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mali (水), 信区: HotNews
标  题: 杀刘涌不足以平民愤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Mon Dec 22 15:45:06 2003), 站内信件

刘涌,本沈阳一街痞,
如果没有身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第一刑事审判庭庭长,一位资深的政
法干部”的老爸,
没有身为“沈阳市和平区区劳动局党总支书记”的干妈高明贤,
没有身为“原沈阳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干爹刘实,
没有身为“市中级法院副院长、以致公党沈阳主委身份担任市政协副主席”的姘头“焦
玫瑰”,
如果它没能成功收买沈阳当时的市长慕绥新、原常务副市长马向东等党政要员,它能混
出个什么名堂、能混成个什么人物?
“这样一个黑社会头目,竟然是沈阳市人大代表、沈阳致公党直属支部组委(它干妈与
姘头送给它的“礼物”);
这样一个初中毕业生,在遗书中错字连篇的大企业家早获得大专文凭,还准备报考“研
究生”,并曾走进辽宁大学为大学生们讲课……
刘头顶上的大帽子还有;对外联络部副部长、和平区政协委员、沈阳市私营企业家协会
常务副会长、南站地区商会副会长、和平区太原街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和平区劳动模范
、优秀企业家、扶贫先进个人……”
很明显,它能指使小弟们对贪官批给它的价值3.5亿的土地上的居民以打砸手段进行“强
拆”,但它不可能同样以打砸手段获取以上一系列的政治、社会地位!
它凭什么能混得如此,风光、不可一世?很明显,是它的“保护伞”在发挥作用!
为刘涌辩护的人说“是媒体的误导使人们产生了刘涌该死的错觉”,而刘涌的爪牙宋健
飞已经被定罪并执行死刑。既然爪牙都是死罪,为何首犯能“死缓”?
当前法制特点人所共知,一旦被判“死缓”就意味着逃出生天,我国历来打击有组织犯
罪的传统“首恶必办”如何体现?难道媒体同样“误导”出了人们对宋健飞的“错觉”

贪官为数十万美元批一块土地给刘涌,就令其尽得3.5亿国土资产,而对刘涌的二审判决
却只“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如此不痛不痒地“意思一下”,是不是意味着交了
罚金的刘涌家族就取得了对数亿国有财产的合法拥有权,这几亿国家财产、人民利益是
不是就成了“不可侵犯”的私有财产?这样的处罚是在“惩罚”、还是在帮强盗洗钱?

坐拥数亿非法所得的刘涌,就算以每天1万元的薪水雇用“大律师”为其翻案,两年下
来连区区千万的花费都到不了,而那些被“强拆”、被打死打残的民众却连日常生活都
难以为继,遑论请律师打官司?“大律师”收了钱,自然就要跳出来为刘涌“维护人权
”,没钱没势的受害者指望谁来维护自己的“人权”?法院顶了个“人民”的帽子,应
该维护谁的“人权”,还用得着争论吗?有法学“专家”说“一个社会的法制文明程度
并不只是表现在保护好每一个好人和守法人的权利,还表现在对每一个犯罪嫌疑人和被
告的合法权利的保护上。”,是没错,但我还要追问一句:“哪一个现代文明社会是通
过践踏弱者人权的方式来保护强者人权的?是不是我抢光了你的钱,然后用这些钱去雇
一个律师,我就比你更应多些人权?”--这是哪种性质的社会的法制精神?
“重赏之下,必有勇夫”,刘涌的律师也不辱使命,在审判时没有纠缠于细枝末节,不
计较“一城一地”的得失,而是将辩护的重点集中于刘涌被“刑讯逼供”的“莫须有”
。甚至一群名动京城的“法学家”也以“维护人权”的名义,用刘涌律师提供的经费和
材料在豪华宾馆里为刘涌研究出一份《沈阳刘涌涉黑案专家论证意见书》。刘涌的律师
不是观音大士,为其辩护的有关经费当然是从刘涌多年“辛苦聚敛”的财产中支出。而
“当案件有一些阻力的时候,我依照法律程序,逐级地正面地反映情况”,这样的话出
自一位“大律师”之口,能被理解为是“没有去寻求个别领导人所谓的行政干预”、没
有试图“妨碍司法公正”吗?如果辽宁高院认为“刑讯逼供”成立,则应查清并说明事
实,并依照客观事实改判刘涌,同时追究有关公安人员的责任!在认定“被告人刘涌及
其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而刘涌又系该组织的首要分子,应该按
照其所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之后,却又不
清不楚地来一句“但鉴于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
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其改判死缓,难道此等案犯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还不够深?辽宁高
院要认为民众被祸害到什么程度才有必要以死刑为民众伸张正义?“具体情况”是个什
么东西?在判决书中说不清“具体情况”是不是在侵犯刘涌的人权?这也能算法制的“
进步”?刘涌的律师把“具体情况”解释为“刑讯逼供”是不是对办案人员的公开诽谤
和人格侮辱?
几百年前,“莫须有”害死了岳飞,几百年后,“莫须有”却要救一个黑社会老大的命
,历史是在和我们开玩笑?还是在讽刺我们的法制“进步”?
杀掉一个刘涌很容易,冻结或没收其全部家财,“人权卫士”们自然作鸟兽散,到时它
是死是活自然无人过问、更无需争论;或者哪怕是出现一位义士,以“流血五步”的气
概也可了断它。但是,如果不能彻底清算刘涌的“保护伞”,不能彻底摧毁“刘涌现象
”滋生的温床,不能建立一个为最广大人民撑腰、真正伸张正义、维护公民平等人权的
法制社会,还会出现更多的“刘涌、陈涌......”!
采石工
12/18/2003.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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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zsxdm 於 12月22日17:46:06 修改本文·[FROM: 202.118.227.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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