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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中国"入世"后的权利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2001年10月23日12:33:00 星期二), 站内信件
中国"入世"后的权利
按照中国"入世"谈判的原则,"入世"后,中国可以享受的权利如下:
(一)享有多边的、无条件的和稳定的最惠国待遇
一九九四年关贸总协定第1条第1款规定:"一成员方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
所给予的利益、待遇、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成
员方的相同产品。"
目前中国只能通过双边贸易协定在某些国家获得最惠国待遇,而这种双边的最惠国
待遇是非常不稳定的,容易遭到双边政治关系的影响。如美国虽与中国签订了互给
最惠国待遇的双边协议,但根据其国内的《1974年贸易法》第402节规定,美国政
府 每年审查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移民政策,根据该国移民政策的实施情况,决定是
否对该国中止或延长最惠国待遇。一九八九年春夏之交那场政治风波以后,美国国
会每年将是否延长对华最惠国待遇问题同人权、宗教、留学生政策、贸易逆差、知
识产权保护等问题挂钩,对中国进行政治要胁。尽管克林顿政府从一九九四年起宣
布将对华最惠国待遇问题与人权问题脱钩,但仍未从根本上改变对中国最惠国待遇
一年一审的制度。可见这种双边最惠国待遇是不稳定的,而且是歧视性的、不平等
的。由于中国尚未"入世",因此无法通过世贸组织多边争端解决程序来解决贸易纠
纷。一旦中国"入世",美国再在最惠国待遇问题上发难就不仅仅是双边问题,而是
破坏多边贸易体制的问题。
"入世"后,中国可以在所有的一百三十多个成员方享受多边的、无条件的、稳定的
最惠国待遇,这将使中国产品在最大范围内享受有利的竞争条件,从而促进出口的
发展。
(二)享有"普惠制"待遇及其他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照顾
"普惠制"又称"普遍优惠制",是根据关贸总协定的第四部分、东京回合的"授权条
款"以及"乌拉圭回合"有关规则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所给予的单
方面减免关税的特殊优惠待遇。目前世界上有二十七个给惠国,中国已从二十一个
国家中获得了普惠制待遇,"入世"将使中国在更大范围内和更大程度上享受到这些
优惠。如一些给惠国给中国商品的受惠程度较低,而最大的给惠国美国称按其国内
法,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必须同时成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关贸总协定缔约方,方
能给予普惠制待遇,所以依理也应在中国"入世"后给予中国普惠制待遇。给予中国
出口的制成品半制成品普惠制待遇,对中国扩大出口、提高出口效益都有一定好处
。除普惠制这种最重要的优惠外,在世贸组织实施管理的多边协议中都规定了对发
展中国家成员的某些特殊优惠,这些优惠是单方面给予的,发展中国家无 作出对
等的回报。如一九九四年关贸总协定附件九关于第36条的规定,在减让税率方面"
不应当期望发展中的成员方在贸易谈判过程中作出与他们各自的发展、财政和贸易
方面的需要相抵触的贡献"。在新的世贸组织各条协议中也都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
成员的特殊优惠。
(三)充分利用争端解决机制
随著中国对外开放程度的扩大,各种经济贸易上的纠纷也会逐渐增多。在双边贸易
中,发达国家往往利用国内的、单边主义的、甚至过时的法律条款对中国实行歧视
待遇,如美国、欧盟、澳大利亚等均以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为理由,在反倾销
案的处理中专横地以他们主观选定的"类比国"价格或生产成本作为测算中国出口产
品倾销率的依据,而完全无视中国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业已基本完成这一事
实,这种歧视性待遇,使我国劳动密集型产品成本低廉的优势得不到应有的发挥,
阻碍了出口的发展。目前这类问题只能通过双边谈判来解决而不能诉诸比较公正的
、多边的贸易争端解决程序。一旦中国"入世",就可以通过世贸组织特设的贸易争
端解决机构和程序,比较公平地解决贸易争端,维护中国的贸易利益。
(四)获得在多边贸易体制中"参政议政"的权利
世贸组织是"经济联合国",目前中国在这一组织中以观察员身份参加,只有表态权
,没有表决权。在"入世"后,中国可以参与各个议题的谈判和贸易规则的制定,充
分表达中国的要求和关切,有利于维护中国在世界贸易中的地位和合法权益,并在
建立和维护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此外,还能利用世贸
组织的讲台,宣传中国改革开放政策,积极发展和世界各国的经济合作、贸易和技
术交流;还将得到世贸组织汇集的世界各国经济贸易的信息资料。此外,还可利用
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享有采取例外与保护措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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