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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pippen (snowshuang's bub), 信区: Work
标 题: 北京市2002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Mon Nov 4 23:22:42 2002) , 转信
关于印发《北京市2002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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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文件
京人发[2001]83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2002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事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总公司)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
体人事出,市属各高等学校人事处、毕分办:
北京市2002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首都经济建设的重要人才资源。2002年全国普通
高等学校共有北京生源本、专科毕业生36966人,其中本科毕业生18637人;专科毕业生18
329人,在京院校31380人;京外院校5586人。总数比2001年增加9801 人。为进一步做好北
京市的2002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2002年毕业生就业工作,要按照国家人事部、国家教育部的有关文件规定,在
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为毕业生提供更多的就业机
会,缓解毕业生就业矛盾。
二、市属高校和与北京市实行共建的院校及京外院校的北京生源毕业生,继续实行
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的办法,面向北京地区各类用人单
位就业。鼓励毕业生到我市国有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非公有经济部门及地处远郊区县单
位、重点科研教学单位和其他急需人才的单位就业;提倡毕业生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就业
以及引导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三、高等职业教育毕业生就业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
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公安联合下发的《关于北京地区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毕业生就业有
关问题的通知》(京教学[2001]19号)的规定办理;委托和定向培养的毕业生按协议和合
同就业;北京生源到外省市协作培养的毕业生,按市属高校毕业生对待。师范类毕业生原
则上在教育系统内就业,其有关规定,另行通知。
四、对于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北京生源毕业生,京外院校毕业生应一律派至北京市人
事局,京内院校毕业生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转至北京市人事局或征得区县人事局同意后
转至生源所在区县人事局。未就业毕业生应在市人事局办理登记手续,以便向有关用人单
位推荐就业。
五、继续做好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的工作,以保证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
才的急需,重点引进高学历、高素质的毕业生。市人事局根据2002年北京生源情况和专业
需求情况,确定引进非北京生源数量。
六、按照公务员制度的要求,2002年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的应届毕业生需参加公务
员资格。同时,对于市级国家机关从应届毕业生中录用工作人员,仍按照市委组织部、市
人事局《1999年从高等院校选调优秀应届毕业生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办理。
七、鼓励北京生源毕业生到西部省区工作。凡北京生源毕业生自愿到西部工作,户
口可落在北京,并建立《北京生源毕业生到西部就业联系卡》,在西部工作满三年可随时
申请调回北京,回京后凭就业联系卡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为其推荐工作
。
八、加强对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工作。各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毕
业生的就业指导,积极做好毕业生就业推荐工作,对推荐的材料要真实、准确、有效。为
掌握毕业生就业动态,及时为市政府提供有效信息,各市属及共建高校应在4月、6月中旬
将毕业生就业进展情况报市人事局。
九、各区县人事局要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把机构改革同优化队伍结构结合起
来,积极吸纳毕业生,做好人才储备,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各用人单位要加强对
毕业生的日常管理,重视对毕业生的教育与培养,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做到“人
尽其才、才尽其用”。
要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促进信息化的应用。逐步形成由学校和用人单位的相关机
构组成的,能够覆盖北京地区的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体系。
十、各高等学校、各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在推荐、录用毕业
生时,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秉公办事,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毕业生收取
不合理费用。要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弄虚作假或牟取私立的,
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对直接责任人要给予行政处分,并取消该单位接收非北京生源毕业
生的资格。
毕业生就业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全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做好毕业生就业
工作关系到首都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关系到社会稳定。各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
各级人事部门要高度重视,确保我市2002年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进行。
主题词:人事 毕业生 就业 通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在京各高等院校北京市人事局大中专
毕业生就业处 2001年12月11日印发
来自:北京市人事局
作者:北京市人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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