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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dave (百年孤独), 信区: Green
标 题: 邓亮洪与李光耀较量(十一)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Sat Jul 5 14:49:14 2003)
炮灰总理
......与李光耀较量(十一)
澳大利亚 大洋报 ( THE PACIFIC TIMES ) 第 345 期 2000 年 11 月 9 日
专访邓亮洪律师
1997年3月10日半夜吴允 法官取消了邓亮洪对李光耀等人的抗辩权后,邓亮洪根据
法律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吴法官提出进一步(重新)辩论的要求。97年3月19日,吴法官命令
主簿官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有关诉讼者说吴法官决定不再准备听取任何陈词。邓亮洪只好
向上诉庭提出上诉,就在当天下午,惹耶勒南律师在外忽然接到事务所秘书通知说法庭要
他即时到法庭注册处出席聆听,以便择订日期,让法庭正式开庭审讯评定邓亮洪对李光耀
等11人诽谤的该赔偿金额。
抵达主簿官办公室门前时,惹耶勒南律师突然想起他从未接获法庭任何书面通知。通过电
话和事务所查实后,掉头就走,拒绝出席。原来,李光耀的律师群“狐假虎威”,居然指
令主簿官不依据例常程序发公函,却即时进行聆听。事后,李光耀之代表律师事务所在3月
19日下午还发信给惹耶勒南律师指出,他们律师事务所已於3月18日晚发传真给惹耶勒南律
师指示他在19日下午出席聆听,择订评估诽谤赔偿数额日期;同时并指出有几位律师看到
惹耶勒南律师当日下午3:45分出现在法庭里,但不出席。
这时,李光耀的律师好象已经知道吴允 法官,将会在隔日拒绝邓亮洪的代表律师要求重
审“取消邓亮洪抗辩权”之判决;不然,如果在未知情况下,谁会去安排“名誉损失赔偿评
估”审讯日期? 邓亮洪说,此外,在一些法庭审讯事故上,李光耀等人之律师往往预知情
况。如有一次开庭,李光耀的律师一个都没有在法庭上出现,只有对手的代表律师和记者
们在等候,开庭时间到时,法庭才正式通知展期。这些人只有长叹一声离开法庭。
评定李光耀等11人名誉损失赔偿金订在1997年5月5日开庭,由赵锡 法官主理。经同代表
邓亮洪的女皇御用律师商量后,邓亮洪指示代表他的两位律师,向法庭申请展期,好让女
皇御用律师能代表邓亮洪出席。如不获允准,邓亮洪指示这两位律师退席,不要参予审讯
,让他们演独脚戏好了! 同时,邓亮洪准备了一分长达120页的宣誓书,详细列明李光耀等
人对邓亮洪之各种指控,并附录各报纸之剪贴。假如他们无法证明对邓亮洪之指控,邓亮
洪有理由指责他们撒谎。照常理,这一份是强而有力之宣誓书,会有助於法官之评估赔偿
数额。但是,这两位律师认为这宣誓书内中有些字眼会有冒犯众原告人之嫌,要求邓亮洪
修改。经邓亮洪修改并重新宣誓后,这两位律师还是不同意把它呈堂。无奈,邓亮洪只好
吩咐他的第二女儿,以邓亮洪私人身份,替他把宣誓书呈堂。
对于邓亮洪之展期要求,赵法官不批准。也不批准这两位律师退席。对于这两位律师申辩
说他们已没有权力代表邓亮洪发言。赵法官说,他们只要坐在法庭里就行,不准离开,也
不必发言。由于害怕冒犯法庭,被判以“蔑视法庭”之罪名,他们两人只好静静地坐下做
个“哑巴”律师。邓亮知道这事后,只好即刻撤消了他们的代表权。赵法官无奈,第二天
才准许他们离开法庭; 这才结束了滑稽可笑的法律闹剧!
