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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法 眼
发信站: 紫 丁 香 (Sun Oct 31 12:04:21 1999), 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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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周末>> 人与 法
1999.10.29
法 眼
我们能被关押多久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 易延友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一个普通公民被指控或怀疑犯有某种普通
罪行,公安机关对他拘留的时间最长可以达到14天。但是,如果他被怀疑为流
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则对他的拘留期限最长可达37 天。
在这期间,如果他遭到逮捕,那么,他从被逮捕之日起至侦查终结可以被公
安机关合法关押的期限一般为2个月。如果该嫌疑人涉及的案件很复杂,以至在
此期间内对他的侦查不能终结,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将他再关押1个
月。如果该嫌疑人处于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并且他所涉嫌的犯罪重大复杂,或者
他所涉嫌的是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或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或者是犯罪涉及
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在上述基础上对
嫌疑人再关押2个月。如果该嫌疑人可能被判处的刑罚在10年有期徒刑以上,
在上述期限内对他的侦查仍然不能终结,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对他再关
押2个月。这样,如果这个嫌疑人足够不幸,他自被逮捕之日起被公安机关关押
的时间可以长达7个月。
但是这还不算。如果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之前的最后一日又发现这个可怜的
嫌疑分子另有重要罪行,则从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也就是可对其
再羁押7个月;在此情况下,嫌疑人自被逮捕之日起可被羁押的期限最长可达1
4个月。这还不包括下述两种情况:1、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
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分之日起计算;2、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
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如果存在上述两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都可以对犯罪
嫌疑人无限期地关押下去。
假设不出现最后这两种无限期关押的特殊情况,则犯罪嫌疑人自被拘留之日
起到侦查终结的最长羁押期限为15个月又7天(即457天,10968个小
时);到审查起诉结束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之日的最长期限为18个月又2
2天;如果在审查起诉期间发生改变管辖的情况,则这一期限最长可达20个月
又7天(即607天,14568个小时)。
简而言之,嫌疑人自从被拘留以后到他正式接受审判,有可能要在看守所呆
上两年左右的时间。如果有“极个别”公安机关的败类违法或规避法律,重复采
取强制措施,或者用行政上的方法进行刑事侦查,则嫌疑人被关押的时间还可以
比这更长。据说有被关到四五年的,还有被关七八年。有一个地方的公安机关把
人关起来以后久久不能收集到充分的证据,该地的政法委书记说:“干脆把他关
死算了!”其实不关死,已经关了那么久,也与活埋差不多。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么长的一段时间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始终都是由控
诉方单独控制的。虽然我们习惯于把检察机关看作是司法机关,批准逮捕的权力
由检察机关掌握,但是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毕竟也是诉讼的一方,而且是属
于控诉的一方,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审判前实际上都处于控诉方的
单独控制之下,而且也没有有效的监督。在此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
享受人道的待遇?其合法权益是否能得到有效的保障?我们的检察官们在法庭上
支持公诉时几乎一无例外地声称被告人对其所犯罪行“供认不讳”,但是嫌疑人
、被告人的供述是否出于自愿?这些供述的真实性究竟如何?有没有受到来自外
部的不适当压力影响?
事实上,长期的关押本身就是一种强大的压力。在这种长时间的关押之下,
犯罪嫌疑人的精神几乎不可能不发生崩溃。有很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人员“深挖
余罪”的反复讯问之下,连他小时候与光屁股伙伴在别人的菜地里“共同作案”
偷吃了一个黄瓜的“坏事”都可以“供认不讳”。而那些本来就是无辜的嫌疑人
、被告人则为了早日摆脱这近乎无限期的关押,不得不违心地按照侦查人员的意
图进行供认。如果我们承认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起诉阶段同样享有一些基本
的权利并且希望保障这些权利,那为什么不改变那种对嫌疑人、被告人长期关押
的局面?为什么不改变那种由控诉方长期单独控制嫌疑人、被告人的现状?
