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 版 (精华区)

发信人: bfb (polo), 信区: Work
标  题: 关于派遣费问题的说明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Fri Jun  7 12:41:12 2002) , 转信

各位毕业生同学:
  需要跟各位同学说明一点,校毕分办是是依据省教育厅下发的文件来向毕业生收取派遣

费的,也就是说学校是在执行省里的有关文件,是在替省教育厅来收这笔钱,希望广大毕

生同学周知。下面把省教育厅的收费文件发给大家,各位毕业生同学如果还有疑问可以打
电话到毕分办咨询或到各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那里去询问。毕分办电话:6413062。


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文件
                          黑教联[2002]6号
——
    关于全省普通高等学校。
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
就业工作中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各市(行署)、县教育局、物价局。
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8]16
号),国家计委、教育优于对普通高校毕业生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计价费[1998
]1349号)和《东北三省毕业生就业工作协作会会议纪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
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中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问
题通知如下:
    一、经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派遣就业的国家计划招收的各类毕业生,在办理就业手
续时,应缴纳一定数额的派遣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每生100元。
    对特困生、烈士子女、残疾、参军、省优秀毕业生可按规定减免服务费用。
    二、凡属于国家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的毕业生,如因本人原因不到定向、委托单位就
业的,经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毕业生须缴纳相应培养费。具体收费标准为:毕
业研究生6000元,本科毕业生4000元,专科毕业生3000元,中专(中师)毕业生2000元。

    根据国家规定,师范类毕业应在教育系统内就业。个别因特殊情况要求在教育系统以
外就业的,经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毕业生须缴纳教育补偿费。具体收费标准为
:本科毕业生5000元,专科毕业生4000元,中师毕业生3000元。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当年回
到教育系统工作的毕业生由有关部门退回上述费用。
    毕业研究生超出国家规定的服务范围就业,应补办委托培养手续,经省毕业生就业主
管部门批准后,毕业生须补交委托培养费,收费标准为6000元。
    三、为了保障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择业行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
要严格履行协议。如有违约,由违约方缴纳违约金。具体收费标准为:毕业研究生每学年
500元,本科以下毕业生每学年400元。
    四、费用的使用与管理
    1.收取的各项费用,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范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收取的违约金  80%返给当事方,用于补偿当事方的损失。
    3.省收取的有关费用用于:引进省外优秀毕业生;鼓励自愿到省内边远及贫困地区就
业的毕业生;表彰和奖励优秀毕业生;组织优秀毕业生报告团;建立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
;建立毕业生就业市场;组织毕业生供需见面大会(每年大型二次、中型10次以上);组
织、处理和发布毕业生供需信息;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人员开支。医疗、保险等福利费用
及开展业务工作等所需的印刷就业协议书、毕业生登记表、报到证等费用。
    4.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各学校及其它部门
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变相强制用人单位捐资助学。
    5.收费需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
费专用票据,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黑教联发 [1992]23号、黑教联发[1997]25号、黑人联字
[1992]1号、黑人办字[1993] 196号、黑教联[2001]8号、黑价联字[2001]9号等有关毕业生
就业收费文件停止执行。
    本收费标准试行两年,期满后按规定重新核准。
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物价局 黑龙江财政厅

主题词:毕业生就业收费标准
黑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文档科
通知
        2002年3月11日印发







--

※ 来源:.哈工大紫丁香 http://bbs.hit.edu.cn [FROM: 202.118.249.2]
[百宝箱] [返回首页] [上级目录] [根目录] [返回顶部] [刷新] [返回]
Powered by KBS BBS 2.0 (http://dev.kcn.cn)
页面执行时间:5.996毫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