但是,邓亮洪的宣誓书,却打乱了他们评估名誉损失赔偿额的审讯布局。原来李光耀等人
告状书里所写的不过是些对邓亮洪的指控,没有实质证据。既使有,也是些少许而质量差
劣的“证据”不足以支持指控。从整个评估过程中,可以看出李光耀等人是提不出什麽新
的证据,以证明邓亮洪是一个反基督教徒、反回教徒、反受英文教育者、反马来人的澳洲
宝琳韩森的翻版,邓亮洪的言论会促使新加坡发生宗教、种族冲突,邓亮洪是个大汉沙文
主义者等等。如果是这样,邓亮洪指他们撒谎不是有理由吗? 邓亮洪指责他们撒谎,怎麽
会构成诽谤罪? 既使邓亮洪没有了辩护权,诽谤损失根据什麽去计量?邓亮洪的宣誓书使
他们陷入了窘境。
在代表李光耀的达文踏星(Davinder Singh)高级律师建议下,赵法官竟然同意下令把邓亮
洪的宣誓书彻底毁灭,在法庭档案里,不再存有它的记录。
轮到李光耀出庭供证。简短地说,他认为邓亮洪向警方报案投诉,要求警方保护,使他受
到警方调查遭受名誉损失。他更要邓亮洪对他向警方投诉的记录副本被报界广泛报导负责
任。李光耀当然同时不忘攻击邓亮洪,他重复指控邓亮洪受外国机构担保负责一切损失,
是受外国操纵的人物;但是李光耀还是不敢在庭外重复对邓之指控。提到邓亮洪要求展期
时,李光耀说:如果他(邓)所雇用的英女皇御用大律师不能来,他随时可以换一位,反正在
英国,女皇御用律师有的是,多达二三千位。只要邓亮洪有钱,只需化二三万英镑,随时
会有人来为他辩护。这些英女皇御用律师只把来新加坡办案当作周末度假。他李光耀已准
备好对付他们了。
好大的口气! 但是当邓太太申请雇用英女皇御用律师准备和李光耀打官司时,李光耀却极
力反对。使到她不获准雇用英女皇御用律师。在新加坡也找不到理想的律师。实际上整个
新加坡只有一位年青的印裔律师愿意为她辩护。
最后,赵锡 法官裁决要邓亮洪向李光耀等11人赔偿名誉损失共达八百零七万五千元。对
此邓亮洪提出上诉!
在这里,不得不插入一下同时被李光耀等11人控告诽谤罪的惹耶勒南律师的案件,它的后
期发展,对邓亮洪的案件有很大影响。1997年1月1日晚在邓的要求下,惹耶勒南向群众大
会宣布说: “邓亮洪刚刚告诉我说,他已经对吴作栋等人向警方投诉。” 就是这麽的一句
话,李光耀和吴作栋等人却大做文章,控告他诽谤,并指控他和邓亮洪造成报界广泛发表
及刊登,邓亮洪向警方投诉书副本,造成他们名誉损失。李光耀更于3月28日取得庭令,逼
惹耶勒南说明到底他(惹耶勒南)把邓亮洪之向警察投诉书副本交给何人拿给报界发表和刊
登;同时命令惹耶勒南应付李光耀400元当作堂费。
从李光耀等人诽谤诉讼案开始以来,邓惹二人一直处在挨打的状况。由于惹耶勒南的抗辩
权没像邓案那样被取消,案情继续发展,到了97年7月21日,惹耶勒南取得了重大的突破,
使李光耀陷入了他整个“官司生涯”从未有过的危机!
