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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哈尔滨工业大学毕业生就业实施细则>>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2001年07月25日15:15:34 星期三), 站内信件
哈尔滨工业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依据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
会、教育部联合发出的《关于对普通高校毕业生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计价费[1
998]1349号)等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一、 就业工作方针
第一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双向选择、
自主协议就业的方针。
二、 就业工作原则
第二条 优先保证上级主管部门对毕业生的需求,并做好省内留成计划的协调落实工作
。
第三条 各院(系)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建立健全领导机构,明确负责人,并将院系就
业工作领导小组名单上报学工部就业服务中心备案,人员有更迭的院系必须将新名单及
时报学工部。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不正之风的干扰。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人员,要本
着服务学生、服务用人单位的原则,秉公办事、自觉接受学校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国家任务计划招收的毕业生就业,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供
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办法。各院(系)要结合各自特点,开拓人才市场,与用人单位建
立起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第五条 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的毕业生按合同就业。
第六条 自费生自主择业。
第七条 择业实行平等、竞争、自愿、诚实信用和择优推荐的原则。
第八条 就业工作实行就业政策公开,需求信息公开,择优推荐公开原则。
第九条 学生工作部就业服务中心对毕业生就业流向实行宏观控制,对签定就业协议实
行监督、管理,负责就业协议的有效履行,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维护哈工大的声誉。
三、 就业工作政策
第十条 对优秀毕业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可以根据本人的意愿和用人单位的需求,由学工
部做优先推荐。优秀毕业生参照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来确定,优秀学生干部的产生由校团
委负责牵头考核确定。
第十一条 毕业生在择业时,应持有学校统一下发的推荐表、学习成绩单和国家教育部颁
发的《协议书》等材料,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可自己酌情准备。在与用人单位正式签定
《协议书》时,一律以原件为准,复印件无效。
第十二条 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的,应及时签定《协议书》一式三份
,并到院系和学工部就业服务中心办理有关手续,经毕业生本人、用人单位、学校三方
签字、盖章的《协议书》方可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其他事项须
以书面的形式,凡以口头协议形式的约定涉及到就业政策或要求学校办理有关就业事宜
的,学校一律不予承认。
第十三条 毕业生可以利用放假期间,参加各地区的毕业生就业招聘会。签定就业《协议
书》的,春季学期开学后应及时上报学校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毕业生选择到艰苦行业、艰苦地区和边远省、区工作,符合上述条件
者,其在校期间所享受的贷款可实行全部或部分免还。
第十五条 凡有意报考研究生的毕业生在签定就业《协议书》时,应将报考研究生的情况
如实告知用人单位,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在就业《协议书》备注栏注明"本人已报考
研究生,若被录取,本协议书失效"字样。如果被录取为研究生,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取
得谅解,可不按违约对待。凡未告知,未协商而被用人单位追究与毕业生达成的约定责
任或违约责任,由毕业生本人承担,同时一律按违约处理。
第十六条 凡是被推荐保送研究生并已纳入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毕业生或参加研究生考试成
绩符合录取标准的,原则上不能与用人单位签就业《协议书》(明确表示放弃读研的除外
)。当就业计划上报后,被保送或考取研究生的毕业生,因特殊原因放弃读研,要求就业
工作的,经录取单位同意后,按违约处理,一律回原省市就业。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文件(教学[1999]2号)第三条规定,毕业研究生的服务范围
主要是高等学校、以基础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国家重点企业、由财政拔款的文化、医
药卫生等公益事业单位、党和国家机关,以及人民解放军的所属单位。凡是超出上述服
务范围就业的毕业研究生应补办委托培养手续。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对普通高校毕业生收费有关政策问题
的通知》(计价费[1998]1349号)规定,定向或委托培养性质的研究生毕业后一律到原
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工作,因各种情况不能履行定向或委托协议的,必须上报国家教育
部批准后方可改变就业性质,同时缴纳部分教育培养费10000.00元。凡补办定向手续的
研究生一次性向学校交纳部分培养费10000.00元。
第十九条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毕业生,应在毕业年份的3月15日前按《哈尔滨工业大
学外事管理实施细则》中有关条例,到校外事部门办理手续。到派遣时仍未获得出境证
的毕业生应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学校将其户粮关系、档案等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区有
关部门。
第二十条 就业《协议书》生效后不得随意变动,极特殊情况,须征得原用人单位同意并
报请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改变协议,同时按国家教育部有关《协议书》的签约说明
之规定,向学校交纳违约金1000.00元。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对普通高校毕业生收费有关政策
问题的通知》(计价费[1998]1349号)规定,委托培养或定向培养的本、专科毕业生,
确因特殊困难不能回原委托、定向单位就业的,须经征得原委托、定向单位同意,将原
单位同意解除合同的函件和新的接收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接收的函件,在5月1日前上
报校学工部就业服务中心。被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改变就业性质的毕业生,按规定须向
学校缴纳部分教育培养费每学年2500.00元后,方可办理改派手续。未被批准改派的毕业
生,仍派遣回原委托、定向单位,或派遣回家庭所在地的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委托或定向培养的毕业生不能和国家计划招收的毕业生互换名单。
第二十三条 自费生毕业时有单位录用的,学校负责协助办理派遣手续。
第二十四条 凡未归还贷款的学生,毕业时须执行贷款还款的有关规定,毕业后仍未归
还的,按学校相应办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派遣前毕业生要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体检。对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
的毕业生,暂不派遣,一律回家休养,医药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一年内治愈的,须
于下一年度3月1日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县级以上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检查证明,方
