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terminater (穿过谁的黑发的我的手), 信区: Taiwanchannel
标  题: 日本统治下的台湾(三)
发信站: 大红花的国度 (Fri Jun 23 16:17:22 2000), 转信

     二、台湾临时法案
    日本在1895年得到台湾后,面临的最重大问题之一就是关于台湾地位的立法。
关于台湾的立法,不仅是考验日本刚刚建立起来的三权分立民主体制,而且还关系到日
本与欧美各国谈判“治外法权”,即所谓领事裁判权问题。
    1853年日本对欧美诸国“开国”后,被迫与各国列强签订了不平等的“治外法
权”条约。外国人在日本犯法后,日本无权对外国犯人进行审判,而是由外国领事代为
审判。这种领事裁判权的不平等条约和中国当时的情况完全一样,但日本解决领事裁判
权的方法却和中国完全不同。中国人认为欧美各国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是毫无道理的、
粗暴干涉中国内政的不平等条约,中国人试图用赶走外国人的方法来解决领事裁判权。

    日本人却接受了欧美国家的观点,承认只有在三权分立民主体制下的法院,才可能
进行真正公正的判决。所以日本人承认欧美列强在日本的领事裁判权是有道理的,认为
外国犯人拒绝日本旧司法体制的审判是可以理解的。日本解决领事裁判权的方法是在日
本建立与欧美国家一样的三权分立司法体制,那么欧美国家就没有借口坚持领事裁判权
了。1889年日本建立起欧美式三权分立的司法体制后,就开始与欧美各国谈判终止
领事裁判权,最后欧美各国于1899年同意终止在日本的领事裁判权,承认日本法院
有权审理外国人案件。
    1896年2月伊藤博文内阁起草了一份“台湾法案”送交国会讨论。“台湾法案
”的主要内容是:
    1)台湾的政治体制与日本本土不同,日本宪法在台湾仅一部份适用。
    2)台湾的行政结构由台湾总督和台湾居民组成的评议会构成。
    3)台湾总督是台湾的最高指导者,台湾总督由内阁总理任命,由帝国议会批准。

    4)台湾总督具有“事实法权”,即台湾总督的命令等同于法律。
    5)台湾总督的命令要经由台湾评议会审议通过,但在紧急情况下可以不经过评议
会而直接发布命令。
    伊藤内阁的“台湾法案”遭到了日本民权派议员们的强烈反对,主要反对意见集中
在台湾总督具有掌管一切的独裁特权。在民权派的反对下,伊藤内阁将“台湾法案”改
为“临时法案”,结果帝国议会通过了有效期为三年的“台湾临时法案”,即所谓的“
六三”法案〔明治29年第63号法案〕。
    “六三”法案的根本精神按照今天的话来讲就是“一国两制”,将台湾作为日本的
一个特别行政区,实施与日本本土完全不同的政治制度。“六三”法案和今天的“香港
基本法”可谓一脉相承。但“一国两制”有巨大的弊端,这就是一个国家中两种政治体
制下生活的人民,无法进行自由地交往,因而使两种制度下人民之间的隔阂越来越大,
人为制造了国家分裂的根源。
    虽然1896年日本帝国议会通过了总督独裁的“六三”法案,但台湾的现状并没
有明显改变。日本在台湾的统治只是靠军事独裁来维持,而用于台湾统治的费用却象滚
雪球一样逐步膨胀。台湾的状况直到第四代总督儿玉源太郎和民政长官后藤新平上任后
,才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
怒发冲冠,凭栏处,潇潇雨歇。抬望眼,仰天长啸,壮怀激烈! 
三十功名尘与土,八千里路云和月,莫等闲,白了少年头,空悲切!
靖康耻,犹未雪,臣子恨,何时灭?
驾长车,踏破贺兰山缺! 
壮志饥餐胡虏肉,笑谈渴饮匈奴血。
待从头,收拾旧山河,朝天阙!

※ 来源:·BBS 水木清华站 smth.org·[FROM: 166.111.169.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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