>> 南方周末>> 人与 法
1999.10.29
国企是这样被蛀空的
□《家庭导报》记者 刘利君
1999年10月27日,陈海燕(原湖南省湘潭电缆厂党委书记)涉嫌贪
污、挪用公款一案在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和他一起走上被
告席的还有李世平、彭孟武、王湘龙等人。一起巨额国有资产流失案终于浮出水 面。
陈海燕曾是湖南省炙手可热的青年企业家,湘潭电缆厂的工人一度将他奉为
搞活国有企业的神明。然而几年过去,人们发现他竟是一条钻进国有企业的蛀虫
,披着国企老总的外衣做着为自己的私营公司日进斗金的勾当。在他任湘缆总经
理兼党委书记1000天期间,整个集团亏损了3亿多元,日亏额高达36万元 。
“大阳”进驻湘缆
陈海燕,1962年出生于湖南湘乡。1979年高中毕业顶父职进入湘缆
,1987年到湘缆下属的深圳太平洋铜材有限公司当业务员。1992年陈海
燕感到在国企作为不大,便准备与同厂好友李世平、彭孟武、王湘龙等5人辞职
出来开公司。
1992年10月,他们利用原在湘缆集团工作的技术、业务关系等便利条
件,创建了由香港良乐公司等三家股东投资的合资企业————深圳大阳电工材
料有限公司,陈海燕任总经理,彭孟武、李世平、王湘龙分别任副总经理、总经
理助理,生产经营与太平洋铜材有限公司相类似产品。
为了在湘潭本土有一个发展基地,在陈海燕的操纵下,1993年他们在湘
潭成立了天溢贸易公司(大阳贸易的前身),这是一家皮包公司。依靠与湘缆的
关系,大阳电工、天溢贸易经营得都不错,但缺乏资金。于是陈海燕将眼光瞄准
了国有企业和银行。
1993年10月,陈海燕借湘缆欲全面启动下属的电磁线分厂生产之机,
极力促成湘缆、大阳电工、香港良东公司合资成立了湘潭大阳电磁线有限公司,
由湘缆控股承包经营,无论盈亏,承包方均须按六年半的期限向其他股东还本付
息。公司董事会聘任陈海燕为总经理,尔后,陈海燕陆续将铁杆哥们彭孟武、李
世平、王湘龙任命为副总经理。大阳电磁线公司成了陈海燕跨进湘缆的一块跳板 。
陈海燕曾私下对李世平讲过办大阳电磁线公司的几大好处:一是可以把他们
的个体户的名声去掉;二是可以名正言顺地把湘缆的人才调到大阳电磁线公司来
,这些人才一旦到了大阳电磁线公司,就可想法将他们派到大阳电工或天溢公司
去;三是大阳电工从此在湘潭拥有较大基地;四是可以得到湘缆的担保,在银行
贷到款。
陈海燕终于重新回到了湘缆。接下来,他积极开始实施他的策略;一方面加
紧扩大大阳系列公司,以虚假出资的手段骗得工商登记,成立了湘潭大阳贸易有
限公司、湘潭雨湖贸易公司、湘潭大阳有限责任公司、湘潭大阳实业股份公司、
兴大阳公司等十几家大阳系列私营公司和私营公司承包的公司。陈海燕要么是这
些公司的法人代表,要么是董事长;另一方面,陈海燕又极力扩张自己在湘缆的
势力范围,进入湘缆控股湖南金湘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湘公司)任工作组
组长,行使总经理权务。1995年5月陈海燕任湘缆党委副书记、总经理。1
996年5月任党委书记。这样,陈海燕终于坐到了湘缆这个大型国企的头把交 椅。
大权在握,陈海燕将自己的大阳系列公司纳入湘缆管理之中,又将大阳电磁
线公司、金湘公司这两家湘缆控股的公司纳入大阳的管理之中,使这两类性质不
同的公司的贸易关系中的让利放帐变得名正言顺,加快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湘缆成了“大阳”的钱柜
1995年4月,就在陈海燕即将走马上任湘缆总经理之际,在大阳股份公
司工作会议上,陈海燕对李世平、彭孟武等人说:“你们几个都要跟我一起到电
缆厂工作……但是我们的根在大阳,要心想大阳,关心大阳,爱护大阳。”
接下来,陈海燕提出了“要以少量的资金获得大的收益,要无本生利,借鸡
生蛋,以蛋孵鸡”的战略思想。同年5月27日,在大阳股份总经理办公会上,
陈海燕说:“大阳要发展,有条件地发展……戴湘缆的帽子。”藉此指导思想,
陈海燕及其心腹利用他们在湘缆和大阳私营公司双边兼职的便利条件,依靠湘缆
的人才、资金、产品、市场,以贸易为名,大肆掠夺湘缆的财富。
大阳系列公司开办时需要开办费,陈海燕经常大笔一挥,到金湘公司或大阳
电磁线厂借。
大阳系列私营公司或私营公司承包的公司一旦遇到资金困难,陈海燕及心腹
便指使财务人员到大阳电磁线公司、金湘公司“请款”。
1994年11月22日,雨湖贸易公司因购买电解铜需资金159957
6元。既是雨湖贸易公司法人代表又是金湘公司总经理的陈海燕在付款审批单上
对金湘公司财务负责人批示:“请一定设法从金湘、股份公司或其他地方解决。
”当天金湘财务人员按照陈海燕的指示从金湘公司为雨湖贸易公司付出购铜款5
99576元,并以金湘公司名义从大阳股份公司借款100万元为雨湖贸易公
司支付购铜款。雨湖贸易公司用此两笔款购回电解铜再销给金湘公司,以此归还
