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cinder (cinder), 信区: HotNews
标  题: 这474起案件为何“有罪不究”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2001年03月03日10:51:10 星期六), 站内信件

在今年的浙江省人大、政协“两会”上,浙江省高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向大会报告,浙
江检察机关去年共监督公安机关对474件该立案而未立案的案件作出了立案侦查的决定,
防止和纠正了有罪不究的现象。这一报告引起了各界的关注。
  据报告,在这些“有罪不究”的案件中,其中涉嫌故意杀人、重伤、抢劫、绑架等暴
力恶性犯罪案件就有92起。
  1999年3月的一天晚上,临安人陶建松伙同钱小斌、吕飞三人在该市锦城镇一歌舞厅
,采用抓衣襟、拳打、搜身等暴力手段抢劫他人钱财。临安公安局于当年7月对上述犯罪
嫌疑人立案侦查,去年4月20日以被害人证据无法取得为由撤销此案。
  检察机关接群众举报后对该案审查,发现3人对共同实施抢劫一事供认不讳,其中2人
供认的抢劫参与人、时间、地点、手段、抢得数额以及主要情节均相互一致,虽然定罪
证据不够充分,没有受害人陈述的证据材料,但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存在,因此认为
公安机关应该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继续侦查,而不应该以此理由撤销案件。
  临安公安局收到检察机关送达的《说明不立案通知书》后,依然认为该案仅有犯罪嫌
疑人的口供,而无受害人的陈述及其他旁证,即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案件成立。
  而实际上,检察机关在对该案件的审查中,发现在锦城镇派出所的情况说明上,就有
受害人的电话号码,并通过这一线索,迅速找到受害人。根据受害人反映,当天案发后
,他即拨打110报案,110巡警赶到现场,还将他送到锦城镇派出所,并填写了报案材料
。至此,临安公安局不得不立案侦查。
  1996年10月,温州瓯海区发生一起绑架案,犯罪嫌疑人何峰(外号“阿猫”)以他人
货款纠纷为由,伙同吴德淼(已判刑)等人,经事先预谋,持刀将被害人周某绑架,尔
后何峰等对周实施殴打、侮辱,威逼其家属送15万元钱赎人。被害人家属被迫送上现金
11万元,何峰得款4万元。案发后,何峰一直未被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去年10月,瓯海检察院获悉案情后,认为何峰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积极参与绑架他人
,且系该案主要案犯,其行为显已触犯法律,构成绑架勒索罪,于是向瓯海公安分局发
出通知,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
  瓯海公安分局复函认为,未被追究法律责任,是因为何峰当时确切身份不能查明。瓯
海检察院审查发现,公安原始侦查案卷已反映“阿猫”真名叫何峰,为鹿城区山前人,
且何峰等绑架人质后,其所索11万元均是他指定的人转送,此人对何峰的身份完全清楚
,同时何峰从1998年以来,因吸毒先后被强制戒毒、劳动教养,其身份并非无法查清。
因此认为理由不能成立,遂发出立案通知,瓯海公安分局才于去年10月28日对何峰立案
侦查。
  对这些案件的“有罪不究”,有关人士分析,既有案件承办人对法律理解的不同,也
有一些公安机关有案不立、不破不立、报而不立以及立而不究、以罚代刑的情况,同时
也不能完全排除其中有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执法不公的问题。
  据浙江省检察院的统计,在这“有罪不究”的474起案件中,通过检察机关的监督立
案,犯罪嫌疑人及时归案的占87%,已审结的案件中有78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占已判决案件总数的19%,其中有3人被判处无期徒刑。
  立案,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人自首等方面
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
重要一环。没有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就无从开始。因此,专家认为,能否依法公正
立案,是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利能否得到司法保障的重要条件。
  对如何防止“有罪不究”现象,有关法律专家提出,一是建立立案公示制度,向公众
公开立案案件的处理结果,增强立案监督工作的透明度。二是公安、检察机关之间应采
取多种形式通报案件受理和处理情况,随时发现和纠正不立案决定中的违法情况。同时
对隐藏在执法不公现象背后的贪赃枉法、徇私舞弊,要依法予以严惩。

--
※ 来源:·哈工大紫丁香 bbs.hit.edu.cn·[FROM: newland.hit.edu.cn]
[百宝箱] [返回首页] [上级目录] [根目录] [返回顶部] [刷新] [返回]
Powered by KBS BBS 2.0 (http://dev.kcn.cn)
页面执行时间:3.863毫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