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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公告--黑龙江省2002年毕业生收费文件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2002年04月25日11:00:03 星期四), 站内信件

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文件
                          黑教联[2002]6号
——
    关于全省普通高等学校。
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

就业工作中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各市(行署)、县教育局、物价局。
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8]
16号),国家计委、教育优于对普通高校毕业生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计价费[
1998]1349号)和《东北三省毕业生就业工作协作会会议纪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现就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中有关收费项目
和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派遣就业的国家计划招收的各类毕业生,在办理就业
手续时,应缴纳一定数额的派遣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每生100元。
    对特困生、烈士子女、残疾、参军、省优秀毕业生可按规定减免服务费用。
    二、凡属于国家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的毕业生,如因本人原因不到定向、委托单位
就业的,经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毕业生须缴纳相应培养费。具体收费标准为
:毕业研究生6000元,本科毕业生4000元,专科毕业生3000元,中专(中师)毕业生20
00元。
    根据国家规定,师范类毕业应在教育系统内就业。个别因特殊情况要求在教育系统
以外就业的,经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毕业生须缴纳教育补偿费。具体收费标
准为:本科毕业生5000元,专科毕业生4000元,中师毕业生3000元。因工作需要经批准
当年回到教育系统工作的毕业生由有关部门退回上述费用。
    三、为了保障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择业行为,毕业生和用人单
位要严格履行协议。如有违约,由违约方缴纳违约金。具体收费标准为:毕业研究生每
学年500元,本科以下毕业生每学年400元
。。。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黑教联发 [1992]23号、黑教联发[1997]25号、黑人联字[
1992]1号、黑人办字[1993] 196号、黑教联[2001]8号、黑价联字[2001]9号等有关毕业
生就业收费文件停止执行。
    本收费标准试行两年,期满后按规定重新核准。
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物价局 黑龙江财政厅
主题词:毕业生就业收费标准
黑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文档科
通知
        2002年3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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