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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seaheart (海洋之心), 信区: Work
标 题: 北京市颁布招聘外地人才实施细则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2000年07月22日14:26:33 星期六), 站内信件
近日,北京市颁布了《北京市招聘外地人才实施细则》。
本市用人单位招聘外地人才,以及外地进京应聘的人才适用该细则。外地人才是指外地
来京受聘从事科技、文教、经贸等工作、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人事关系和常住户口
不在本市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据了解,如用人单位所需人才本市不能满足需要时,经本市人才市场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可招聘外地人才。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供审核: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写明单位
性质、主要业务、确需招聘外地人才的理由、招聘的专业、职位、数量、聘用期限、待
遇、招聘地区及招聘方式等);2、证明用人单位法人资格的有效文件;3、聘用合同
样本。人才市场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于7日内核发《北京市招
聘外地人才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
用人单位持《批准书》到外地招聘人才,必须经当地人才市场管理部门批准。在本市刊
播招聘启事的,按《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批。
用人单位招聘外地人才后,必须按照《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持《批准
书》到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暂住证》,其办理程序按市公安局《关于对用人单位
招聘使用外地人才办理相关手续问题的通知》(京公外人管字?2000?528号)
执行。经批准招聘的外地人才,免缴管理服务费。
用人单位招聘外地人才后,必须持《招聘外地人才批准书》、外地人才《应聘证》申请
表、受聘人员人事档案所在部门出具的档案管理和目前工作(待业)状况证明、县级以
上医院体检证明、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暂住证》等原件
与复印件;应聘人才如系在职人员,需出具原单位同意赴京应聘的证明文件或用人单位
与原单位的借聘合同(协议)。
对符合条件的外地人才,人才市场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核发《应聘证》。凭
《应聘证》可向发证机构申请办理人事档案转递手续,其人事档案可调入本市人事行政
部门所属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聘用期满或因其它原因解除聘用合同离开用人
单位时,《应聘证》应交回原发证机构注销,同时将人事档案转往户籍所在地或新工作
单位。
用人单位对聘用的外地人才,应按本市有关人事管理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保障应聘人才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外地进京应聘人才,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的各项法
律、法规、规章,服从有关行政部门的管理,自觉维护首都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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