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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Enterprise (最后的冲刺), 信区: Work
标  题: 上海户口管理政策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2003年12月10日09:42:59 星期三), 站内信件


        关于贯彻《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 
 

  为吸引资金、引进人才、适应本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市政府与1998年10
月26日对原《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以上简称《暂行规定》进行了修改。为认
真贯彻执行修正后的《暂行规定》,现特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 严格审核、审批,规范各项工作制度。 
  上海现有常住人口1457万人,其中户籍人口1305万人,属人口密集的国际大都市之一
。现阶段上海以建设"一个龙头,三个中心"的中心城市为目标,鼓励各地企业来沪投资,
欢迎本市建设所需要的各类人才来沪工作。但人口机械增长幅度及人口数量与质量则必须
符合本市城市规划的有关控制要求,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的需要。为此,必须规范蓝
印户口管理工作的各项制度,加强对蓝印户口的审核、审批工作。 
  (一) 采取"政策加指标"的审批办法。各级公安机关在受理、审核、审批蓝印户口时
,必须严格按《暂行规定》和《实施意见》所规定的申办条件、程序进行。市公安局采取"
政策加指标"的办法,对蓝印户口年度指标实行总量控制。对申报本市蓝印户口的申请由各
分、县局、浦东新区公安局在市局下达的蓝印户口指标数内予以审核并上报市局审批。 
  (二) 实行检查制度。各分、县局和浦东新区公安局在受理、审核、审批蓝印户口工
作中,不得擅自扩大受理范围,任意解释或套用有关规定,对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或对
有关政策界限不明的,应及时报告或请示市局。市局每年对各区、县蓝印户口审批工作情
况进行一次检查,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协调,统一政策口径,确保本市各区、县执行
政策的一致性。 
  (三) 建立申请蓝印户口指标的审核制度。凡投资者要为其本人或者其外省市亲属,
或者聘用的外省市来沪人员,境外人士或者外省市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购买商品住宅要为购
房单位职工、购房者夫妻双方及其直系亲属申办蓝印户口的,必须事先向本单位工商注册
地或者房屋所在区、县公安分、县局和浦东新区公安局户政部门提出申请,各分、县局户
政部门对申请者提供的各项证明进行认真审核,并填写《申请登记蓝印户口资格审核表》
,审核后对具备申办蓝印户口资格的签发《申请登记蓝印户口指标单》。 
  二、 正确执行有关政策规定。 为统一政策口径,现对《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
定》中有关规定作如下说明: 
  (一) 关于投资问题。投资总额是指固定资产与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必要的流动资金之
和。凡投资建造商品房包括供出租用的标准厂房、办公楼等)的建设投资均不作投资总额
计算。 
  (二) 关于固定合法住所问题。凡申办人在本市直(旁)系亲属处有居住条件,且这
些亲属同意接受,或者直(旁)系亲属有私房(须有私房产权凭证)同意供其居住,或本
市单位购买商品房供其居住的,均视为本市有固定合法住所。申办人在本市租赁他人私房
居住或单位集体宿舍内或单位用房内居住的不视为有固定住所。 上述在本市有固定合法住
所的证明,由申办人在本市的直(旁)系亲属或单位提供,公安派出所(警署)进行核实
认定。 
  (三) 关于投资项目竣工投产或开业(营业)的时间从何时起算的问题。项目竣工投
产的时间按有关部门批准的文本标明的时间为准,项目的开业(营业)以企业工商注册登
记的日期为准。 
  (四) 关于购房申办蓝印户口的政策口径问题。根据市政府《关于促进本市住宅产业
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98)19号〉有关规定,凡1998年5月26日前在市中
心区购买商品住宅(含预售的商品住宅)申报蓝印户口的,仍按原规定的标准执行。修订