在官司中,李光耀等人指控惹耶勒南造成邓亮洪的投诉书副本被报界发表刊登。根据例常
审讯前“追问细则程序”,惹耶勒南要李光耀以书面形式,准确回答说明,报界何时及由
何人处获得邓亮洪的向警方投诉书副本。如果李光耀不作答,惹耶勒南可以向法庭申请取
消李光耀等人之诉讼权,如是,后果是不堪设想的。李光耀另一大难题是: 要不要从实招
认,说出真象。如果不说,到开庭审讯时谁也不能预知,这麽多的记者们难保没有人会说
出真情。到时情况严重是可知的。结果,李光耀在97年7月21日选择以书面透露说明: 邓亮
洪的投诉书副本是由李光耀的新闻秘书在1997年1月2日早上交给报界发表的。这使邓亮洪
与惹耶勒南如获至宝,兴奋莫名! 整个案情急转直下。
1997年8月18日,李光耀等11人起诉惹耶勒南诽谤案正式开庭审讯,为期12天,由印裔法官
拉正瞪主审,惹耶勒南的女皇御用律师卡门也兴致勃勃地从英国飞来,准备盘问 “天下第
一大诉讼高手”李光耀。惹耶勒南事前更向英国报界透露:李光耀害怕被盘问。新闻传至
新加坡,李光耀的新闻秘书向报界回应,并严正声明: 李光耀并不害怕被女皇御用律师拷
问。这时,加拿大法官辩理(Bentley)及澳大利亚著名诽谤法律专家女皇御用律师力大磨(
Stewart Littlemore)各自代表国际法学家委员会和国际人权组织出席旁听,国内外记者群
蜂涌而至,简直把法庭挤到要爆炸!
当李光耀知道法庭批准卡门女皇御用律师代表惹耶勒南出庭时,即刻向法庭申请,将自己
在11人中向来排名第一位原告人之名次,改换放在最后的位置上,而把总理吴作栋临时推
到第一位置上,做他的挡箭牌。结果是吴作栋在卡门严厉盘问下,狼狈万分!
开庭时,卡门向法官要求将李光耀的名字从最后一名排回原来第一原告人位置,好让他先
盘问李光耀,因为卡门无法留在新加坡长达共12天之久,在李光耀的代表律师达文踏星高
级律师极力反对之下,法官拒绝了卡门的要求。卡门也只好从吴作栋身上下手,他用高超
的盘问技巧,把吴作栋弄到团团转,面红耳赤。法庭职员更为吴作栋提供一壶茶水和杯子
,给他解渴。力大磨女皇御用律师,在他日后所写的观察员报告书里,把新加坡法庭嘲笑
一番。这触发了新加坡政府和力大磨之间的一场骂战。吴作事后来解释说:“壶里装的是水
,不是茶!” 但人们看不出那有什麽不同。在任何民主国度里,法庭上,吴作栋的身份与
常人无异: 只不过是一名普通证人而已。他不是法庭的什麽高贵的总理!
在大律师盘问下,吴作栋透露了下述事实: 当邓亮洪在1996年末大选运动期间,向记者说
他因为无理被称为反基督教徒等等的大汉沙文主义者而造成人身安全危害时,要向警方投
诉,吴作栋下令指示内政部长黄根成,如果邓亮洪真的向警方投诉,要马上向他(吴作栋)
报告。当邓亮洪果真在1997年1月1日傍晚向警方投诉时,在2小时内,李光耀和吴作栋就各
自从警方取得邓亮洪投诉书之副本,经李吴两人商议后,由李光耀隔天(1月2日大选投票日
)将之交给报界发表。卡门女皇御用律师当席指控李光耀与吴作栋2人,连同另外9位人民行
动党领袖原告人,串通勾结,同谋要向邓亮洪与惹耶勒南两位索取大量赔偿金,利用诽谤
法律,打击政治对手。这无异是自己朝自己的腿上开枪自残而索赔。这是刑事串谋。同时
指出,判邓亮洪要赔偿8.075百万元是颠倒法律是非!并责问在座的李光耀等11人的代表律
师群,为何赵锡 法官完全被误导相信:报界发表邓亮洪对警方投诉书副本,是由邓和惹
二人所造成之结果?这群向来趾高气昂的律师们,却无言以对,个个面面相觑,不知如何
是好!当他们走出法庭时个个低下头,面无人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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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问归期未有期,
巴山夜雨涨秋池。
何当共剪西窗烛,
却话巴山夜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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