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 版 (精华区)
发信人: cxz (Wordonbeach), 信区: Work
标 题: 就业政策问答--对于“跳槽’有哪些法律规定?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2003年05月28日08:11:23 星期三), 站内信件
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毕业生,欲“跳槽”者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原单位(
《劳动法》31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毕业
生跳槽不属于改派范畴,学校不再对其就业承担任何义务。
下列情况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内;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法》3
2条)。
--
花开堪折直须折
莫待无花空折枝
※ 来源:·哈工大紫丁香 bbs.hit.edu.cn·[FROM: 218.9.123.149]
※ 修改:·cxz 於 05月28日08:13:37 修改本文·[FROM: 218.9.123.149]
Powered by KBS BBS 2.0 (http://dev.kcn.cn)
页面执行时间:3.795毫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