后的〈暂行规定〉所规定的购房申办蓝印户口的标准,自1998年10月26日起执行。购房者
采取分期付款或抵押贷款方式购房的,需待付清全部房款后,方可申报蓝印户口。凡有两
人以上购房者共同购房的,不适用购房申办蓝印户口政策。 
  (五) 关于以购房为条件申办蓝印户口政策中有关房屋面积及房价计算问题。境外人
士或外省市单位、个人在本市购买的商品房,若分处两地以上或同处两套以上的,其建筑
面积和房价可累计计算,凡增加购买同等建筑面积或同额房价商品房的,可增加一个蓝印
户口指标。 
  (六) 关于购房者直系亲属问题。购房者直系亲属是指购房者本人配偶、子女、孙子
女(外孙子女)、父母(公婆、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七) 关于购房者未成年子女申办蓝印户口立户问题。购房者如为未满16周岁子女申
办蓝印户口,应由购房者确定其子女的监护人,监护人可由在沪的直(旁)系亲属、亲戚
朋友担任;监护人应出具监护保证书(亲戚朋友出具的监护保证书还需经过公证处公证)
,购房者的未成年子女方可立户。公安派出所(警署)在其〈蓝印户口簿〉和〈蓝印户口
人员登记表〉"户主或与户主关系"栏中填明监护人姓名及其与购房者未成年子女的关系。 
  (八) 关于本市单位聘用的具有管理能力或工艺技能的操作人员的问题。聘用的外来
人员原则上为部门经理以上管理人员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并需要提供大专以上学历
证明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中级技术职称证书。本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蓝
印户口指标一般控制在1-3个;个体工商户蓝印户口指标为一个。指标用完不予追加。 
  (九) 关于本市单位的问题。本市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是指本市市属
、区属、县属、街道(乡、镇)、村属单位和在沪的国家各部属单位、驻沪部队所属的企
事业单位及这些单位与外省市或外资联营或合资、合作的单位;本市个体工商户是指具有
本市常住户口并经工商注册的法人代表。外省市和国家各部驻沪机构以及外商在本市的独
资企业不作为本市单位对待。 
  (十) 关于未成年子女的问题。〈暂行规定〉中所指的未成年子女,系指未满16周岁
,或在普通中学注册就读的人员。 
  (十一) 关于被单位连续聘用三年以上的认定问题。认定被聘用单位连续聘用三年以
上,必须同时审验申请人三项证明:(1)聘用单位出具的工作年限证明;(2)三年来在
本市申办的暂行户口登记证明;(3)三年来缴纳城市建设费的凭证(如遗失由派出所[警
署]出具证明)。 
  (十二) 关于取得蓝印户口三年(或五年)以上的人员的认定问题。是指取得蓝印户
口后,连续三年(或五年)经公安机关复验合格者。按规定被注销蓝印户口后,又重新获
准登记蓝印户口时,已被注销的蓝印户口时间不予累计。 
  三、申办手续。 
  凡符合〈暂行规定〉中所规定的申办蓝印户口条件的外省市人员,应持本人〈居民身
份证〉、分、县局户政部门签发的〈指标单〉以及〈暂行规定〉所规定的各种证明材料,
向在沪固定合法住所所在地派出所(警署)提出书面申请,派出所(警署)受理后,填报
〈申报蓝印户口审批表〉,并签署审核意见,报分、县、局审批。经批准同意后的,由审
批单位签发〈准予登记蓝印户口通知〉,派出所(警署)据此给予办理蓝印户口登记手续
。 
  其中购房申报蓝印户口的,除应持上述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持有市、区、县房地产交
易中心出具的〈购买商品住宅达到申报蓝印户口标准确认表〉和房地产权证。
  四、 蓝印户口登记、管理办法。 鉴于持蓝印户口者在本市居住、工作、生活的稳定
性比一般暂住人口强,因此,此类户口的日常登记管理主要参照现行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
法进行。 
  (一) 获准在本市登记蓝印户口的外省市人员,不需要从外省市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
迁移手续;不在本市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二) 获准在本市登记蓝印户口的外省市人员其所持的户口凭证名称为〈蓝印户口簿
〉,由公安机关统一印制、颁发和管理。其内页名称为〈蓝印户口人员登记表〉。〈蓝印
户口簿〉上套印的"上海市公安局"印章为蓝印,以示区别,其他规格、式样与常住户口居
民所持的〈户口簿〉相同。 
  (三) 派出所(警署)应建立专门的蓝印户口内册,其内页名称为〈蓝印户口人员登
记表〉,不设户主页,其式样、规格、项目与〈常住人口登记表〉基本相同,实行一人一
表。 
