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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cxz (Wordonbeach), 信区: Work
标  题: 如何把握违约赔偿的“度”?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2003年05月03日10:19:34 星期六), 站内信件

如何把握违约赔偿的“度” 
肖马 
 
    外地毕业的研究生小王到上海一所中学当老师,学校与他签订的合同规定,服务期限
为8年,如果在服务期内跳槽,将赔偿违约金12万元。小王告诉肖马,他每月的收入大约为
2千元,8年总共也不过只有12万元左右,如果在第8年跳槽,那么前7年所有的收入还不够
赔偿的费用。他问:这种违约赔偿的规定是否合法合理? 
    《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
位”,确立了劳动者的单方辞职权,对劳动者辞职并没有设立实质性要件,只需要履行提
前通知的义务即可;《劳动法》的立法意图是相当明确,具有积极社会意义,目的是为了
保护在劳动法律关系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保护劳动者的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利于
劳动者根据自己的能力、特长、志趣和爱好,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职业,最大限度地发挥自
己的潜能,实现自身的价值,更好地为社会创造财富,符合现代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劳动力资源配置的需要;劳动者在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关系是行使法定授权,不违反《劳动法》,不构成“违约”。 
    自从《劳动法》实施以来,用人单位对于第31条的疑义颇多,认为如果劳动者解除劳
动合同无任何限制,劳动合同没有约束力,用人单位的用人权就得不到保证,影响用人单
位的工作、生产的正常安排;用人单位的这种看法没有看到劳动者的“可替代性”,在社
会生产劳动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时,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具有一定专业
知识、劳动技能或者身体条件符合工作岗位的要求,劳动者能够完成所担负的工作,用人
单位招聘或者聘用并不是定位于某一人的特定劳动者,这就是劳动者具有的“可替代性”
,任何一名满足工作岗位要求的劳动者均可以完成所担负的工作,任何工作都不是离开某
个特定的劳动者就不能完成的,中国民间有句俗话“死了张屠户非吃带毛的猪?”非常通
俗和准确地表达了这层意思。 
    《劳动法》第31条规定了劳动者的“提前30天”与“书面通知”的义务,保证用人单
位有充分的准备时间,在劳动者辞职前招聘、雇佣新的员工来完成交接工作和接替工作,
不会影响用人单位工作、生产的安排。 
    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可能对用人单位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劳动者应当赔偿只是
用人单位由于劳动者辞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国家通过法规严格限制经济损失的范围,原
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
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用
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
办理;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而且
当用人单位存在以上经济损失时才发生赔偿,在用人单位没有以上经济损失时劳动者也不
需要赔偿。 
    目前我国许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要求劳动者在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支
付违约金,并且与劳动者的月工资相比较“违约金”畸高,一般都超过劳动者的年工资2-
3倍;劳动者在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行使法定授权,不
违反《劳动法》,不构成“违约”,也不存在支付违约金问题;即便是将所谓“违约金”
理解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合理
限制。 
    用人单位在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和经济性裁员时可以依据《劳动法》的授权单方面解除
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劳动者所作的不是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而是经
济性补偿,根据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用人单位补偿的金额也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相比较而言,劳动者辞职赔偿责任畸重,限制了劳动力资源的合理流动,用人单位和
劳动者权利义务根本失衡。 
    在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时,虽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法律上讲是平等的,但是由于劳动
者事实上处于弱者地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地位是对等而非平等的,劳动合同中并不完全
适用普通民商合同的意识自治原则,劳动合同中劳动者辞职责任畸重条款应当在劳动争议
仲裁或者劳动争议诉讼中得到纠正,目前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判例采用劳动者解
除劳动合同约定赔偿金最高不得超过劳动者年工资来限制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如果片面适
用合同法领域的意识自治原则,对于劳动者损害很大,不符合我国《劳动法》立法本意。
 
    《劳动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有违约赔偿的规定,当时对具
体的赔偿方式和数额都没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如果双方对约定的
违约有约定,则不许必须执行。但是劳动关系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在民法中,有一个合
同条款不能“显示失公允”的原则,即不能明显失去公正、公平。像小王单位的做法就有
些显失公允。对显失公允的合同或条款,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裁定为无效合
同或无效条款的申请;也可以在仲裁后向法院提起要求判决为无效合同或条款的诉讼。(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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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花堪折直须折
莫待无花空折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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