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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cxz (Wordonbeach), 信区: Work
标  题: 惩罚性违约金是否合理?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2003年05月03日10:18:14 星期六), 站内信件

惩罚性违约金是否合理 
肖马 
 
    不少网民询问,用人单位在合同中规定,在服务期限内申请辞职、辞聘、调出的,须
先向甲方交纳相应标准的违约金;因乙方原因被甲方提前解聘的,也要赔偿上述费用。这
种带有惩罚性的条款是否合法合理?为此,笔者采访了劳动人事管理部门和劳动争议处理
部门,没料到在这个问题上竟然有着完全不同的解释! 
    认为这样的违约金赔偿是不合法合理的一方主要理由是: 
    《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
位”,确立了劳动者的单方辞职权,对劳动者辞职并没有设立实质性要件,只需要履行提
前通知的义务即可。 
    《劳动法》的立法意图相当明确,具有积极社会意义,目的是为了保护在劳动法律关
系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保护劳动者的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利于劳动者根据自己的
能力、特长、志趣和爱好,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职业,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潜能,实现自
身的价值,更好地为社会创造财富,符合现代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动力资源配
置的需要;劳动者在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行使法定授
权,不违反《劳动法》,不构成“违约”。 
    他们认为,在社会生产劳动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时,用人单位要求
劳动者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劳动技能或者身体条件,符合工作岗位的要求,劳动者能够完
成所担负的工作,用人单位招聘或者聘用并不是定位于某一人的特定劳动者,这就是劳动
者具有的“可替代性”,任何一名满足工作岗位要求的劳动者均可以完成所担负的工作,
任何工作都不是离开某个特定的劳动者就不能完成的;《劳动法》第31条规定了劳动者“
提前30天”与“书面通知”的义务,保证用人单位有充分的准备时间,在劳动者辞职前招
聘、雇佣新的员工来完成交接工作和接替工作,不会影响用人单位工作、生产的安排。 
    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可能对用人单位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劳动者应当赔偿只是
用人单位由于劳动者辞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国家通过行政法规严格限制经济损失的范围
,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
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
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
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而且当用人单位存在以上经济损失时才发生赔偿,在用人单位
没有以上经济损失或者不能证明发生以上经济损失的,劳动者也不需要赔偿。 
    而认为应当按合同的约定赔偿的另一方的主要理由是:劳动权属于劳动者所有,劳动
权主要通过就业权、择业权、保障权来实现,我国劳动者的各项权利得到了法律的尊重、
确认和保护。同时,劳动者也应当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信守且认真履行劳动合同,服从
用人单位的正常管理。依法、守约、遵纪,是劳动者行使劳动权利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也是劳动权利得以实现的基本条件。《劳动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
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第17条第2款进一步明确规定“劳动
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这是对劳动合
同的性质、法律效力和履行原则的法律确认。《劳动法》第31条是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
同的通知义务和法定形式的规定,是针对劳动者规定的义务性规范,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劳
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单方解除权。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也是合同双方应当遵
守的主要合同义务,个人在合同期内按照《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合
同的行为发生法律效力,但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
担违约责任。 
    他们还认为,企业聘用人员是为了完成特定工作岗位的职责,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企业
的经营目标。企业的岗位有普通岗位和特殊岗位的区别,普通岗位的特点是具备一定素质
、技能和条件的劳动者都可以胜任的岗位,特殊岗位则是要求具有较高或很高的素质、特
殊的技能和条件的劳动者才能胜任的岗位,在该岗位就职的劳动者一般掌握企业核心的技
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资源,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竞争力有着重大的影响。对在特殊
岗位任职的劳动者,企业通常给予优厚的待遇,但同时以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加以约
束。 
    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或多或少都会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人员流动性过高的
企业其生产经营的连续性都会发生问题,特殊岗位人员的流失常常给企业的经营利益和竞
争力带来严重损害。《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应当理解为基于企业的利益,对劳动者行使
解除权的必要限制,但该条并没有解决解除劳动合同后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问题。对解
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问题,须区别两种情况处理: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劳动者被迫解除合
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劳动者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单方违反规定
或者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赔偿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范围和标准为实际损
失、直接损失及约定的赔偿费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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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花堪折直须折
莫待无花空折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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