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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Enterprise (最后的冲刺), 信区: Work
标 题: 上海停办“蓝印户口”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2003年12月10日09:53:43 星期三), 站内信件
上海停办“蓝印户口”
据有关方面消息,《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受理申办蓝印户口的通知》已下发,本市已
于4月1日起停止受理申办“蓝印户口”。
据悉,《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于1994年2月起试行,1998年又进
行了修订。“蓝印户口”的推行,对本市招商引资、引进人才,尤其是推动房产市场的繁
荣,促进本市商品住宅的建设和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同时,现行“蓝印户口”的申办
人员增长过快,超过申办控制总量而积压待办数量过多,与上海人口的综合调控要求不相
适应,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本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上海是特大城市,若继续执行“蓝印户口”政策,势必对本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带来
负面效应,使人口发展过快,从而加重政府的财政负担。同时,本市相应的公共服务、公
共配套设施跟不上,必然影响整个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影响全体市民的生活质量。
实行“蓝印户口”的初衷之一是引进人才,但从目前状况看,结果不尽如人意。以浦
东新区为例,真正引进人才的比例只占10%左右。目前,本市正在调整人才进沪入籍政
策,逐步实施“上海市居住证”制度和人才柔性流动的政策,并积极探索对柔性流动人才
实行市民待遇的制度。因此,从这一角度来看,“蓝印户口”已无存在的必要。对停止受
理申办“蓝印户口”后的遗留问题,已制定了具体处理办法。
已经取得“蓝印户口”者,公安部门仍按总量指标和先后顺序办理常住户口。4月1
日前公安部门已经受理,且符合条件的申办人员,仍可按有关规定取得“蓝印户口”,包
括以后转办常住户口。
对于投资类、聘用类申办“蓝印户口”者,在4月1日前符合《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
暂行规定》的,可以自4月1日起一个月内向所在地公安分局提出办理“蓝印户口”的申
请。对于投资类已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蓝印户口”指标的,可以自4月1日起三个月内
向所在地公安局提出办理申请。
对于购房类申办“蓝印户口”者,4月1日前取得商品房产权证和《购买商品住宅达
到申报蓝印户口指标确认表》的人员,可以自4月1日起一个月内,向购房所在地公安分
局提出办理申请。
4月1日前已与房产部门签定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的,但还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
可以向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提出购房申报“蓝印户口”的确认申请,然后向购房所在地
公安分局提出申办“蓝印户口”的申请。
4月1日前签订预订协议,还未签订预售、出售合同的,公安分局不再受理申请。购
房人可以因此要求终止预订协议,相关房地产公司将全额退还预订款。
对于公安部门已经受理申办“蓝印户口”的申请,但由于年度指标限制,未能登记本
市“蓝印户口”,公安部门将采取顺延的办法依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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