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moonvalley (月光·效率), 信区: E_Commerce
标 题: "错误"的法律后果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2000年12月13日17:54:31 星期三), 站内信件
● 薛虹
----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因重大误解(包括"误解"和"错
误")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我国电子
商务经营者们尤其应该注意这一点。
---- 在电子商务中,交易各方以数据电文形式进行着迅速的信息交换,交易的速
度明显加快了。然而,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不论是自然人还是电子代理人,出现
错误都是在所难免的。例如,甲向乙订购100箱货物,但甲的信息处理系统在传输
订单时出错,将"100箱"变为"1000箱"。交易过程中数据电文内容的错误势必对交
易各方的利益产生影响。为了减少和解决由此产生的纠纷,电子商务立法需要根据
不同情况对各方利益进行重新分配。
----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
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所谓"误解"与"错误"在含义上是
有区别的。"错误"属于作出意思表示一方的问题,"误解"则是对别人意思表示理解
的问题。我国法律中的"(重大)误解"不仅包括"误解",而且包括"错误",即不仅
因错误而且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都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我
国电子商务经营者们尤其应该注意这一点。
---- 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错误可分为共同错误、相互错误及单方错误。共同错误是
指缔约双方犯了同样的错误,虽然双方都知道并同意对方的意图,但双方都在某些
根本的、基础性的事实上犯了错误。例如,甲与乙签约出卖一船粮食,但是甲、乙
在缔约时都不知道运粮船已经在海上沉没了。共同错误通常导致合同内容被掏空,
合同应当因此无效。相互错误是指当事人双方都错误地领会了对方的意图。例如,
A要将自己的"桑塔那"轿车卖给B,B以为A要出卖其拥有的"奥迪"轿车,遂承诺。这
类阴差阳错订立的合同,不能按照双方自称的头脑中的想法来解释,只能从中立的
第三方的角度对各方言行作一般的合理的解释。交易的惯例、习惯都可以作为解释
的根据。单方错误是指一方意思表示错误,但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错误的存
在。例如,A同意购买B收藏的一幅名画,A以为该画是真迹,但该画实际是赝品。
如果B以为A想买的就是该赝品,就属于相互错误;如果B知道A想买的是真迹,就属
于单方错误。
---- 在电子商务中,单方错误是最突出的问题。因此,以下主要讨论电子合同缔
结过程中单方错误的法律后果。在单方错误中,法律所关注的不是交易的哪一方出
了错,而是哪一方处于更利于避免错误后果的地位,哪一方就应当承担错误造成的
不利后果。这是因为既然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的错误,当然处于更有利于避
免错误后果的地位,因此"知错"的一方(不是"犯错"的一方)应当承担错误的不利
后果。
---- 在电子交易中,如果交易双方事先就错误检验程序达成了协议,那么不按照
约定的错误检验程序行事的一方就应当承担因错误造成的不利后果,而遵照约定程
序行事的对方则可以不受错误的影响。这是因为,只要那一方按照约定的程序行事
,本来应该知道对方错误的存在。
---- 从收件人的角度看,在收件人按照约定的验证程序行事,就会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其收到的数据电文是错误的情况下,该数据电文的错误不应被推定为出于发件
人的本意,发件人也不应因此受到约束。在上面的例子中,甲向乙订购100箱货物
,但甲的信息处理系统在传输订单时出错,将"100箱"变为"1000箱"。如果甲、乙
之间有错误检验程序的约定,乙却没有按约定程序检验甲发来的数据电文,则甲可
以不受订单中"1000箱"的约束,而乙却不得不承担因订单错误给其生产或销售造成
的不利后果。
---- 数据电文的重复传输也是造成错误的重要原因。在一般情况下,每一份数据
电文都应当被收件人视为独立的信息。同一份数据电文被发件人或者收件人的计算
机系统重复传输的情况也是经常出现的。在后一种情况下,如果收件人按照约定的
验证程序行事,就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收到的某份数据电文是对另一份数据电文
的重复,则该数据电文不能被视为一份独立的信息,发件人也不能受双份数据电文
的约束。
---- 在人与人之间直接的电子交易中,一旦出错,及时纠正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
。但是,在一方是电子代理人的自动交易中,人一旦出错,想要及时纠正就不那么
容易了。电子代理人只能按照预先设定好的程序运行,既不会"随机应变",又不能
"通情达理"。面对电子代理人,出错的对方大声抗议也好,低声哀求也罢,均无济
于事。碰到这种情况,对方当真有理也说不清了。
---- 因此,对一方是电子代理人的自动交易需要适用特殊的"错误规则",给予对
方当事人适度的照顾。对方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可以不受其本人错误的影响。
---- 其一,电子代理人没有给对方提供防止或更正错误的机会。电子代理人的主
人应当设身处地为对方着想,在电子代理人的运行程序中给对方提供防止或更正错
误的机会。例如,电子代理人在对方提交了有关信息之后,按照预设程序将对方提
交的信息再次向对方出示,请对方确认,这就能防止对方最终发出错误信息。当然
,电子代理人在收到对方的确认信息后,还可以要求对方在交易成立之前再次予以
确认,给对方提供更正错误信息的机会。如果电子代理人已经给对方提供了防止或
更正错误的机会,对方仍然出错,那么承担错误所造成的不利后果的就应当是出错
的那一方,而不是电子代理人。
---- 其二,对方得知错误的存在后,及时将错误告知了电子代理人一方,说明了
其不愿受错误数据电文约束的意图。对方的告知是否及时应当根据所有相关情况综
合判断,尤其应该考虑到对方与电子代理人的主人进行通讯联系的能力。
---- 其三,对方没有从交易中获得任何利益。返还原物及恢复原状是处理发生错
误的法律行为的一般要求。因此,对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步骤,将因数据电文错误所
得的对价返还,或者按照电子代理人主人的要求将所得对价销毁。在版权贸易等无
形财产贸易中,为了使付出对价的一方保留控制权,对方在必要时将所得对价销毁
的情况比较多见。例如,甲想购买乙网站开发的A软件,但错误地键入欲买乙网站
的另一软件B。甲在纠正错误时,如果已经从乙网站下载了B软件,则只有将B软件
的所有复制件销毁,乙网站才能保留对B软件的控制权。在这种情况下,甲仅将B软
件一份复制件返还乙网站,对保护乙网站的软件版权并没有实际意义。
---- 但是,无法返还的利益意味着无法摆脱的责任。如果对方已经从交易中获得
某种无法返还于电子代理人一方的利益,就不能再摆脱交易的约束了。例如,某网
站与用户订立了访问信息的合同,允许签约用户访问其网站中的收费信息。用户在
访问了有关信息之后,主张其签约的意思表示有错误,但是用户所获得的利益(看
到有关信息)已经无法"返还"给网站了。在这种情况下,网站与用户之间的信息访
问合同应当继续有效。对方无法返还所得的利益也可能是由于对价的价值发生了变
化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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