定,不盘问李光耀。事后,当邓亮洪知道时,那种极度

失望的心情是不说也明白的。当天,李光耀只被代表邓亮洪夫人的律师盘问。在整短短的

过程,这位律师的盘问却不时受到黎法官和代表李光耀的律师干预,插嘴,使到他的盘问

,工作非常不顺畅。往往变成法官和李光耀的律师与邓太太的律师之间的争论与对话。内

行人都知道,这种方法是用来提醒或暗示证人(李光耀),他的证供出了问题,让他有时间

重新考虑或修改回答。李光耀本来就是律师,他那里有不明白之道理?从盘问过程中,李

光耀的表现并不是一位出色善於面对盘问的高手,时时要旁人“搭救”!无论如何,这位

律师成功地使李光耀用自己嘴巴说明白:在1997年1月27日夜晚,是李光耀及有关部长,下

令阻止邓太太过长堤关卡到新山去出席邓亮洪好友阿都拉查大律师之开斋晚餐,原来李光

耀怕邓太太离境出走,像邓亮洪那样不再回来,那有碍他们查封邓亮洪夫妇资产的工作。



在民主的国家里,这是非常严重的失当行为。这说明李光耀是为了达到私人诽谤官司的目

的而滥用国家行政权力,阻止邓太太出境,并取消她的护照。而内政部的官员发布的新闻

却解释说,邓太太被阻止出境及扣留和取消护照是税务局要盘问邓太太有关邓亮洪税务问

题。内政部的说词,现被证实为只是一种藉口。当然,新加坡媒体对这没有兴趣,一句都

不提。

当然,李光耀在法庭里也不会忘记攻击邓亮洪,李光耀往往答非所问,自由发挥政治伟论

,当他攻击邓亮洪时,黎法官却默不作声,任由李光耀高谈阔论。为了要掩盖邓亮洪逃离

新加坡是由他一手造成的事实及转移视线,李光耀却故意问道:邓亮洪为什么断然切掉生

活的全部──失去所有亲友和律师职业。一定是有某些外国机构承保负担他的一切损失,

不然,人们无法理解他的所作所为 (像李光耀这种人, 根本无法理解, 在这世界上还会有

很多人, 为了民族的利益, 可以牺牲一切 )。

结束时,黎嘉才法官批准李光耀所请,让他撤消宣誓书里冒犯马来西亚部分。但是,他拒

绝邓亮洪夫妇之申请,撤消查封他们全部资产禁令。不但如此,黎法官还下令要邓亮洪负

担所有的堂费。

这次的判决,又是国内外的大新闻。新加坡媒体大力宣染李光耀对邓亮洪的指控说邓的一

切损失是被某外国机构所承保负责;意思是指邓亮洪律师是一个由外国所操纵的人物。



邓亮洪公开挑战李光耀,叫他把证据公布於世人,让人们知道到底是哪一个国家在做邓亮

洪的后盾,从此彻底打垮邓亮洪。邓亮洪说:揭露邓亮洪的后台老板对李光耀来说是“百利

而无一害”!假如没有勇气这么做,请李光耀最好把大嘴闭上!

对邓亮洪这一挑战,李光耀默不作声,不敢回应。

邓亮洪更向兴致勃勃的媒体指出:李光耀犯错,冒犯马来西亚国誉,向马来西亚政府承诺

撤消有关对新山之诽谤,那全是由李光耀所造成,为什么要邓亮洪负责一切的堂费,这是

根据什么法律?新加坡和马来西亚及外国的司法界都认为荒谬的判决。让新加坡司法界蒙

羞出洋相!

马来西亚总理马哈迪医生也看不惯,他对媒体说:放过这可怜人罢!

