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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samuel (孔雀翎), 信区: Work
标  题: 内部规章制度对合同有约束力吗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2002年02月19日19:46:38 星期二), 站内信件

  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是否对劳动合同有约束力?比如某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员工
如不服从加班的安排,每次要扣除三分之一的奖金,累计三次不加班,要被解除合同。
另一家公司规定,女职工在25岁前不能结婚,否则将解除合同;一家销售公司规定,
业务员必须在1个月内回收货款,否则将从工资中扣除……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
  每个单位都可以根据自己生产经营的需要制定各自的规章制度,这绝对是必要。但
是如果将其与职工的劳动合同直接挂钩,则要看规章制度的合法性。所谓合法性,即所
订立的规章制度是否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如果符合,当然可以通行无阻。比如
你的规章制度规定,员工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矿工30天,公司给予除名解除
合同,因为这个规定是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的,所以,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公司用除名
来解除违纪的职工是完全合法的。
  而前面举的三个例子,这些单位的规章制度却违反了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劳
动法》等法律规定,安排职工加班,必须得到职工的同意(国家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而且对加班的时间也有严格的规定。第一家公司有关加班的规定显然违反国家的规定
,所以如果你受到这种不合法的处分,可以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结婚的年龄限制是由《
婚姻法》来规范的,用人单位无权规定职工结婚年龄,更不要说因为在25岁前结婚就
可以解除合同了。所以第二家单位的这个规定也是违法的。在第三个例子中,国家对单
位货款的回收时间,不可能作出什么规定,但是对单位扣除职工工资的行为却有规定,
即扣除的工资不能超过总额的三分之一,如果超过,则也是违法的。
  下面的事例对回答这个问题更有典型性。
  熊先生是某公司的部门经理,2001年12月,他与公司签订的为期3年的劳动
合同到期。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他已向公司人事部提出合同期满不再续签的书面报告
。前几天,熊先生去人事部办理调离手续遭到拒绝。理由是,根据《员工守则》规定,
凡到公司工作的人员至少应服务5年,所以他必须与公司再续签两年合同,否则就要交
2000元违约金才能调离。
  熊先生询问:公司这样做合法吗?公司的做法是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根据《
劳动法》第二十三条、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双方是否续
订合同,应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任何一方都不能强迫对方接受自
己续签劳动合同的要求。所以,公司强迫熊先生续订两年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公司认为,根据《员工守则》的规定,“凡到公司工作的人员至少应服务5年”,
因而你必须与其续签两年合同。这一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员工守则》只是公司的
内部规章制度,即使该守则在你们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就已颁布实施,但鉴于该守则只是
一个一般性的约定,针对的对象是全体员工,而劳动合同只针对特定的当事人。当初你
和公司签订的是3年期劳动合同,不管是公司疏忽也好,爱才也罢,总之你们是以特别
约定的方式排除了《员工守则》的有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两者对服务期限的规定发
生冲突时,按照“特别优于一般”的原则,应执行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
  至于交2000元违约金才能调离的说法,同样没有任何法律根据。违约金是对违
约方违约行为的一种惩罚性措施,即只有发生了一定的违约行为,才发生违约金的支付
。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而告终止,其间并无任何的违约行为,故而200
0元违约金无从说起。
  目前,不少用人单位就是利用所谓的公司的规章制度来约束职工的劳动合同,好象
有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作为公司的职工就必须受到其限制,对已经生效的劳动合同就可
以随意变更、修订、终止。在此提醒,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单位单方面的规定,而劳动合
同却是双方的约定,用单方的规定约束双方共同的约定当然是无效的。因此,在公司规
章制度这个庞然大物面前,你不必退避三舍,而要仔细研究他的合法性,当发现某些规
定违法时,你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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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圆之夜 紫禁之巅 一剑西来 天外飞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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