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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rising (望南居士(tony)), 信区: Work
标 题: 上海市人才流动涉及住房补偿费处理试行办法
发信站: 紫 丁 香 (Fri Nov 21 19:45:30 1997)
发信人: squirrel@sjtubbs (小精灵), 信区: JobCenter
标 题: 上海市人才流动涉及住房补偿费处理试行办法
发信站: 饮水思源 (Thu Jan 9 23:11:59 1997)
转信站: sjtubbs (local)
第一条: 根据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的暂行
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单位分配(含增配或配套)住房而未签订书面协议的流 动人员
。
第三条: 收取流动人员住房补偿费的标准,按分房以后为原单位服务五年计算,
每年以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递减。分房前已在原单位有一定工龄的人员,扣除单位规
定的分房资格年限,余下的工龄可以每三年折算为分房后一年的服务年限抵冲。分
房前不足分房资格年限而优先分房的,视同满分房资格年限计算。
第四条: 收取住房补偿费的公式为:
住房补偿费=A/5×(5-B- C/3)
其中A:房屋重置价-房屋折旧费-上交配套房屋重置价-配偶单位补贴费用;
B:分房后已为本单位服务年限;
C:分房前为本单位服务的年限-本单位规定的分房资格年限。
房屋重置价指分配(含增配或配套)的住房按房产部门购买住宅建设债券管理
办法确定的房屋现时评估价格。
房屋折旧费按房产部门公布的标准计算。
原单位规定的分房资格年限应以分房前流动人员认可的为依据。如分房时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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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重置价指分配(含增配或配套)的住房按房产部门购买住宅建设债券管理
办法确定的房屋现时评估价格。
房屋折旧费按房产部门公布的标准计算。
确的,一般以五年为参照值。限应以分房前流动人员认可的为依据。如分房时未明
计算结果值〉0,即为应支付的住房补偿费;计算值≤0,即免支付住房补偿费。
第五条: 住房补偿费可以由流动人员个人支付,也可以由接收单位支付,还可
以由个人和接收单位共同支付。
第六条: 住房补偿费由个人支付的,使用权归个人;由接收单位支付的,使用
权归接收单位;由个人和接收单位共同支付的,使用权应在双方协议中明确。
第七条: 住房的产权归属按本市有关房改政策办理。
第八条: 流动人员因住房补偿费发生人事争议,可向市、区、县人事局申请仲 裁。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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