挪用款,从中获得20714·53元。几天后,金湘公司向大阳股份公司归还
100万元借款并支付利息14400元。
据不完全统计,1993年12月—1997年4月,陈海燕的私营公司或
私营公司承包的公司以请款为由共挪用公款86次,计41988262·38
元,非法获利522065·36元。
1996年1月4日,陈海燕在大阳股份95年度总经理办公会议上说:“
集团公司明文规定对外单位贷款不能担保,但对大阳还是要担保的。”“大阳”
要贷款,银行需担保,只要陈海燕在担保书上签字,加盖湘缆公章就行了。
左手与右手的贸易关系
在大阳系列私营公司进入湘缆之前,电磁线公司的废铜线本是直接送到金湘
或金潭公司(湘缆控股公司)加工成铜杆,然后再卖给电磁线公司。“大阳”介
入后,这种一对一的简单贸易关系,变成了三角甚至四角关系。陈海燕及心腹利
用担任湘缆负责人的职务之便,故意设置中间环节,从中牟利。又由于他们两边
兼职,这种贸易关系便如同左手同右手接触一样来得简单快捷。
1994年6月,时任大阳电磁线公司老总的陈海燕召集彭孟武、王湘龙、
左××(大阳贸易公司经营副总经理)开会,决定把大阳电磁线公司所有的废铜
线赊销给大阳贸易公司,由它在金湘等公司加工成铜材后再卖给大阳电磁线公司
。按陈海燕的授意,李世平与王湘龙约定这种贸易关系一定要保证大阳贸易公司
赚钱。
在金湘公司,大阳电磁线公司与大阳系列私营公司的贸易关系中,放帐,让
利是最常用的伎俩,高价购进低价卖出更是“贸易原则”。如大阳贸易公司有时
不要资金、仓库、只要开开票、做做帐,派车将铜杆从金湘公司运到不远处的大
阳电磁线公司,每吨就能赚400元。
大阳私营公司与金湘公司做生意,有时合同都不签,下面的人都知道上面老
总把进货渠道、价格都谈好了,大家都视大阳贸易公司等为大阳电磁线公司的代
理商和供应商。
陈海燕对大阳私营公司抓得很严,各公司每月都有利润上交给大阳股份公司
,完不成任务就停发领导工资,只发生活费。一旦各公司出现经营困难,就召集
手下开会,请他们支持大阳。
而金湘公司、大阳电磁线公司颇似后娘孩子,享受不到陈海燕的“恩泽”。
1995年,大阳贸易公司的客户江西某电机厂欠大阳贸易公司四、五十万
元货款,王湘龙到大阳电磁线公司负责后,大阳贸易即把这笔债务连同所谓的业
务一起转到大阳电磁线公司,至今是呆帐。
陈海燕及其心腹每月的保姆费(每人每月300元)、医药费也从金湘公司
报销,经济民警的工资亦从金湘公司领取……金湘公司成了他们“取之不竭”的
富矿,而今终于垮了。
1994年6月—1995年3月,陈海燕以大阳公司的人在管理为由,向
大阳电磁线公司、金湘公司收取管理费(每人每月50元),从而侵吞公款16
3750元,实际上大批湘缆人在大阳,大阳却未向湘缆交纳过1分钱。靠着这
样疯狂掠夺下属公司利润,只有20几个人的大阳股份公司一年赢利一千多万。
就连陈海燕的得力助手彭孟武都感慨:“真不知这钱是从哪里来的。”
海燕高飞已成梦
从陈海燕上台伊始,很多工人就发现这厂长不一般。陈海燕曾在一次会上说
:“我们电缆厂像一个小小国家。”在这个小王国内,他拥有绝对权威。他的小
车进出大门,经济民警必须向他立正敬礼。他在厂招待所召开处级干部大会,戒
备森严,经警的警卫工作是里三层外三层。不但闲杂人员不能入内,就连开会干
部也不得擅自离会。
陈海燕花巨资在厂内修了一个豪华游泳池,夏天晚上经常为他和一些朋友开
专场。
他出差去北京,一般是先叫司机提前两天将车开到北京,待他坐飞机到北京
时,司机便在机场接他去城里办事。
陈海燕在金湘公司专设一间卧室,有专为他服务的保姆,在厂里拿工资,据
说因为服务有功,竟被提为生活管理部部长。
老工人看不惯陈海燕,曾作打油诗:“赶走一批栋梁,上来一批流氓,糟蹋
一批姑娘,吃空几个银行。”
陈海燕上台后,从银行贷款数亿元,但他没有添一条生产线,没有买一台设
备,有人戏谑道陈上任只是装了几道自动门,砌了几堵墙。而陈海燕却想方设法
为自己赚取了一系列荣誉,他的所谓“事迹”频频见诸媒体,他被评为“全省十
佳青年”,被选为全国青联委员。
陈上台即重新设计厂标,一只海燕扑向太阳。厂标出来后,工人哗然。公开
以自己的名字作为一个大型国有企业的标志,这种强烈的自我意识让很多人无法
接受,当时就有人说“海燕扑太阳,只怕会烧死的!”
未料这话竟成谶语,几年过去,陈海燕因为大肆转移,侵吞巨额国有资产,
已被推上被告席。
陈海燕的企业关系图
大阳系列(合资)
大阳贸易公司(天溢贸易公司)
湘潭雨湖贸易公司
湘潭大阳有限责任公司
湘潭大阳实业股份公司
兴大阳公司
深圳大阳电工材料有限公司
↓(合资)
湘潭电缆厂(国营)
深圳太平洋铜材有限公司
金湘公司
大阳电磁线分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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