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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rising (梦神), 信区: Work
标 题: 《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问答
发信站: 紫 丁 香 (Sat Apr 4 10:47:09 1998), 转信
问:《条例》中所称“人才流动”的含义是什么?
答:《条例》中所称的“具有专业技术或者管理能力的人
员”,主要是指列入国家规定的三十个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人员,
如工程技术、卫生技术、农业技术等人员,以及从事行政、技术、
经济、思想政治等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已经从事或者准备从事专
业技术与管理工作的人员。所称的“人才流动”是指上述人员通
过与单位相互选择而实现个人的职业或者工作单位的变动。
问:人才流动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人才流动应当遵循促进人才资源合理配置,尊重人才择业
自主权、尊重单位用人自主权的原则。
问:单位刊登、播放人才招聘启事有哪些规定?
答:单位刊登、播放人才招聘启事的内容应当准确,不得违反
法律、法规的规定。单位通过新闻媒介刊登、播放人才招聘启事
的,应当事先报市或者区、县人事局核准。如未经核准的,由市或
者区、县人事局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新闻单位
刊登、播放未经核准的人才招聘启事,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问:单位在招聘人才时是否可以收费?
答: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人员收取费用。如向应聘人员
收取费用的,由物价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问:单位收致电辞职申请后有何义务?
答:单位在收到个人提前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或者辞职的书面
申请书后,对没有合同纠纷或者已经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按
照规定期限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如果因愈期不办理手续而给个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问:个人在人才流动中应承担哪些义务?
答:个人因人才流动需要提前解除合同或者辞职的,应当按照规
定的期限通知单位。如果有补偿义务而单位又索取补偿的,应按照
合同约定或者市人事局的规定进行补偿。
个人在人才流动中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单位的知识产权和
商业秘密,不得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如有违反,给单位
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
的,可以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设立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具备哪些条件?
答:设立人才交流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是:有开展人才交流服务
活动所必需的场所、设施;有经过专业培训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健
全可的工作规范和章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问:如何申请设立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答:市属单位及在本市的中央、外省市属单位需要设立人才
交流服务机构的,应当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区、县单位需要设
立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人事局提出申请。
未经批准设立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由市或者区、县人事局依
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五千元以下
的罚款。
问:个人能否设立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答:个人不得设立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问:举办大型人才交流服务活动是否需经核准?
答: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需要举办全市或者行业性的大型人才
交流活动的,应当自举办之日起十五日前报市人事局核准。如未经
核准举办大型人才交流活动的,由市或者区、县人事局现令其停止
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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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aw the blue sea
golden beach
and green trees
in my dream.
※ 来源:.紫 丁 香 bbs.hit.edu.cn.[FROM: 202.118.228.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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