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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pippen (Mizuno), 信区: Work
标 题: 公务员的任职原则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Wed Oct 15 20:14:10 2003), 站内信件
公务员的任职是指有任免权的机关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和任职条件,通过法定的程序
,任用公务员担任某一职务。它包括经过考试录用、已取得公务员资格的公务员的任用,
也包括在职公务员在部门内或跨部门的升任、降任和平级转任等。
我国公务员任职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
国家公务员是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员的人员。因而公务员的任职必须严
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办理,认真履行各种手续,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效力。
(二)因事择人原则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的要求来选择任职人员。它以职缺为依据,根据该职位工作的
特点、难易程度、责任大小,选择具有一定资格、能力和水平的人担任一定的职务,以保
证任职工作的科学性与正确性。
(三)量才适用原则
对于一般行政管理人员,由于他们的工作在各部门具有普遍性,工作范围虽广,工作
项目虽多,但处理工作所需的学识、经验以及方法上都大致相同,因此在任职的范围上可
以适当放宽。对于一般专业人员,由于他们的工作分工已趋明确,对公务员的学识、经验
以及工作方法方面已有专门化的要求,因此在对这些人员任职时,就要注重他们个人的专
长是否和拟任职务所需的专业对口,尽量做到人与事的结合。对于特殊专业人员和技术人
员,则因他们工作的高度专业化,且这些人员的来源也往往具有特定的途径,因此在任职
的范围上宜严格限制。
(四)注重整体效能原则
任用公务员时,一个部门成员的群体结构非常重要,只有在专业结构、年龄结构、智
能结构、气质结构、性格结构、性别结构等方面合理搭配,才能充分发挥整体的效能。
我国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任职:
1.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
2.从其他机关及企事业单位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
3.转换职位任职的;
4.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5.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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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哈工大紫丁香 bbs.hit.edu.cn [FROM: 218.9.116.57]
※ 修改:.pippen 於 Oct 15 20:15:54 2003 修改本文.[FROM: 218.9.116.57]
※ 修改:.pippen 於 Oct 15 20:16:45 2003 修改本文.[FROM: 218.9.1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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