  (四) 在本市市中心区购买商品房获得蓝印户口的人员3年内不得迁移。其他持蓝印
户口的人员,一般不办理市内迁移手续。对确有正当理由变更其住所或工作单位而要求办
迁移或变更有关户口登记项目的就,须在迁移或变更前,向派出所(警署)提出申请,经
批准后,应在五日之内办妥蓝印户口的迁移或者有关登记项目的变更手续。 属于蓝印户口
地址变更和户口登记项目的变更,在原派出所(警署)辖区内的由本派出所(警署)批准
,跨派出所(警署)辖区的地址变动,须经区、县公安局批准,并出具〈蓝印户口迁移证
〉,派出所(警署)据此给予办理迁移手续。 
  (五) 外省市人员取得本市蓝印户口后,其新生婴儿的常住户口登记暂按随母的原则
,须在其母亲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出生登记。如其母亲系本市蓝印户口的,须在其母亲
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出生登记后,持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籍证明,按随母原则在本市派出
所(警署)直接办理蓝印户口登记手续。 
  (六) 持蓝印户口者在常住户口所在地应征入伍或出国(境)或考入高等院校住读等
,按规定必须办理常住户口迁移的、或死亡的、或在本市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拘留以上
行政处罚的,派出所(警署)应注销其蓝印户口和收缴其〈蓝印户口居住证〉,在户口内
册和外册中注销原因,加盖注销章,全户注销的,派出所(警署)还须收缴〈蓝印户口簿
〉。 持蓝印户口者在本市死亡,派出所(警署)在为其办理注销蓝印户口手续的同时,应
通知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注销其常住户口。 
  (七) 获准在本市登记蓝印户口的人员,自批准的当日起,须按市府办公厅转发的《
关于对外来本市务工经商等寄住人员按人征收管理服务费的实施意见》[沪公治(94)46号
]的规定,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警署)按年度缴纳城市建设费。 
  (八) 本市各级公安机关对持蓝印户口的人员在统计上予以单列,各分、县局户政部
门每月向治安总队户政管理处填报《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工作统计月报表》,在上报月报
的同时上报当月批准的蓝印户口人员登记表(每人一张)。 
  (九) 持蓝印户口的人员,须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将《蓝印户口簿》交所在地派出所
(警署),并同时提交下列有关证明材料: 
  1、 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投资者是否抽回或部分抽回投资或转让股权的验资报告;
  2、 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关于商品房是否专卖或出租的证明;
  3、 出聘用单位出具的聘用证明; 
  4、 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
  派出所(警署)在复验上述有关证明材料后,需进一步查明持蓝印户口人员在本年度
是否有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受到治安拘留处罚的记录。如合格者,在《蓝印户
口簿》复验内签章;注销蓝印户口的,由派出所(警署)收缴《蓝印户口居住证》,全户
注销的,还须收缴《蓝印户口簿》。 
  五、 在本市获准登记为蓝印户口的人员,符合〈暂行规定〉中有关申请本市常住户口
条件的,可予以申请转报本市常住户口。有关审批、转登记手续按照〈关于本市持蓝印户
口者申请转报本市常住户口的有关审批、转登记手续规定的通知〉执行。 
  六、 持蓝印户口人员获准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必须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按人交纳城市建设费。收费标准参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控制本市人口机械增长若干问
题的试行规定〉[沪府发(87)2号]执行:黄浦、南市、卢湾、徐汇、长宁、静安、虹口、
杨浦区每人4万元(人民币),宝山、闵行、嘉定、浦东新区每人2万元,松江、金山和青
浦、奉贤、南汇、崇明县每人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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