可列入下一年就业计划。一年后仍未愈的,学校将户粮关系和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区有
关部门,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
第二十六条 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由接收单位按在职人员病
休期间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把上岗后发生疾病的毕业生退回学校。
第二十七条 肄业生不具备毕业参加就业资格,学校不为其办理有关就业的事宜。
第二十八条 修业期满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用人单位录用的,应与用人单位签定
就业《协议书》,《报到证》备注栏内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无录用单位的
,学校将其档案和粮户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由当地就业指导机构帮助推荐就业或自谋
职业。
第二十九条 与用人单位签定了《协议书》并已纳入就业计划而没有获得毕业资格的结
业生,由本人与用人单位联系,如用人单位仍同意接收,可按原计划派遣,《报到证》
备注栏注明"结业生"字样。如用人单位不同意接收,原协议废止,须另行选择用人单位
,在规定时间内无单位录用,学校将其档案和粮户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由当地就业指
导机构帮助推荐就业或自谋职业。
第三十条 结业生在结业一年之内经过补考,成绩合格而换发毕业证书的,学校不再负
责办理就业事宜。
第三十一条 除本《细则》第十七、二十条和涉及有关违约的规定须交纳一定费用外,
学校对毕业生不收取其它费用。
四、 就业工作程序
第三十二条 各院(系)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应掌握毕业生的基本数据,德智体诸方
面的表现以及其他情况,负责核对毕业生的各类相关数据和信息的正确性,并积极开展
就业指导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工部就业服务中心负责收集全国范围内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通过电
子大屏幕、《就业指导与信息》报、就业信息查询、《用人单位名录集》等方式及时向
毕业生公布。各院(系)可根据专业、行业特点主动收集需求信息,做为就业信息的有
益补充。
第三十四条 学工部每年将在适当的时机举办各种类型的毕业生招聘会议。
第三十五条 就业《协议书》的签定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毕业生填写《推荐书》,要求内容真实,祥尽,并加盖相应部门的公章;
(二)、持《推荐书》与用人单位见面,双向选择达成协议;
(三)、由毕业生本人填写国家教育部颁发的《协议书》一式三份。
(四)用人单位负责人在相应的栏目中签字并写明其上级主管部门名称,原则上《协议
书》相应栏目要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公章。此时双方应约定好其他条款并写在《协议书》
备注栏内。
(五)、各院(系)负责人在相应栏目内签字并做好纪录。
(六)、由学生持《协议书》到学生工作部就业服务中心相应的主管人员处签字、盖章
、登记。
(七)、签好字的《协议书》分别发送用人单位一份,学校留存一份,学生本人一份。
说明:1 凡跨省区就业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定要加盖就业单位所在省区 人事部门
的公章。
2 协议就业的单位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毕业生须办理相应的进住指标
表,并将办好的指标表交到各院系主管教师处以备核查。
第三十六条 学工部就业服务中心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就业《协议书》进行有
效性审查,符合手续和规定的予以办理并列入就业计划;不符合手续规定的,要求毕业
生补正;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的条款中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就业政策和损害学
校声誉及权益的,不予办理,要求毕业生改正或重新择业,严重者做相应处理。
第三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就业《协议书》生效:
(一)、在学校举办的招聘会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当场签字并已加盖学校就业专用公
章的;
(二)、在学校举办的招聘会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字,招聘会后加盖校就业专用
公章的;
(三)、用人单位单独来学校招聘,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字并加盖学校就业专用公章
的;
(四)、毕业生在学校公布的信息内或自己联系的用人单位,双方已签字并加盖学校就
业专用公章的;
(五)、由于地区政策学校决定推迟加盖就业专用公章或情况特殊经学校认定认为应以
生效对待的。
(六)、通过上哈工大"毕业生就业信息网"访问,在网上签定就业协议的。
第三十八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对就业《协议书》的生效,有其他约定条件的,须在
就业《协议书》中注明,并在就业《协议书》签定后三日内或在放假期间签定开学后三
日内,向所在院(系)和校就业服务中心报告说明,并按约定的内容履行。未注明,未
报告虽已加盖校就业专用公章,但因毕业生本人无故拖延造成约定条件成立的,按违约
处理。
第三十九条 就业《协议书》生效后,毕业生未将就业《协议书》及时邮寄用人单位
而导致派遣时用人单位拒收的,所产生的后果由毕业生自己承担。
第四十条 学校派遣毕业生将颁发就业《报到证》,毕业生持《报到证》须在规定的
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凭《报到证》办理接收录用手续。
第四十一条 毕业生派遣后《报到证》遗失的,应在当地公安派出所挂失,在规定时
间内仍未复得的,由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本人提出申请由毕业生所在院(系)就
业领导小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到学工部就业指导中心办理补发手续。
户粮关系遗失的,按上述规定和户粮关系补办的有关规定到学校户粮管理部门办理。
由于遗失证件而引起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第四十二条 派遣后,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改派的,毕业生须在9月上旬提交申请书和
有关证明材料同时应携带新的用人单位接收函件报请学工部就业服务中心,审查同意后
,违约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并由学校统一办理改派手续。
第四十三条 毕业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再负责其就业,向学校缴纳培养费后将其
档案和粮户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按待业人员对待:
(一)、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用人单位报到的;
(二)、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提出无理要求被用人单位退回的。
第四十四条 对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严重损害学校声誉的,或采取欺诈、伪造就业《
协议书》等情节严重的,或违反本《细则》造成恶劣影响的以及其他严重违纪的行为,
学工部有权给予通报批评至行政记过以下的处分,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由学校审批。受处
分的毕业生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处分决定记入本人档案。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在实施过程中,若与国家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相矛盾时,
按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在学生工作部就业服务中心。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生工作处
200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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