在较后的一次上诉审讯时,连李光耀的老同学杨邦孝大法官也不得不公开指出,在有关堂

费这一判决上,黎嘉才法官或许真的错用司法权。并指示邓亮洪可以对此提出上诉。

邓亮洪对此一点兴趣都没有,决定不上诉,杨邦孝大法官当时握有司法审查权,而又知道

黎嘉才法官错判,但是却不纠正错误,却要邓亮洪再花钱上诉,这无疑是令邓亮洪多流点

血,经济力量早点干枯。

从几十次正式审讯前的大大小小“插入审讯中”,李光耀等人与新加坡法庭的共同策略是

“拖垮邓亮洪的经济力量!”假如钱用完了,即使有“天大的理由”也没法把和李光耀等

人的官司再打下去。

根据英联邦普遍通用的法理学,法庭有责任尽量为双方的诉讼者节省时间与金钱。

当李光耀等人把邓太太也列为他们告邓亮洪多宗(13宗)诽谤案第二被告人时,对邓太太来

说,法律问题只有一个:就是邓太太所被查封的资产到底是不是属於邓亮洪的!1997年4月

2日,当她向法庭申请把这些案子集中起来处理以节省时间、人力和金钱时,黎嘉才法官不

单拒绝邓太太之申请,他更对邓太太的律师讲些风凉话并说:你认为这里是苏联集体(农场

)吗?

道理很简单,如果邓太太之申请被批准,她只需付一次案子的堂费及各种费用如印花税,

法庭文件登记费等,如果保持现状,她就必须付13次的费用! 邓亮洪夫妇各自面对13个案

子,共有26个。如果对任何的插入审讯判决不满意,或认为是错判,而要提出上诉的话,

单单是堂费保证金 ( 不包括自身的律师费,法庭文件印花税和登记手续费等 ) 就得为每

一宗上诉案提供不少于5000元的上诉堂费保证金。换句话说,如果要上诉,每次各自都要

事前呈交给法庭不少于65,000元的保证金,而这保证金也一定会落入李光耀律师的口袋里

。所以,法庭每次的错判乱判,邓亮洪夫妇都是忍气吞声,不上诉,也没有财力上诉!而

李光耀等人(或资产接管人)却时常向法庭提出各种各样的申请,法庭却往往要邓亮夫妇负

担堂费,使他们不胜负重。在邓亮洪夫妇资产接管人手上的现金很快就被提取光,要拿现

款出来跟李光耀等人斗下去。由于采取不上诉的策略,法庭每次的判决,就好比是机关枪

弹头那样,早就把夫妇两人的抗辩权打得千疮百孔,七零八落。

除此之外,邓太太还得面对税务局和资产接管人的盘问,也要面对资产接管人向法庭提出

各种各样的申请审讯,并且,还要面对银行所发动的官司。她所要花费的律师费及各种费

用是惊人的!

李光耀等人通过法庭委任的资产接管人却到处去追踪调查邓亮洪夫妇在国外之资产,包括

马来西亚和澳大利亚。所有费用从邓亮洪户口提走。邓亮洪对媒体说,假如资产接管人能

上月球去调查,他都会去,反正费用可由邓亮洪户口去提取。接管人的律师写信给阿都拉

查大律师,要他将邓亮洪资产列表说明,阿都拉查大律师根本不作答,当媒体讯问此事时

,他证实收到来信;但指出说,该禁止令只能在新加坡生效,于马来西亚无效,假如接管

人想在马国执行该禁止令,必须向马国法庭申请登记方有效,但到时两方必有一场恶斗,

而邓亮洪将挑战该禁止令的合法性。到时事情会怎么样演变谁也说不清楚。到现在为止李

光耀还是不敢越过长堤关卡一步,和邓亮洪在马来西亚法庭较量较量。

当邓亮洪在阿都拉查大律师事务所开记者招待会时,资产接管人连同他的律师闻风而来,

在走廊上和邓亮洪律师相遇,想向邓亮洪提问题,邓亮洪吩咐他们靠边站,别挡路,邓亮

洪对他们说,有事可找阿都拉查大律师;他们也真听话:靠边站!

 (  待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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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问归期未有期,
巴山夜雨涨秋池。
何当共剪西窗烛,
却话巴山夜雨时。

※ 来源:.哈工大紫丁香 bbs.hit.edu.cn [FROM: 202.118.245.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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